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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1991年11月23日)

提出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1991年11月23日)简介

本词条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 提供内容 。

1991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分阶段目标和基本原则,对改革中涉及的提租与补贴、售房、新房新制度、住房基金、住房金融、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住房管理、住房权属、房地产市场、条块点面关系、房改中的减免补等有关政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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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1991年11月23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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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1991年11月23日)文献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及成效研究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及成效研究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及成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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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9页

中南民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及成效研究 姓名:杨丽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西方经济学 指导教师:郭广迪 20070515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I 摘 要 住房是最基本的生存资料, 住房消费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住房制度。 我国 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 我国从 20世纪 70 年代末开始对其进行改革。 为了了解住房制度改革取得的效果、 发现房改中存在的问 题并分析其原因, 及时提出对策, 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住房制度, 本文对我国的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及其成效进行了研究。 1.介绍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 回顾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对我国现阶段城镇住房制度的目标模式提出了见解: 停止实物分房, 实行住房分配货 币化,逐步实现包含住房买卖和住房租赁两方面内容的住房商品化 ,对不同收入人群 采用不同的住房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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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6页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 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 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 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 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 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

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简介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已于1994年10月13日翻印下发,现将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房改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

自1988年9月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以来,各地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行了住房制度改革。目前,全省已有20个地级以上市,65个县(市)进行了住房制度改革,为下一步住房改革积累经验,奠定了基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为了筹集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交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交纳、管理、使用规范。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要在今年(1995年)内建立。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逐月交纳,单位提供和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单位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要在原有住房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开支。

(四)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市(县)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市(县)政府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做到专款专用。政府统筹使用时主要用于解困房的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城镇公有住房,除按照省委粤发[1990]22号、省政府粤府[1988]148号文件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有城镇户口的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应遵循购房自愿的原则,购房后维修自理。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按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每户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购房面积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分配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面积部分一律实行市场价。

(二)出售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成本价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市县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公有住房的出售,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要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朝向、层次、设施和装修等因素进行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售房价格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享有以下折扣:

1.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以成本价购买旧房,可按售房当年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旧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每年成新折扣率2%。但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工龄折扣。对购房职工在购房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决定》规定的办法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3.现住房折扣。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折扣率为5%。到2000年取消。

4.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清房款的职工给予一次性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30%,每多付10%,可给予应付房价款2%的折扣。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部分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四)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五)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的管理,切实保证房改回收的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六)《关于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计算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颁布。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加快租金改革步伐,改变低租金状况,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提租的幅度和次数,要与职工的收入增长幅度相适应,并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但原则上不应低于工资平均增长幅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少提不补、多提少补、小步快走的办法。

(二)根据职工收入逐步提高住房租金,各地租金水平要按占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原则上1995年为3%,以后每年递增2%,2000年原则上应达到15%。

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省制定的提租规划,制定2000年以前的租金改革规划,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以加大提租幅度,加快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

在制定具体的房租标准时,还应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设施、装修等因素按质论租。

(三)为加快房改进程,促使新房率先进入住房新体制,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应高于同期现住房租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职工承租新房交纳租赁保证金。

(四)住房面积标准执行粤府[1983]68号文件的规定。对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五)红军时期的离休干部及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在规定的标准面积内,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全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提租后每户每月净增租金分别免70%和50%。退休职工减免补具体办法同市(县)政府确定。因住房超过标准面积部分而增加的租金不予减免补。

(六)居住标准面积住房的职工家庭,如用规定的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加上全部房租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可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因住房超过标准面积部分而增加的租金不予补助。职工经单位同意租住非本单位住房,其租金标准高于本单位住房租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单位自行确定。

(七)要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把房改归集起来的住房资金充分有效地用于住房建设,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当前,重点是按照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4]106号),认真抓好解困房的建设,切实解决好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解困房成片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解困房的建设用地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要在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解困房建设的计划和“九五”规划,并做好建设的组织协调、出售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解困房建设的实施工作。

五、做好原有售房政策同本实施意见的衔接

(一)凡199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购买的公有住房,维持原“出售的增值部分,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的规定,但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成本价构成按本实施意见)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享受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对1994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预交购房款),一律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售房政策执行。

(二)按省政府粤府[1988]148号文件规定,确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限价一律停止执行。

(三)要认真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住房公积金。

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面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住房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性以及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职权。做到有计划地进行干部培训,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扎实的稳定的干部队伍,切实担负起住房制度改革的重任。

(三)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市的房改方案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县(市)的房改方案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和省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四)加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五)省房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协调和分类指导,各级房改部门都应在同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各尽其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应与同级房改部门协商后联合下发。

(六)各地要认真做好住房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向群众讲明房改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注意针对群众的反映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住房商品化思想意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七)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搞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挪用房改资金以及在房改中以权谋房等违纪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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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住房和住房制度

第一节 住宅的功能

第二节 住房制度和住房政策

第三节 住房消费和住房制度

第四节 经济体制和住房制度

第二章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必然性和意义

第一节 中国原有城镇住房制度的形成及其特征

第二节 原有城镇住房制度的弊端与成因分析

第三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义与作用

第三章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与内容

第一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第三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和发展方向

第一节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第二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成就和主要难点

第三节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趋势

第五章 世界主要国家的住房制度

第一节 英国和美国的住房制度

第二节 瑞典、荷兰福利国家的住房制度

第三节 新加坡、韩国的住房制度

第四节 国外住房制度的共同特征及启示

第六章 住房分配体制改革

第一节 住房分配的实质

第二节 住房分配的责任分工体系

第三节 理顺住房分配民关系的方向与思路

第七章 住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节 住房管理模式

第二节 住房管理社会化与专业化

第三节 居住物业管理

第八章 住房供应体系

第一节 住房供应

第二节 住房供应体系的构建

第三节 住房的市场供应方式

第四节 集体建房和个人自建

第九章 住房社会保障缺席

第一节 住房社会保障的特点与必要性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节 建立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十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的内涵与实施意义

第二节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第三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建议

第十一章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节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与特点

第二节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第三节 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模式

第四节 企业房改面监的难点和对策措施

第十二章 住房制度改革的综合配套

第一节 住房制度配套改革的必要性与内容

第二节 住房制度内部各项改革的配套方法

第三节 住房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配套方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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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服务群众,坚持依法行政、高效有序,坚持开放合作、扩大参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发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工作机构更加健全,公开载体更加便民,公开效果更加明显,行政行为更加透明,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政府工作更加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深入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三)推进决策公开。认真落实《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凡属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点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公布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推行行政决策过程公开,积极探索通过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专家学者、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和电视、网络直播会议现场等形式公开决策过程,增强决策透明度。推行行政决策内容公开,相关事项议定后,应依法及时公开。

(四)推进执行公开。及时将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主动公开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确保执行有力。

(五)推进管理公开。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公开工作,除依法不得公开事项外,全面公开权力类型和名称、责任主体、事项及边界、法律依据、行使层级、收费项目及依据、监督方式等,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全面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推进公共监管信息公开,着力抓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国有企业运营、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产品质量及价格等监管信息公开,公开民生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服务公开。全面梳理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纳入政策法律咨询、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与民生民本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并实行动态调整,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出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获取,让群众不跑冤枉路。清理编制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数据库,明确项目名称、类别、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力争201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分类指导,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积极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发展,逐步形成线上线下相辅相成、功能互补的政务服务集中办理新模式,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全程网上服务。

(七)推进结果公开。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为重点,全面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抓好“十三五”规划纲要、政府工作报告、年度重点工作和发展规划、重点改革任务等实施结果的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公开评估评价结果,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

(八)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三、加大政务开放力度

(九)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要求,以建设国家大数据中心为契机,结合全省政务云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强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加快构建政府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体系,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数据的互联共享和开放,以大数据手段助力科学决策,加快推进政府治理由封闭式管理向开放式服务、由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由粗放式管理向精准化治理转变。建立政府统一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分级开放机制,制定公共机构数据开放计划,发布公共数据开放标准,推动公共数据资源集中开放。优先推进脱贫攻坚、交通运输、教育、医疗、环境保护、旅游、文化、农业等领域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和社会化开放利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推动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条件。

(十)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原则,部门提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政府办公厅(室)实行退文处理。政府及其部门出台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应通过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读,相关解读材料应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要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解读效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定期带头宣讲政策机制,市(州)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十一)扩大公众参与。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集思广益,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明确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的事项种类和方式,畅通参与渠道,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等主题活动,提高政府回应民声的时效,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快捷互动交流。

(十二)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要加强分析研判,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对建设性的意见,吸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治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主动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及处置结果等。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依法规范网络问政平台管理,建立健全网络留言回应与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网民诉求,准确捕捉敏感性、预警性信息,注重解决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问责。完善重大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

(十三)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切实抓好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整合信息资源,丰富传播方式,完善发布功能,严格发布程序,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推动集约化建设,增强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把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各级政府网站要加强重要信息发布的协同联动,国务院、省政府发布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信息,应在24小时内转载。政府网站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加强与政务新媒体的融合互动,提高政府信息受众面和到达率。

(十四)构建政务新媒体矩阵平台。把握媒体发展趋势和传播规律,加强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严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程序,落实专人管理、运营和维护,确保运转有序、安全可控。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的优势,创新方式方法,加大政府权威信息新媒体发布力度,提高便民服务信息推送比例,扩大信息传播,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

(十五)改进政府公报发行模式。建立完善政府公报管理体制机制,改进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公报办刊模式,主动适应公众需求,发挥好政府公报在传达政令、公开政务、指导工作、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纸质公报与电子公报相结合,逐步建立内容全面、应登尽登的网络电子公报。加快政府公报历史数据电子化进程,2020年底前建立覆盖创刊以来本级政府公报刊登内容的数据库,为公众查阅获取历史信息提供便利。加强政府公报管理和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均应提供政府公报,满足基层群众查阅借阅需求。

五、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十六)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转有序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开属性认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监督评议、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建立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推动有关部门解决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加快建设政务公开监管平台,推进政务公开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流程、平台、时限等相关标准。对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务公开查阅场所进行规范,统一名称标识、设备配置、服务事项等内容。

(十七)推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扶贫移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公开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等并适时调整更新。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并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检查监督,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依托政务云平台,运用互联网应用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积极拓展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便民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通过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公开和服务体系。实行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运用各种便携式终端设备,实现一站式政务服务,做到利企便民。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加快政务信用信息公开,促进“信用四川”建设。

(十九)抓好教育培训。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依托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新任职公务员的培训,增强政务公开意识。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对全省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鼓励省内高等学校开设政务公开课程,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明确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领导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工作机构,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并把政务公开、政府网站建设、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

(二十一)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推进政务公开督查常态化,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督查,推动政务公开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职责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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