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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使用管制(Land use regulation),又名土地用途管制指由各级政府实施的对土地利用主体行为的限制,它的经济理论基础在于将土地使用中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外部效应内部化(internalizing the externalities)。

土地使用管制基本信息

土地使用管制界定

土地使用管制是政府对土地资源使用行为所做的一种限制,通过这种限制,同时对土地的财产权进行了界定,对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界定,它也是对土地交易和市场的一种干预。这是一种广义的界定,如学者刘书楷认为:“土地使用管制,应是一国政府依法对土地占用、使用的管制,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利、义务及使用条件的管制,即包括占有、使用期间、缴付使用土地的租金、税赋、劳务等以及对土地使用的类别(如耕地或建设用地)的用途和使用方式与方法的限制”。狭义的界定类似于“土地用途管制”,即政府对土地使用用途转变所施加的限制。如黄贤金认为叫,土地用途管制就是国家规定土地的法定用途、土地的用途能否改变以及如何变更的制度。狭义的土地使用管制不能涵括管制的所有目的和功能,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大大扩展了管制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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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制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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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制目的

一是最初的目的是预防和消除外部不经济。随着人口增加和城市扩张,交通居住模式等的演变等原因,土地资源稀缺性和外部性表现的日益明显。一个主体或一种土地用途对周围主体的土地使用可能产生严重的干扰,导致某些地块和整体地块价值的下降。为了消除这种外部不经济,采用分区等手段,将不相容的用途相隔离,这就构成了管制。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在城市里工业区和居住区的功能分区,预先消除其相互干扰。

二是提供公共产品并提供一个财政性工具。第二种目的也和外部性有关且在现代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有的土地使用具有正外部性,如耕地、生态地等,对全体公民提供着诸如粮食安全、净化空气等公共产品,但是该类土地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却不能通过收费将其效益内部化,只能由政府进行管制,凡是要转为其他用途的,必须获得批准。同时,政府运用公共财政等经济手段,对该类土地进行保护,政府实质是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另一方面,在城市里进行的土地开发活动,必然带来城市交通、绿地、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的需求增加。政府可以通过对土地使用容积率等形式的管制,设定开发地块的权利,收取有关税费后提供公共产品;或者以非对等地位“协商”的方式,要求开发商自行提供绿地、停车场、道路等基础设施等供给(或者缴纳费用由政府供给)。此时,管制成为了一种意在提供公共产品的变相财政工具。

三是界定财产权,消除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土地财产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人们可以抽取部分权利组成一种新的产权。管制对土地的权利构成了直接的界定。权利人知道土地使用的权利和义务,知道邻居的土地可以和不可以做什么,这样做,消除了邻居改变土地使用方式而可能给自己土地造成损害的风险,消除了不确定性。从另一个角度,政府的管制提供了土地使用的有关信息,建立了有关财产权使用和交易的规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保护财产权价值,促进市场功能的发挥。这对土地权利人是有利的,有效的防止在土地使用时的“囚徒困境”出现。

实际上,管制的目的不仅受到私部门的影响,还受到公部门的影响,如国外的一些社区实行管制是为了提升整个社区的价值,变相排除低收入者或有色人种:而公部l-J贝'J希望将管制的副作用消弭,并和环境、就业等社会目标结合,这显示了管制目标的复杂性。我们将发现随着政府对管制手段的认识不断加深,管制的目的将会更加丰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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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制简介

土地使用管制制度就是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国家强制力,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包括:土地按用途进行合理分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实行审批、对不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国外也称“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土地规划许可制”(英国)、“建设开发许可制”(法国、韩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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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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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制形式

在大陆,土地使用管制手段体现在国家和地方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之中,而并不仅限于土地法律、法规。有些法律规定,表面上并无管制的字眼,但实质上属于管制的形式。政府可用三种方法来控制土地使用,一是土地使用的许可及其数量;二是密度限制:三是最小投入的土地面积。由于第三种控制手段大陆很少使用,所以前两种是主要的管制形式。

第一种管制形式有关土地用途的转换及其可转换数量。多以规划的形式出现在各个单项法律条文中,如土地管理法。有的出现在对特殊土地的保护性条例中,如湿地、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土地使用计划实质属于管制,它通过控制土地可转换数量进行着管制,而常常被人们所忽视。最为重要的几个制度性规定是:①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②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入市(少数改革试点地区除外)。

④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⑤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草原。⑥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⑦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某些建设活动。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⑨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⑩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种管制形式主要针对城市土地开发活动,多以规划条件或行政许可的形式出现。城乡规划法中有大量规定。①建设项目依据用地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申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③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⑤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

另外,在国外出现的新的管制形式,如包含性分区,在大陆运用的并不多。从从历史趋势来看,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管制手段日益多样化并注重增强弹性和市场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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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制文献

成都土地使用税 成都土地使用税

成都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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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标准 项目 征收范围 等级 每平方米 年税额 (元) 地域范围 1 中心城区(锦江区、 青羊区、金牛区、武 侯区、成华区、成都 高新区) 1 30 春熙路东段、 春熙路南段、 春熙路北段、 上东大街、 东大街、 红星路三段、青年路、正科甲巷、大科甲巷、小科甲巷、暑 袜北街、暑袜中街、暑袜南街、青石桥北街、染坊街、北新 街、中新街、南新街、骡马市街、青龙街、西玉龙街、盐市 口、总府街、太升南路、提督街 (以下 20 条街为新增街道) 人民南路一段、人民东路、东御街、西御街、梨花街、 滨江东路、滨江西路、上南大街、下南大街、琴台路、永陵 路、抚琴西路、人民北路一段、玉双路、猛追湾街、新华北 路、领事馆路、桐梓林路、丝管街、武侯祠大街 2 20 一、二环路以内未列举的街道 3 16 二环路外侧至三环路以内未列举的街道 4 12 南部副中心站南组团区域 5 6 中心城区其他

土地使用申请报告 土地使用申请报告

土地使用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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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土地 新建蛋鸡农产品加工厂及发展特色农业的申请报告 禹州市有关部门领导: 我叫王鹏程;系禹州市方山镇好汉坡村民。 现是花石乡白南村万鹏养殖场负责人 (法人)。 经我和村支部村委协商,由我本人出资同意我在白南村陈园东 450 米占用土地 10.05 亩(见 附件图)。兴办具有我县特色的蛋鸡农产品加工厂。 为此,特向各有关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申请 报告。 一.申请用土地的具体用途: 决定投资 500万元新建“禹州市万鹏养殖场,具体经营项目是:标准化蛋鸡生产及技术 推广、蛋鸡鸡蛋加工、分级、整理、包装、等项目,形成全县品牌、贮藏、运输、销售为一 体的大型农业中心。以此带动全县农村。 二.申请用土地理由和依据 一是近年来,面对国家的惠农政策,面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面对群众对绿色产 品需求量的加大,依据我本人市场经营经验,决定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 机食品”。提升农产品品位,

管制内容

管制制度是以经济学原理研究政府管制科学性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它是应实践的需要而产生与发展的,其理论研究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为政府制定与实施管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证材料,其研究带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显示出应用性学科的性质。同时,管制经济学涉及经济、政治、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这又决定了管制经济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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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分类

两类管制:

1.经济管制:对价格、市场进入和推出条件、服务标准等进行的控制。例如公用设施管制,电话、天然气、水。

2.社会管制:这类管制用来保护环境以及劳工和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其有关规定可以用以矫正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各种派生后果和外部性问题。例如:净化空气水源、确保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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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发展

中国对管制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最早介绍到中国的管制经济著作是施蒂格勒著的《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在这部论文集中,其中有4篇是关于政府管制方面的论文。随后,出版了日本学者植草益著的《微观管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这是介绍到中国的第一本专门讨论管制经济的专著,有很大的影响。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管制经济学论著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出版了许多论著。这为管制经济学在中国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就总体上而言,中国对管制经济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许多方面需要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深入研究。

严格地说,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不存在现代管制经济学所讲的管制问题。我们不能把计划理解为管制,计划经济体制理解为传统管制体制。因为市场是对计划的替代,而管制是对市场失灵的校正和补充。管制是由法律授权的,管制主体依据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对象所实施的特殊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管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更不同于计划。否则就没有必要讨论管制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没有必要讨论通过改革如何建立高效率的管制体制问题。从国际经验看,就垄断性产业而言,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体,与此相适应,这些国家较早在垄断性产业建立现代管制体制。而英国、日本和多数欧洲国家对垄断性产业曾长期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体制,只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对垄断性产业实行以促进竞争和民营化为主要内容的重大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了现代管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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