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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例行督察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前期部署和组织培训、自查;驻点督察、督导调研;发出例行督察意见;整改验收;集体会审并反馈验收意见;通报宣传。其中以驻点督察阶段为督察工作开展的核心环节。督察组一般由20-25名成员组成,在接受督察的地市驻点办公一个月左右,督察工作开展将以内业和外业相结合方式进行。督察组将成立土地审批、利用、执法、登记等多个专业审核组,对市级以及县(市、区)年度土地征转用、土地供应、抵押登记、执法等全部卷宗逐一审核,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一般对相关联的材料可再向前倒查三年。同时将根据工作需要,实地踏勘土地复垦、土地闲置、违法用地拆除复耕的现场,与书面材料核查比对。督察组还将到部分县开展现场调研和座谈。
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将采取通报、约谈、督办和发出督察意见等手段予以督察,边督察边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根据整改查处情况报部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督察意见将向省政府反馈,并上报国家总督办。
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和调控政策执行情况;征地制度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情况;土地供应利用和闲置情况;保障性住房用地实际落实情况;房地产用地调控和监管等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督察意见。
检查地方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审批;财政、税务部门的涉地资金管理;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城乡建设和房管部门的建筑施工和商品房预售许可;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的项目审批;金融部门、政府融资平台及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抵押融资以及相关涉土部门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涉地事项履行职责和审批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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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例行督察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某一地区、行业一定时段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全面或者专项常规性监督检查和评估,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全面准确了解某一地方、某一时段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规范管理和健全机制的有效途径。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国务院这一举措无疑传出这样的信息:面对各地政府日益高涨的对土地的需求,中央政府将严把“地根”,从制度上、从根本上抑止这种冲动。此间舆论认为,中央的这一决...
概述编辑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
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2、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
土地例行督察综合汇报2
1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今年 6 月 8日至 24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我市开展了土 地例行督察,《督察报告》提出了全市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此,全市上下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整改 措施,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 的方式积极进行整改,属于工业园区的问题由各园区管委会负 责整改,属于涉地部门的问题由涉地相关部门负责整改,对于 国土资源部门存在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改,全面纠正 和解决我市土地管理及利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整改情 况汇报如下: 一、突出问题 (一)关于地方政府违法批地问题的整改情况 1、青海省政府越权批准调整基本农田 。2009年 6月 1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湟中县甘河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整方案的批复》 (青政函, 2009? 41 号),批准调整土地利用
土地例行督察整改行动实施方案
1 沙府发〔 2012〕 24号 白沙洲乡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土地例行 督察整改的工作方案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鄱府字( 2012)59 号《关于鄱阳县土 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确保例行督顺利通过 验收,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国家土地督 察南京局例行督察反馈意见为主要内容,以消除违法用地状 态、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为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专 项整改。确保土地例行督察和卫片执法检查顺利通过验收,进 一步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2 为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乡成立以党委副书记、乡 长汪才合为组长,党委委员程义来、人大副主席范寿才、 、副 乡长李祖胜为副组长,段谟康、张秉熔、陈火凤、占长水、以 及内青村全体村干部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 改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三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强土地督察工作,规范国家土地督察专员(以下简称督察专员)派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督察专员派出工作,是指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向其督察区域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派出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对督察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督察专员在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直接领导下,进行巡视与督察,向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根据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的部署,督察专员组织领导派出工作人员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督察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二)对督察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察;
(三)对督察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进行督察;
(四)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五)及时了解并向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报告督察区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事项和事件;
(六)对督察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七)完成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督察专员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制度,报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批准,组织派出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第六条 督察专员进行巡视与督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提供并查阅、复制督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开展实地调查。
第七条 对督察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督察专员应及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报告;
(二)开展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三)根据土地违法违规情节,向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作出处理决定后,督察专员应督促督察区域内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纠正整改,并向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督察专员应与督察区域内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互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第十条 以下事项,督察专员必须经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请示国家土地副总督察批准:
(一)代表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与督察区域内的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商谈工作或者交换意见;
(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十一条 督察专员不对外正式行文。确需对外行文的,由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行文。
第十二条 督察专员应畅通信息渠道,组织派出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
第十三条 派出工作期间,督察专员离开派出督察区域的,应向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局长或者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请假;离开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督察区域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土地副总督察请假。
第十四条 督察专员及派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督察专员及派出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作到廉洁自律。
第十六条 督察专员及派出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督察专员及派出工作人员在派出工作期间的后勤保障和财务开支,由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备案。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 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将本地区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七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均抄送电子文档一套。无电子文档的,抄送纸质材料一套。
第九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制其他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相关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的地区,由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责令改正。未按要求组织改正或者改正不力的,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日常重点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抄送备案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进行督察。
第十二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进行督察,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将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及纠正情况提交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会审会。
第十三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依照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督察。发现有问题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审批程序和权限,但存在用地报批材料不完备等问题,应自发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违法违规问题,应自发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纠正意见书》,并抄送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备案。
(三)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者纠正不力的,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
(四)对违法违规问题特别严重或者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纠正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将纠正整改情况报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十五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加快与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联网,逐步实现备案材料的网上传送。
第十七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督察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工作规范,并抄送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家土地督察行政编制360名,其中,副部长级(国家土地专职副总督察)领导职数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7名。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加强土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目前,高村镇正处于发展建设的关键时期。为更好的服务区域发展建设,优化利用现有土地资源,高村镇人民政府大力加强土地督察与严格土地执法,依法管地,集约用地,加强土地督察、严格土地执法、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通过政策宣讲会、明白纸、电话咨询热线等方式,对全镇百姓开展土地普法教育宣传活动。截至目前,2017年疑似违法用地累计42宗355.68亩。经现场逐一核实,直接或整改后已核销39宗341.78亩,剩余3宗13.9亩正在整改。
同时,面向落户高村的企业提供土地规划等手续的对接服务,通过优化本职服务,强化高村镇域发展软环境的强大优势,为推动镇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源自:武清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