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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统计法律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统计基本法
统计基本法应当就涉及统计工作各主要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现行的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法宗旨、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统计资料的管理及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2、关于普查方面的法律规范
关于普查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统计法》及其施实细则中的原则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_blank" href="/item/地方各级人民政府/5398754" data-lemmaid="539875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一是在组织实施每次、每种普查之前,由国务院发布具体的普查实施方案。如国务院发布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方等。
3、关于统计调查方面的法律规范
《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均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一章中对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法体系、统计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进一步对统计报表的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原则、要求、审批及备案程序、法定标识和有效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4、关于统计资料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关于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分别在第三章就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作出了规定。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等对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发布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5、关于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
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虽无统一的立法,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对于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依法定程序执法规定了明确的要求。此外,国家统计局为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为,严格执法程序,还颁布了以下几个规章:《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等,对于检查机构、检查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范围和分工、查处违法案件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的程序以及对违法案件的通告等做了具体规定。
6、其他专项统计法规
包括关于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关于民间及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关于统计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关于统计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100433B
1、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2、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3、地方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4、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消防法规是调整消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用以调整在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关系的准则或标准的总和。我国消防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在消防管理上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我国行政法的范踌,更具体地讲,...
中国现在的环保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以其它境坏保护单行法、相关法、行政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国际环境保护公...
属于属于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范畴,与其他部门法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浅析工程质量法律体系与建设标准体系的关系
从工程质量控制的视角,研究了工程质量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并分析了两大体系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指出了两大体系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以及相互协调配合的重要性。
二建法规--建筑工程法律体系
第一节 建筑工程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名称:包含内容) 部门 包括的主要法律 宪法 宪法、选举法、国籍法、立法法 民法商法(我国民商 合一) 1)民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 担保法、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婚姻法 2)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经济法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社会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刑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2)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 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制定单位 名称 法律地位 宪法 全国人大(最 高国家权力机 关) 《宪法》 地位和效力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 委会 《xx 法》 效力低于宪法, 高于其他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最高 国家行政
设x1,x2,…,xn是一个大小为n的样本,对自然数k,分别称 为k阶样本原
点矩和k阶样本中心矩,统称为样本矩。许多最常用的统计量,都可由样本矩构造。例如,样本均值(即α1)和样本方差 是常用的两个统计量,前者反映总体中心位置的信息,后者反映总体分散情况。还有其他常用的统计量,如样本标准差,样本变异系数S/塣,样本偏度,样本峰度等都是样本矩的函数。若(x1,Y1),(x2,Y2),…,(xn,Yn)是从二维总体(x,Y)抽出的简单样本,则样本协方差·及样本相关系数 也是常用的统计量,r可用于推断x和Y的相关性。
把样本X1,x2,…,xn由小到大排列,得到,称之为样本x1,x2,…
,xn的次序统计量。其中最小次序统计量x⑴最大次序统计量x(n)称为极值,在那些如年枯水量、年最大地震级数、材料的断裂强度等的统计问题中很有用。还有一些由次序统计量派生出来的有用的统计量,如:样本中位数 是总体分布中心位置的一种度量,若样本大小n为奇数,,若n为偶数,,它容易计算且有良好的稳健性。样本p分位数Zp(0<p<1)及极差x(n)-x⑴也是重要的统计量。其中Zp当时即为中位数,而当时,表示不超过1 np的最大整数)。样本分位数的一个重要应用是构造连续总体分布的非参数性容忍区间(见区间估计)。
这是W.霍夫丁于1948年引进的,它在非参数统计中有广泛的应用。其定义是:设x1,x2,…,xn,为简单样本,m为不超过n的自然数,为m元对称函数,则称 为样本x1,x2,…,xn的以为核的U统计量。样本均值和样本方差都是它的特例。从霍夫丁开始,这种统计量的大样本性质得到了深入的研究,主要应用于构造非参数性的量的一致最小方差无偏估计(见点估计),并在这种估计的基础上检验非参数性总体中的有关假设。
把样本X1,X2,…,Xn 按大小排列为,若 则称Ri为xi的秩,全部n个秩R1,R2,…,Rn构成秩统计量,它的取值总是1,2,…,n的某个排列。秩统计量是非参数统计的一个主要工具。
还有一些统计量是因其与一定的统计方法的联系而引进的。如假设检验中的似然比原则所导致的似然比统计量,K.皮尔森的拟合优度(见假设检验)准则所导致的Ⅹ统计量,线性统计模型中的最小二乘法所导致的一系列线性与二次型统计量,等等。
亦称“估计量”,抽样总体(即样本)计算的统计指标,也就是抽样指标或样本指标。如样本的平均数、众数、中位数、标准差、相关系数等,都是样本统计量。根据这些统计量可以推断总体分布或有关特征数(即总体参数)的可靠性。由于样本是根据随机原则从总体中抽取的,因而样本统计量本身也是一个随机变量,在同一总体的不同样本中,其各自的统计量各有不同,它是随着样本的变化而变化的。
审计统计管理,是指对审计统计业务工作的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协调审计统计的运作,保证审计统计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全面而又系统地提供内外所需的各种资料。其主要方法是通过制定各种措施和方法,确保各项审计统计任务的完成。
为了保障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必须从以下七个方面采取措施,以加强审计统计管理:
(1)审计统计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审计署主管全面的审计统计工作;审计署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审计统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地方的审计统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实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
(2)审计统计管理必须由指定部门具体分管,并且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审计署设立审计统计机构,省级审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审计统计人员;其他地方审计机关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也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审计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审计统计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审计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领导、监督审计统计机构和审计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组织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审计统计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检查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错误的统计资料,有关单位和审计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审计统计人员不得虚报、瞒报、伪报、篡改或拒报审计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核实和批准,不得自行发布审计统计资料。
(3)审计统计管理应加强制度管理。审计署负责制定全国性审计统计调查计划,规定统一的审计统计制度,制定统一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和基本审计统计报表格式,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各级审计机构应按审计署统一规定,组织实施审计统计工作。
(4)审计统计管理应规范统计调查工作。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可以临时组织地区性或专业性审计统计调查,但应征得本级审计统计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向本级主管部门备案,且不得与审计署下达的专业审计统计报表重复或抵触。违反规定自行编制、发布的审计统计调查表,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5)审计统计管理应健全统计基础工作。各级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严格统计工作程序。审计统计机构和人员应会同审计业务部门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审计公文中的数据资料,登记审计统计各账,并依据各账填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数出有据。
(6)审计统计管理应实行分析报告制度和保密制度。为了反映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成果,揭示审计工作管理和社会经济运行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挥审计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应当实行按季度上报审计统计分析报告的制度。审计统计资料还应按国家规定,实行保密制度,上报和通报统计资料时,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
(7)审计统计管理应建立奖惩制度。审计机关可依据考核、检查的结果,对那些提供统计资料成绩优异的,开展统计分析成效显著的,改进和完善审计统计管理卓有成效的,以及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机构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对那些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肃处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