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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铁路用地具有如下特点。
1.自然特点
铁路用地基本沿铁路线路、车站等设施在全国呈串珠样线状开放式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分布不均衡,且频繁跨越地方行政区划,多临界。铁路用地随着四通八达的铁路,以“带状”布局为主,跨省、连市、穿乡,纵横交错,占用地域极广,既有农村,又有城市,不受省、市、县界的限制,这是任何厂矿或市(县)占用土地所不具有的特点。
2.经济特点
一是来源的低价或无偿性。铁路用地的无偿和低价性应当是政府土地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铁路是国民经济的交通大动脉。近年来,铁路持续运力紧张已经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大力发展铁路是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基本政策。而要发展铁路,铁路土地是最基本的投入。截至目前,国家对铁路一直实行的是公益性主导下的铁路用地划拨政策。铁路用地大多属于划拨用地,铁路主要承担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等费用,支出相对较低。二是属于铁路企业的无形资产。铁路企业对铁路用地只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实物形态,因此,在资产类别上,铁路用地应当归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其价值,通常在铁路用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得以显化。
3.法律特点
铁路用地是依法取得了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无论是建国时国家征收的原铁路用地,还是建国后国家留用土地,以及国家征收、划拨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以留用、划拨等方式提供给铁路企业,乃是将土地使用权授予铁路企业。其法律凭证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给铁路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4.铁路用地属于专项用地
一是从来源看,铁路用地是国家根据铁路的性质和功能,以行政划拨为主要方式提供给铁路使用的专项用地。它作为运输设施的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生产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要素。二是从利用类型来看,铁路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具有建设用地的特性,如非养育性和空间性。所谓非养育性,指的是建设用地所利用的是土地的承载功能和非产出功能。某些对于农业生产而言,生产能力很差的农业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也可能成为很好的建设用地。这就意味着,当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发生矛盾时,首先要考虑把养育功能较高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这也是我国法律规定耕地保护的原因所在。所谓空间性,是指为了获得更多的承载空间和工程落脚点,建设用地不仅可以平面利用,而且可以多层化、高层化或者向地下发展。
5.始终以安全为第一目标
铁路运输安全是铁路管理的永恒主题。铁路用地管理必须围绕和适应这个主题,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铁路土地资产管理同样必须首先满足这一要求。铁路用地是铁路企业的资产组成部分,如何发挥这部分资产的效能,是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所考虑的基本问题之一。
就铁路用地管理来说,其涉及的法律规章制度范围较广,既有国家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有各地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还有铁道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发的规章,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四个层次。
(1)宪法。宪法对我国国土资源的产权关系和利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等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国土资源立法的基本依据。
(2)单行法律。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如《铁路法》、《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土地管理法》等。
(3)法规。一是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铁路土地法律实施细则,以及铁路土地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二是地方法规,即地方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照宪法、法律所制定的有关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4)规章,比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等。
尽管我国关于铁路用地的法律法规比较全面,但是仍旧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许多方面已经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例如,有些甚至还从1950年启用直到现在,比如《铁路留用土地办法》自1950年颁布以来未作过修改,《铁路用地管理办法》自1992年颁布施行以来一直未作全面修改,而国家的《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以来,已分别于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经历了三次修改工作。这些滞后性为现实中的操作也带来了不便,比如铁路用地对站区、居住区规划有一定的期限,所以新建铁路通车后有大量的留用土地。
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收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运输生产用地,是指为铁路运输生产所需而征收的土地,包括铁路线路用地、站场用地、为运输安全而留用的土地等。
(2)辅助生产用地,是指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所需而征收的土地,例如铁路行车公寓等所征收的土地。这些建筑设施都是为运输生产活动服务的,所以属于辅助生产用地。
(3)生活设施用地,是指铁路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福利而征收的住房、商业网点等土地。
(4)其他用地,包括铁路建设临时用地等。
对铁路建设用地的上述划分,其意义在于:对于不同的用地,国家有不同的用地政策。
1998年1月,北京站至北京东站区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开工,于同年6月11日完工。工程增铺新线5公里,将原单线区段改为复线。为构筑京包铁路快速运输通道,集宁与包头间拟新建第二复线。2008年7月21日,增...
长沙——吉安段目前没有进展。蒙西至华中地区煤运快速通道项目北起内蒙古浩勒报吉,止于江西省吉安市,全长约1860公里,已于去年年底举行开工仪式。为了对接蒙西至华中地区煤运快速通道,福建省规划了江西吉安经...
同一条线路,在铁路的八纵八横路网规划中,洛湛是一条纵向干线这条线最早叫做焦枝铁路(河南焦作到湖北枝城),后来向南延伸到了广西柳州,再后来继续修到了广东湛江,这条线北向过了洛阳到焦作还要继续延伸到大同,...
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是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条件,是铁路经营的重要资产,是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资本。其主要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输生产基础条件和基本要素功能
铁路用地是运输设施的组成部分。铁路用地承载着铁路线路、桥梁、车站、站场、运输生产及组织指挥设施等所有固定设备设施,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得以附着的基础;铁路线路两侧用地是稳固铁路路基、敷设铁路通信信号管线、绿化美化沿线环境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铁路用地作为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作业场地、线路修理作业及取弃土场地等,是运输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要素。
2.经营活动中的特殊资产功能
作为以划拨为主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用地,虽然在铁路固定资产账面上价值未得到独立和充分显现,资产收益也隐含在运输收入之中,但其资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当人们将铁路用地投入运输生产以外的经营活动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转让、置换、租赁、作价入股都须评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显现土地使用权的资产价值,并围绕该资产明确投资回报关系。
3.铁路改革的重要资本功能
无论铁路运输企业改制还是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均涉及铁路用地的处置问题。运输企业改制(包括投融资体制改革)中,铁路用地必须计入企业资产。土地一般资产量巨大,其价值显化后,对企业资产构成、股比设置、投资融资、企业发展等将具有决定性影响。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铁路用地处置应按国家规定,在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后,将其计入企业资产,用于支付改制成本;亦可以作价人股、出租出借等方式投入改制企业经营。因此,铁路用地已成为铁路改革的重要资本。
4.军事用途和抢险救灾功能
国家为了国防建设需要,不仅将一些铁路设施作为军事设施来对待,而且还需要在铁路用地内修建一些专门的设施作为军事用途;为了抢险救灾需要,国家把铁路作为紧急情况下长距离运输人员和物资优先选择的方式。因此,在铁路用地中,有些是专门的重点交通设施守护用地;有些是军用专线、军用站台以及军转站、军供站等军事设施用地。同时铁路还要在适当地段、重要地点设置战备物资储备场地、抢险物资储备场地等。这些设施所使用的铁路用地,具备着军事用途和抢险救灾功能。
5.绿化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功能
我国幅员广阔,铁路线路绵延分布在各种地貌之间,不但穿山跨河,更多的则横亘于平原、高原之上,其中不少地段还要通过风沙雨雪等灾害多发地区。为了保护铁路设施,为了美化线路环境,铁路沿线绿化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铁路沿线以绿化为手段的防护与环境美化,铁路沿线防风、防沙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铁路沿线防洪防浪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都需要铁路用地提供基础条件。铁路线路两侧留用一定宽度的土地,其作用就包括铁路绿化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功能。
6.空间隔离方式的运输安全防护功能
铁路的运输安全,必须有一定的空间距离来保证。铁路用地是提供这一空间距离,实现安全防护、保证运输畅通的重要条件。随着铁路运输方式的改变和行车速度的提高,铁路线路两侧用地作为空间隔离的安全控制手段作用越发突出。
7.完善铁路路网,改善铁路设施,提高客、货服务质量基础条件功能
铁路用地,特别是线路两侧留用地和铁路建设规划预留地,以及可供调剂利用的土地,具有铁路规划发展的储备功能。一些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及完善车站、站场设施和旅客货主服务设施的工程,要以铁路用地为依托实现;在部分地区实施城市规划或铁路更新改造时,以铁路用地为条件,通过置换、转让等方式,不但能够满足双方用地要求,并可筹集资金,实现铁路设备设施改善。因此,铁路用地具有完善铁路路网,改善铁路设施,提高客、货服务质量的基础条件功能。
8.促进国土开发,带动经济发展功能
铁路具有促进国土开发,带动经济发展,联系城乡纽带的作用。同样,由于铁路建设和发展,铁路用地也普遍升值迅速,形成强烈的影响力,具有促进周边地区土地迅速升值,推动土地开发经营,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功能。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全国交通运输用地955.31万公顷(14329.61万亩)。其中,铁路用地56.68万公顷(850.16万亩),占5.93%。 2100433B
铁路用地系统设计研究
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对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要求,总结分析近年来铁路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及运营期间有关铁路用地系统设计问题,对铁路用地分类、用地设计原则、数量计算原则、不同阶段计算精度与方法、用地指标分析、用地系统设计典型工点类型划分及设计注意事项等6个方面进行全面归纳总结,提出提高铁路用地系统设计质量的改进措施及建议,为后续建设项目提供借鉴,避免在用地设计系统方面出现类似问题。
加强铁路用地保护措施分析
铁路用地在铁路运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全局范围来看,在铁路地界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出现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问题仍然存在,有些地方还出现上升趋势。因此,加强铁路用地保护具有现实意义。给出了加强铁路用地保护的对策。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二节 铁路用地概述
第三节 铁路用地管理的性质、基本任务、基本内容和需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铁路用地管理体制、机构和职责
思考题
第二章 铁路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铁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与定额管理
第三节 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和征收征用
第四节 铁路建设用地竣工验收交接
思考题
第三章 铁路用地地籍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铁路用地地籍调查
第三节 铁路用地登记
第四节 铁路用地统计
第五节 铁路地籍档案管理
思考题
第四章 铁路用地规划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铁路用地规划的内容
第三节 铁路用地规划的编制
第四节 铁路用地规划的管理
思考题
第五章 铁路用地利用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铁路用地利用管理的内容
第三节 铁路建设项目利用铁路用地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节 铁路用地开发利用
第五节 铁路用地利用的跟踪管理
第六节 铁路用地利用管理措施
思考题
第六章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
第一节 铁路用地资产管理概述
第二节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节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思考题
第七章 铁路用地监督检查
第一节 土地监督检查概述
第二节 铁路用地执法监察
第三节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四节 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土地行政复议
第六节 土地执法监察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七节 土地犯罪
第八节 土地执法监察常用法律文书
思考题
第八章 铁路综合知识
第一节 铁路基本知识
第二节 土地估价I
第三节 房建基本知识
第四节 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思考题
参考文献 2100433B
在各级领导的组织和支持下,《铁路用地管理》终于得以成书出版。
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是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条件,是铁路经营的重要资产,是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资本。近几年来,我们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铁路用地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得以提高,但随着形势的发展,铁路用地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对铁路用地管理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没有人才,就没有事业的发展。着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是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长期的战略任务,这本书的编写和出版将为培训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也必将在搞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书旨在面向广大的铁路用地管理人员,提供铁路用地管理的知识与理论基础。
铁路建设用地
第八条 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
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依
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
理用地手续。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
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办理
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一并申请报批。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
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征(拨)土地费用要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 报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
理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经核实无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单位移交给接管单位时,应将用地有关的全部
资料同时移交给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在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向当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
应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
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原批准用
地的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