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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宿州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是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单位。

宿州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基本信息

宿州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简介

1、在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有关的实施意见,调查、研究、分析我市土地资本运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

2、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对土地利用的实际,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用、国有土地收购和有偿收回工作,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储备土地工作。

3、建立统一的土地储备库,组织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并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储备和供应信息为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做好前期工作。

4、具体管理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其他已实施储备的土地,落实管理措施,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5、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并负责方案批准后的具体实施工作。

6、负责国有土地资本运营资金的筹集、调度、运作,并协助市财政部门进行管理,使之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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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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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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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文献

对土地储备问题在城市发展中的探讨 对土地储备问题在城市发展中的探讨

对土地储备问题在城市发展中的探讨

格式:pdf

大小:132KB

页数: 未知

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是目前各个建筑行业所关心和瞩目的问题之一。因此为了达到我国城市不断的发展,提高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能力,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根本途径。

土地储备合同 土地储备合同

土地储备合同

格式:pdf

大小:132KB

页数: 43页

土地储备合同 篇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市农行金厦支行 ) 甲 方:咸宁市土地储备经营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跃明总经理 住所地:咸宁市温泉双鹤路 16号 电话: 0715-8111368 乙 方:市农行金厦支行 负责人: 电 话: 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 92号 第一章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土 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 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收购储备乙方土地使用权订立本合 同。 第二章 收购储备宗地概况 第一条 乙交由甲方收购储备地块: 1、土地坐落:温泉淦河大道 92号。 2、土地使用权面积:两证共分摊面积㎡(折合亩)。 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的分摊面积㎡,中 国农业银行咸宁分行㎡。实际建筑占地面积㎡。 3、宗地四至:具体四

土地储备制度制度介绍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的。

目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 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七章 附 则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 七章 附 则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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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储备概述

土地储备概念来自于国外的Land Banking,类似的表述还有Land Bank、Land Storage、Land Reserve等。1896年,土地储备制度首次在荷兰实行,随后土地储备推广到瑞典、挪威、丹麦、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之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纽约和夏威夷、马来西亚、韩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开展了土地储备。部分国家土地储备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已形成较成熟的运行机制。国外及港台学者对土地储备的研究十分深入,对土地储备概念的认识也基本一致,即:由政府或公共机构预先取得土地进行储备,以备适时供应市场,从而达到公共政策目标、抑制投机、平稳地价的目的。中国大陆的土地储备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仅有十余年历史,发展时间短,运行机制尚不成熟。但是,随着土地储备工作在中国大陆的广泛推广,公众对土地储备概念的认识也随之深入。

中国大陆在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储备机制之前,并没有相对一致的土地储备概念。很多城市出台了相关文件以及地方法规来定义土地储备行为、规范土地储备流程,虽然各地对土地储备的定义大体一致,但是在很多方面依然存在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土地储备主体和土地储备工作环节的界定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市1997年出台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中规定:“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谓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收购主体是市房地局,储备主体是上海市政府,都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的主要环节为土地取得、整治和储存。根据杭州市1999年出台的《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杭州市土地储备的主体是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主要环节为土地取得、整治、储存和预出让。北京市2002年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则表示土地储备主体为北京市政府,土地储备环节包括土地取得、整治、储存和出让。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由于18年重新修订被废止),对土地储备主体与工作环节进行了界定,起到了统一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办法》第二、三条指出,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综合各方观点,本书认为土地储备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征用、收购、置换、收回、转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对土地进行适度开发整理后储存起来的过程,土地储备工作重点为土地取得与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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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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