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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土地证书印制管理,规范土地证书印制、发行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安全、公平、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土地登记规则》,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每种土地证书分精装和简装两款。

三、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证书印制的监督管理。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土地证书印制企业资格认定和印制发行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证书的质量检查,掌握土地证书的印制数量和进度,监督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制售假土地证书行为进行查处。

四、国土资源部委托单位(以下称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负责对承印土地证书印制企业的资格认定,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订土地证书,编制土地证书统一编号,组织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等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的质量管理。

五、承印土地证书的印制企业应取得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的资格认定。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必须按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下达的土地证书印制任务书确定的土地证书种类、数量和编号印制土地证书。

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证书的征订工作,负责向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订购土地证书。

七、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土地证书。未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企业不得印制和销售土地证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购买土地证书。凡违反本规定印制、销售、购买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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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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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证书印制管理,规范土地证书印制、发行行为,现将《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印制土地证书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47号)同时废止。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部委托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负责土地证书的印制和发行工作。

附件: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

【分类号】:F301

【DOI】:cnki:ISSN:1009-9654.0.2002-12-003

国土资源部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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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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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文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6页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加强土地调控, 规范土地市场运行,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 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 20 01〕1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200 6〕100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 是指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 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隶属于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8页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保障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天 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 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土地整理储备机构,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 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 对国 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 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 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 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 土

土地证书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土地证书印制管理,规范土地证书印制、发行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安全、公平、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土地登记规则》,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每种土地证书分精装和简装两款。

三、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证书印制的监督管理。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土地证书印制企业资格认定和印制发行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证书的质量检查,掌握土地证书的印制数量和进度,监督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制售假土地证书行为进行查处。

四、国土资源部委托单位(以下称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负责对承印土地证书印制企业的资格认定,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订土地证书,编制土地证书统一编号,组织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等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的质量管理。

五、承印土地证书的印制企业应取得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的资格认定。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必须按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下达的土地证书印制任务书确定的土地证书种类、数量和编号印制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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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三、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各级建设(房地产)、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

五、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统一确定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市、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名称统一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编制注册号。

七、房屋权属证书的委托印刷单位为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八、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到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房屋权属证书。

九、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以备查验。印刷企业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再委托他人印刷。

十、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不得保留房屋权属证书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房屋权属证书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一、印刷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各级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委托非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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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通知

通知标题

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及文件号

建住房[2002]158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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