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1年7月13日深建材〔2001〕19号)
门窗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中建筑门窗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督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外窗的隔声管理
我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学校、医院临路一侧的建筑外窗隔声量不得低于《建筑外窗空气隔声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标准中的四级标准(30≤Rw≤35);次干路和支路红线两侧50米范围内,上述建筑临路一侧建筑外窗的隔声量不得低于GB8485-87标准中的五级标准(25≤Rw≤30)。
二、建筑门窗的设计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根据使用和安全要求,标明门窗的抗风压性能、雨水渗漏性能、空气渗漏性能及隔声性能指标。
(二)建筑门窗主要受力杆件,当采用单层玻璃时,相对挠度应≤L/130;当采用双层或多层玻璃时,相对挠度应≤L/180。
(三)为防止门窗渗漏水并保证安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不得低于250Pa;抗风压性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计算,最低抗风压指标不得低于2500Pa。低于上述指标的建筑外窗,不准在工程中使用。
三、建筑门窗的生产、施工监督管理
(一)门窗受力构件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铝合金外窗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壁厚不得小于1.4mm;铝合金门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壁厚不得小于2.0mm。为保证铝合金门窗的气密、水密性能,应在型材接缝处打胶。
(二)塑钢门窗的窗框、窗扇等构件型材内腔,必须按照JG/T3014标准的规定,采用经镀锌处理的增强型钢,增强型钢的壁厚不得小于1.2mm。用于固定增强型钢的螺钉,每根型钢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不得大于300mm。塑钢门窗的五金件必须安装在增强型钢上。塑钢门窗与洞口必须采用弹性连接。
(三)平开塑钢窗用于建筑外墙时,摩擦铰链与窗框、窗扇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四)为确保安全,外墙采用推拉窗时,应加设窗扇不脱落的限位装置。
(五)门、窗框与墙体的嵌缝密封胶,不得使用酸性胶。门窗的密封条,其加热收缩率、空气老化性能等指标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四、建筑门窗进入工地现场验收管理
质监部门应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把好产品进场验收关,严格按照《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深建材〔2000〕17号)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窗进行检验,杜绝不合格产品上墙安装。
五、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2100433B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建材[2001]19号
【发布日期】2001-07-13
【生效日期】2001-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根据《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
工务局是建设局的下设机构 望采纳
工务局是建设局的下设机构 望采纳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的 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深建法 [2003]2 号 【发布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03.01.24 【实施日期】 2003.01.24
深圳市建设局文件
1 深圳市建设局文件 深建市场 [2009]14 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及龙岗、宝安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府 [2008]86 号 )实施以来,执 行情况总体较好。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形成合理的工程造价、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实现“三公”和择优原则的统一、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各 单位对有关条款的理解或针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疑问。为了保证文件的有效贯彻执行,促进 改革措施的落实,我局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对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解答 二○○九年二月六日 2 附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招标投标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提升全省建筑门窗技术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筑门窗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筑门窗使用管理方式
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等七部门《促进新型建材产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冀建材〔2014〕10号),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门窗使用管理方式,切实做好金属门窗专业承包施工企业资质取消后的建筑门窗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抓手,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产品使用备案,建立信用档案,将建筑门窗供应企业纳入“河北省建材设备信用平台”,把建筑门窗供应企业及代表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在“河北建设网”建材装备专栏予以公布,作为全省建筑门窗工程招投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简化建筑门窗产品使用备案和建立信用档案程序
按照“简政放权、服务企业”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建筑门窗产品使用备案和建立信用档案的程序。建筑门窗供应企业持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可在“河北建设网”建材装备专栏下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产品使用备案。设区市、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验门窗供应企业申请材料原件,并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验,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门窗供应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现场核验情况和初步意见进行综合评议,提出结论意见并向企业核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其生产规模、人员技能、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及市场应用等要素条件,通过信息化平台,建立建筑门窗供应企业信用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外埠建筑门窗供应企业向本省建筑工程供应建筑门窗的,直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使用备案,建立信用档案。“河北省建筑门窗供应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公布。
三、提升建筑门窗技术水平和节能效果
建筑门窗供应企业要适应市场需求,着力研究高效节能门窗产品的核心技术,开发科技含量高、使用功能好、节能效果明显、价格适中、质量可靠、寿命更长、有利于提高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节能门窗。优先发展多腔体塑料门窗和高性能铝合金门窗,鼓励开发研制高性能复合门窗和新型材料门窗,在民居及办公楼宇中,淘汰传热系数大于2.5W/m2·K的建筑外窗。全省住宅(楼宇)建筑全面执行65%建筑节能标准,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4.8mm,塑料门窗应采用三腔室及以上的型材。对开展75%建筑节能标准试点示范的地区,建筑门窗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0W/m2·K,穿条式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4mm,浇筑式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2mm,塑料门窗应采用四腔室及以上的三密封型材。节能门窗用玻璃应采用中空玻璃(Low-e)、真空玻璃、三玻中空玻璃或真空复合中空玻璃。玻璃单片厚度不小于5mm,两玻中空层厚度(真空玻璃除外)不应小于12mm,三玻及以上中空层的厚度不宜小于9mm。同时,建筑门窗制作人员要经过全员培训,熟练掌握建筑节能门窗的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规程,确保建筑门窗功能优良,质量可靠。
四、确保建筑门窗安装质量
建设单位对建筑门窗工程质量负总责,选用的门窗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门窗洞口施工质量负责,应保证洞口尺寸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洞口四周固定门窗处具有足够强度。鼓励建筑外窗安装附框;逐步推行建筑门窗施工现场整体安装工艺。窗框或附框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总承包单位、门窗供应单位对洞口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窗框或附框安装。门窗供应企业对门窗的安装质量负责,依据设计、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编制门窗安装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安装。门窗与主体结构连接做法必须符合设计图纸或选用的图集,做好窗框(附框)与墙体、窗框与附框间缝隙的防水和密封。建筑门窗安装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确保建筑门窗安装质量。
五、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监督
建筑门窗工程应从“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信用平台”中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门窗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采购不合格的建筑门窗。建筑门窗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单位应查验门窗及型材、橡胶密封条、玻璃的合格证、使用备案证书和检验报告,并对门窗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同时,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抗风压性能、雨水渗漏性能、空气渗透性能、保温性能和中空玻璃露点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门窗不得进行安装。门窗安装完成后,应对门窗的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同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门窗供应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建筑门窗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建筑门窗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建筑门窗行业管理和使用管理的水平,在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 2100433B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
(2001年4月25日深建字〔2001〕41号)
据查,最近有不少“咸水砂”进入我市。这些“咸水砂”大部分氯离子含量超过国家建筑用砂的标准,一旦用于建设工程上,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为坚决杜绝氯离子含量超过国家建筑用砂标准的“咸水砂”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加强建筑用砂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筑用砂的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采用建筑用砂前,应当慎重选择建筑用砂的供应单位和砂源。建筑用砂进入生产场地时,应当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分批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用砂的进场联合验收制度和用前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检验或验收、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所监督的施工项目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用砂的抽检,确保每月不定期抽检1-2次。发现氯离子超标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必须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四、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用砂的监管,对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五、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它损失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监理单位不参与建筑用砂进场联合验收的、或不履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见证责任的、或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不予制止的,视同监理失职,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