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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土地的课税,在中国一般称为“地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类型的土地税或资源占用税类型的土地税。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土地法,曾规定在部分城市开征地税和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地产税被列入《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后来与房产税合并改成“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对企业征收的部分并入工商税后,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的个人和涉外企业征收。1984年在国有企业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时颁布《土地使用税条例(草案)》,规定保留税种,暂缓征收。将原地产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是因为中国实行城市土地国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土地,所以不使用地产和地产税一词。
土地增值税又分为土地转移增值税和土地定期增值税。前者在土地价格的部分课征;后者在土地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条件下,按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增加部分课征。1949年以前,中国的土地税一般称为“田赋”,即以农村土地为对象课征的税。始于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即开始实行按土地面积(亩)征收赋税。经过2000多年的演变,到中华民国时期,才将对土地所征的各种税收统称为“田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
一是征税范围不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文件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全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房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30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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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私有土地征收房地产税是否矛盾
向非私有土地征收房地产税是否矛盾——中国已经开始着手改革名目繁多的房地产税税种。但是,目前学者讨论的多个方案都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新的房地产税如何与现有土租制度接轨。
房地产税税率:比较与设计
世界各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多样性及其炯然不同的改革绩效,为中国房地产税制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丰富的学习素材。本文考察、比较了各国有代表性的房地产税税率制度,研究在中国建立市场价值体系房地产税以及税率设计方面可供借鉴的经验,围绕谁决定税率、税率是否有差别或差别是怎样的、税率应定在何等水平这三个关键问题,对我国房地产税税率设计提出政策建议。
区别
土地闲置费用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区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土地闲置费可以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能够在税前扣除。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也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但是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明确了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再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口径去计算土地成本了。2100433B
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收对象的税种。纳税人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征收的年税。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只有转让国有土地(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时才能转让。
(二)只有有偿转让(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才属于征税范围,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三)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