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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铜川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是铜川市发布的办法。

铜川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铜川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铜川市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2001-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铜川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强化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

(四)改制企业未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的;

(六)“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第五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房屋连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铜川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执行。改制企业依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合同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六条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出租办公或其它用房,按租金总额的20%征收土地收益金。

(二)企业单位及个人以对外招租方式出租房屋,按租金总额的10%征收土地收益金。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修理、回收、堆料、停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租金总额的30%征收土地收益金。

(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以地易物的,按土地实际收益的40%一次性征收土地收益金。

(五)“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三资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标准征收土地收益金。

(六)市区集贸市场、商城用地及商贸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外招租用于经营的,按其总租金的5%征收土地收益金。

第七条土地收益金由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股权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股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土地收益金。

第八条土地收益金由征收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者的租赁合同和实际经营情况逐户计征,按季度缴纳。

第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原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国家规定,从严查处,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土地收益金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土地收益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复垦。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土地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土地收益金缴纳户,应在一月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的,给予收益金总额10%的优惠。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收取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和股权人不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财政经费中扣除;企业、个人不缴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非法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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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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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县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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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6〕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1996年8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的征收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益金系指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下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标准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收益金的交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收益金。

凡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将土地作为企业资本金的土地使用者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进行承包经营、委托经营、联合经营和投资入股等经营行为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除外),视为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收益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可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代收代缴。

各级土地、物价、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和代收部门,共同做好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益金由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者按月交纳。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租者已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仍须交纳收益金。

第八条收益金依照以下规定按面积计算征收:

(一)出租土地无地上建筑物的,按土地面积计算;

(二)出租建筑物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三)既出租地上建筑物又出租附属空地的,按建筑面积加上空地面积计算

(四)出租柜台的,按出租的柜台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第九条收益金的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承租人的土地用途划分经营类别。

1.旅游、商业、服务业、金融保险业;

2.办公;

3.工业、仓储;

4.居住;

5.其他。

(二)按照经营类别确定征收比例。各经营类别之间的征收比例按照前项所列顺序依次为1:0.8:0.5:0.4:0.3。

(三)按上述经营类别,根据地类、等级、临街、朝向等环境因素确定征收系数。

(四)经营类别中“其他”类的征收标准为各经营类别中的最低标准。最低标准暂定为:长、吉两市每月每平方米.50元,其他地级市(含延吉市)每月每平方米.40元,县级市每月每平方米.30元,县城及独立工矿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建制镇以下(含建制镇)每月每平方米0.10元。

各市、州、县具体的征收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收益金以人民币作为征收和结算的币种。

收益金的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

第十一条收益金收入的缴库、分成以及代收代缴部门提取业务费等办法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收益金是财政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租者必须按时足额交纳收益金。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缓交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报省财政厅审批;数额较大的,须报省政府审批。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缓收收益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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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6]31号

【发布日期】1996-09-05

【生效日期】1996-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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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金测算

土地收益金的测算主要涉及以下因素:

(1)土地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按照用途主要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几大类,不同用途收费标准不一样;

(2)房屋所处位置的土地级别不同,地价标准不同;

(3)房屋所在楼层不同,地价标准也不同。

因此,房屋面积一样,所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可能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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