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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督检查证件

土地监督检查证件是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明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身份和执法资格的证件。

土地监督检查证件基本信息

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简介

土地监督检查证件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特定的证件,是其他证件(如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所不能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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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督检查证件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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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 硬质PVC卡片
  • 华创标牌
  • 13%
  • 重庆华创标牌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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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监督热线

  • 5mm有机板丝印 29.7X42cm
  • 13%
  • 深圳市智诚达标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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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监督热线

  • 5mm有机板丝印 29.7X42cm
  • 13%
  • 广州市柏诗锐广告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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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监督热线

  • 5mm有机板丝印 30X16.5cm
  • 13%
  • 深圳市智诚达标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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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监督热线

  • 5mm有机板丝印 30X16.5cm
  • 13%
  • 广州市柏诗锐广告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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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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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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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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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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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铁氧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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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扫描仪

  • 证件扫描仪
  • 6台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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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扫描仪

  • 高速扫描便携证件照片识别仪器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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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阅读器

  • 1、可正确读取遵循ICAO9303标准Part 1-4规定的证件机读码2、可正确读取我国签发的各类出入境旅行证件机读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来往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二
  • 1套
  • 3
  • 参品牌库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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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扫描仪

  • 1.名称:证件扫描仪2.类别:通道管理系统
  • 1台
  • 1
  • 海康威视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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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卡设备,证件阅读器

  • IC卡,证件录入
  • 1套
  • 3
  • 博世、英格索兰、达实、汉军、科松、披克、速力思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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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督检查证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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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督检查证件文献

兰州市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制度11 兰州市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制度11

兰州市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制度11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7页

1 兰州市烟草专卖局 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 管理,维护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现根据国家 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 (国烟专 [2008]513 号)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审核、发放 1、申领、换领与补领的基本概念 (1)申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首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 法证件,或曾提出申请领取但未被核准持有、 再次提出申请领取 烟草专卖执法证件的行为。 (2)换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 因检查证时限到期、单位、职务变化或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等 原因不能继续合法使用,而依法缴回旧证申请换发新证的行为。 (3)补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 灭失等原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按规定申请补发新证的行为。 2. 申领、换领与补领的要求

工程检查证(路基、涵洞) 工程检查证(路基、涵洞)

工程检查证(路基、涵洞)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14页

工 程 检 查 证 编号: 检查 一般路堤基底处理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工程地点: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里程:自 至 共 m 1.该段设计单位地质勘察文件已提供□ /未提供□: Ps= Mpa 或 [б ]= Mpa 地基土 类型 ,水位距地表 m 。 已□ / 未□进行地质补充勘探,勘探结果: Ps= Mpa 或 [ б ]= Mpa 地基土类 型 ,地下水位距地表 m 。 2.施工前场地清理情况: 。 3.地下水处理措施: 。 4.草皮、树根、杂物清除情况:已清除□ / 未清除,指出后清除□。 5.陡于 1:5 横坡台阶处理情况(请绘制草图说明) : 6.挖除深度 m ,换填 m ,换填材料名称 材料检验报告单编号 。 7.

土地监督检查简介

土地监督检查是实现土地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是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实施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公民和法人法律意识的有效手段。段督检查的主要措施是: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土地监破检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要求有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士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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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证件办理

一、收费程序

由国土窗口开《收费通知单》→城建收费中心开现金解款单→银行缴费→城建收费中心开缴费票据→国土窗口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

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m2(含1000 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m2(含2500 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 m2(含500 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 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 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另外对于民房遗留问题,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超法定面积135 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务费(苏价服[2004]131):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1.2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 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收收取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办件类别

工作日随到随办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校准登记

4,颁发证书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

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4、总产权复印件1份;

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7、产权测量报告;

8、申请书1份;

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分割情况说明;

1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

12、本次分摊情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核无误后再出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顺序填写;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分别填写;序号或分宗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表格用电脑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③备注。

④变更记事。

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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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简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维护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违法者进行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利用、复垦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有关土地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土地行政复议;

(八)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对其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采取查封措施。, "

第六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省人民政府、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州、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报请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发现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八条 凡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有明确的行为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第九条 立案调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予以销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属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变更违法的土地行政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督促纠正,必要时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严格依法处理举报案件。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自查、抽查、联查等检查形式,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对专项检查结果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作专题报告,对阶段性工作作定期报告,对突发性案件和较为复杂本级无力查处的案件应随时报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分别在立案后七日内和结案后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挠、干扰、妨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罚没款、财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拨给,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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