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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供水安全工作,提升全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相关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供水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保障供水安全作为各级政府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责之一,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大对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升供水设施安保能力,实现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管控,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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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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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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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 净重(kg):975;压力等级(MPa):1;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3.4;罐体高度(mm):3100
  • 江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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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江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工厂)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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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 净重(kg):686;压力等级(MPa):1;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2.3;罐体高度(mm):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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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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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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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安全保障

加大力度和处理能力

(一)继续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水源保护机制,扎实推进第二水源和应急水源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严格限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项目。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建立水草、蓝藻打捞机制,依法发布水文预报,加强对排污口建设的监管,抓好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

(二)进一步提升突发污染预警应急处置能力。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水务)、海事、住建等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污染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和等级,据此配备在线监测和快速检测设备。各地要尽快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处置专家库,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沿江各地要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实施改造要抓好

(三)加快水厂深度处理改造。我市以湖泊水为原水的各水厂都制定了深度处理改造计划,并在抓紧实施。然而,长江水运繁忙,两岸码头和化工企业密布,加上三峡工程导致上游水量减少,咸潮不断上溯,长江水源面临的安全风险不断加大。为此,省政府已明确沿江各市以长江水为原水的水厂也要实施深度处理改造。因此,沿江各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早谋划、早启动,积极研究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工作,借鉴已完成深度处理改造水厂的经验,加快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力争到2016年底前完成所有水厂深度处理改造任务。

(四)加快供水老旧管网改造。各地要紧紧抓住国家和省对城乡供水管网,特别是对镇村供水管网加大资金扶持的机遇,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管道材质差、建设年代久、漏损严重和对供水水质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已经实现区域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地区,尤其要加大镇村供水管网的改造步伐,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增强供水的稳定性,杜绝因管网污染引起的群体性卫生事件。

通知三、努力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一)全力做好饮用水水质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要完善供水水质监管方式,形成企业自检、政府及部门监管、行业监测、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水质监管体系。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各供水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水质信息公布制度,利用各类媒体发布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供水企业要按照《江苏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实验室等级能力建设指导手册》要求,加大投入,确保2015年底前建成相应规模的等级实验室。各地要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专业机构人员及水厂管理人员、运行操作人员和水质分析化验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二)切实加强重点目标安全防范。要加强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对原水水质特别是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要着力加强供水设施安保工作,加强巡查和保卫,对生产关键工序设施设备严加防范,取水头部、加氯间、出厂水总管、增压泵站、二次供水设施和过河过桥的管道等重要设施要防投毒、防破坏、防爆炸。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厂区,明确领导责任。对厂区生产和施工混杂的,要实行有效隔离,杜绝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

(三)加大供水设施建设财政投入。各地政府要继续加大供水行业的财政支持,各地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供水设施建设任务和实施计划向当地政府专题报告,积极争取将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争取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市政工程配套费的一定比例用于供水工程。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发挥效益。对于城乡统筹区域供水项目,结合收益的农村人口,争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补助资金。

(四)依法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法做好各类项目前期审批工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参建各方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各地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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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强化供水安全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苏州地处长江、太湖流域下游,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污染排放总量增大,水源地水质容易受到上游客水污染和本地水质突变的影响,加上部分供水设施更新缓慢等,致使我市供水安全仍面临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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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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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献

关于做好当前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当前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当前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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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驻建城 [2010]5 号 关于做好当前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建设局,确山县水务有限公司、平舆县清源水业有限公 司,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工作, 特别是全国“两 会”期间城市供水安全,按照住建部及省住建厅有关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城市供 水安全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 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及时安排部署“两会”期间供 水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对供水企业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隐患排查,确保供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扎实有效。 二、各供水企业要强化责任,突出重点,确保设施安全 和供应稳定。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技术 规程进行安全生产操作。要建立重点设施保卫制度和巡查制 度,严格检查进入生产厂区和保护设施的人员和车辆,严禁 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组织专门队伍对生产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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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食品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结合南京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住建部等3部门: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供水全流程保障体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通知》从推进供水设施改造、提高供水检测与应急能力、优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务、健全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在推进供水设施改造方面,提出升级改造水厂工艺、加强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推进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统筹管理;在提高供水检测与应急能力方面,提出加强供水水质检测、加强供水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在优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务方面,提出推进供水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供水信息公开等要求。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系统加强城市供水工作,推动城市供水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供水全流程保障体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

推进供水设施改造

(一)升级改造水厂工艺。

各地要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开展水厂净水工艺和出水水质达标能力复核。需要改造的,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有序实施升级改造。要重点关注感官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新增指标、限值加严指标以及水源水质潜在风险指标,当水源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或存在臭和味等不在水源水质标准内但会影响供水达标的物质时,应协调相关部门调整水源或根据需要增加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二)加强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
新建供水管网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采用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符合卫生规范的供水管材和施工工艺,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等,确保建设质量。编制本地区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漏损严重的劣质管材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管道,应结合燃气等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等,加快更新改造。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持续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进一步提升供水管网管理水平,通过分区计量、压力调控、优化调度、智能化管理等措施,实现供水管网系统的安全、低耗、节能运行,满足用户的水量、水压、水质要求。
(三)推进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统筹管理。
各地要全面排查居民小区供水加压调蓄设施,摸清设施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质保障水平、服务人口、养护主体等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动态更新机制。鼓励新建居民住宅的加压调蓄设施同步建设消毒剂余量、浊度等水质指标监测设施,统筹布局建设消毒设施。既有加压调蓄设施不符合卫生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应加快实施更新改造,并落实防淹、防断电等措施。探索在建筑小区、楼宇的进水管道上安装可连接供水车等外部加压设备的应急供水接口。进一步理顺居民供水加压调蓄设施管理机制,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加压调蓄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价格,并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城市供水、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依法指导和监督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等按规定规范开展设施的运行维护。

提高供水检测与应急能力

(四)加强供水水质检测。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水质卫生监测,有效监测城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及供水水质情况,开展供水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隐患,防范卫生安全风险。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对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重点水质指标全覆盖检查。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规定的Ⅲ级要求科学配置供水化验室检测能力,当处理规模大于10万立方米/日时,应提高化验室等级。城市供水企业和加压调蓄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明确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标准方法的要求,定期检测城市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进一步完善供水水质在线监测体系,合理布局监测点位,科学确定监测指标,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
(五)加强供水应急能力建设。
各地要结合近年来城市供水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完善供水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在水源突发污染、旱涝急转等不同风险状况下的供水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供水水质监测预警,针对水源风险,研判潜在的特征污染物,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相关应急净水材料、净水技术储备,完善应急净水工艺运行方案。单一水源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国家供水应急救援基地所在省、城市应建立应急净水装备日常维护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不断提高供水应急救援能力。
(六)加强供水设施安全防范。
供水企业和加压调蓄设施管理单位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着力提高供水设施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供水系统韧性。取用地下水源的城市,汛期、疫情期间应对水源井的卫生状况、安全隐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排查整治,防止雨水倒灌及取水设施被淹,加强水质检测与消毒。要根据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有关要求,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取水口、水厂、泵站等重点目标及其重点部位综合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供水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优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务

(七)推进供水智能化管理水平。
各地要持续提高供水监管信息化水平,推动城市级、省级供水监管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城市水源、供水设施、供水水质等关键信息,并为城市供水监管提供业务支撑。推进供水管道等设施普查,完善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供水设施信息底图。指导供水企业加强供水设施的智能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更新改造建设智能化感知装备,建设城市供水物联网及运行调度平台,实现设施底数动态更新、运行状态实时监测、风险情景模拟预测、优化调度辅助支持等功能,不断提高供水设施运营的精细化水平。
(八)推进供水信息公开。
各地要加强对供水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规范开展信息公开。城市供水单位应依据《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城镇供水服务》等制定实施细则,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持续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和质量,创新服务方式,在保障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简捷、标准化的供水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和时限,优化营商环境。

健全保障措施

(九)落实落细责任。
各级供水、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深化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保障供水安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供水规范化评估、供水水质抽样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依法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持续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供水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对城市水源保障、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供水管理与运行机制等进行中长期统筹并制定实施计划。城市供水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管控制度,推进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与运行维护,保障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十)强化要素保障。

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督促供水企业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保障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运行维护资金。要加大对水厂运行、水质检测、管网运维、企业运营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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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1]23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执法检查、信息公开、诚信体系建设和优质工程评选等关键业务管理程序,并严格把关。尤其要将政府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等建设工程档案的归集纳入管理程序严格管理,为处置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供依据。

    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端正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主动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和沟通,积极配合,依法抓好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完整、系统,安全归档。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rar(建办[2011161号)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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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家居装修税收管理的通知简介

望政办发〔2012〕107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家居装修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家居装修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家居装修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居装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雇请从事装修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居住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凡在望城区辖区内从事家居装修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

二、从事家居装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到待装修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应向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的装修业务收入缴纳家居装修税收。凡是无法确定实际收入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房屋产权证面积核定应纳税额。每平方米核定税额标准由区地税局会同区财政局、物价局、住房保障局每年测算一次,公布执行。

五、家居装修的税收由区地税局负责征收,也可依法委托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或支付价款的单位代征税收及附加。各接受委托单位应依法履行代征税款的职责。

六、家居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对其家居进行装修前,应当督促委托的装修者向家居装修活动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或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登记,填写《家居装修申报表》,如实申报装修面积、装修项目、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合同价款、申报税款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

七、未进行申报登记而擅自开工的或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代征单位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八、纳税人在结算工程款时,应按规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发票;实行核定征收或外出施工的纳税人,持相关申报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九、纳税人应按法定期限缴纳税款。对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地税机关要做好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工作,代征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深入装修现场,掌握工程进度,分户建立代征税收档案,及时足额代征税款。同时做到票款相符,税款、票证实行“日结月报”,即当日税款票证当日结清入库,每月25日前统一报解,保证票款安全。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不得不缴或者少缴已收税款。否则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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