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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投资、使用、产权所有或物业管理等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四条 人防工程应与该项目的地上主体建筑作为整体,由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统一实施维护管理。
各单位或个人对所管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确定总责任人和各分项分部位责任人,并应当根据所管辖人防工程实际,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档案。对维护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实行制度化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 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 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三) 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
(四) 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五) 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六) 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应当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
(七) 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八) 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 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隶属关系变动时,交接单位应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有关人防工程档案应造册移交,有关区、县、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主持交接工作,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人防工程是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战备设施。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九条 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以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架设各种线路、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在人防工程附近爆破、打桩和在工程顶部堆料。因城市统一规划和基本建设无法避开,确需埋设和修建时,建设单位应约请人防部门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制定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并不降低其防护效能。
第十条 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第十一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第十二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申请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或区、县人
防办报送改造申请书、改造设计方案和相关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内部设施或损伤保护性能。
第十三条 工程内部装修,不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明;电气设备安装应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运行安全可靠,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凡平时使用的工程,内部应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 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领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规划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及原有局属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提供项目立项、规划文件,拟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补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补偿方案。
补建人防工程,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市或区、县人防办办理手续,人防办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
(一)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建设规划文件;
(二)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资料。
修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进行设计,并持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市或区、县人防办审核。市或区、县人防办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纳补建费。
第十八条 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拆除的单位必须按市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补建。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安排建设项目时,要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改人防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分别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或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因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或影响群众生活及环境卫生,确需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在拆除报废前,要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人防工程认真维护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及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泄露人防工程机密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日废止。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7〕10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由地方政府委托物业或者共同管理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1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市人防办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 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均属本细则维护 管理范围。 第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 原则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工作,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 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的具体实施, 由投资、使用或者受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或者个人 负责。 第四条 人防工程应当与该项目的地面主体建筑作为整体, 由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统一实施维护管理。 各单位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表.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表 编号: 使用单位 或者个人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建筑形式 □单建式 □附建式 平时用途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地上 使用面积 地下 出入口 情况 数量 防护设备 安装情况伪装房 建筑面积 计 划 每 年 营业额或产值 万元 平时在地下室 工作人数 人 其中下岗 就业人数 人 上交国家税收 万元 利 润 万元 使用期限 年至 年 使用单位或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人防办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编号: 发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一式三份,由市、区(县)人防办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各一份。 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总平面位置图 1:500 注:此表一式三份。由市、区(县)人防办和使用单位各一份。
【生效日期】2001-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节约用水的战略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节水办法。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对各项节水办法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用水单位要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节水责任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增强全市人民爱惜水、保护水、节约水的意识,形成人人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预案。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市水利局要按照农村保城市,城市保生活的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来水情况,制定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的年度供水预案。在供水紧张时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向农业提供引滦水,停止向菜田供水。特殊情况下压缩供水量,关停部分企业用水,确保市民生活用水。
三、严格执行计划用水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继续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凡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用水户,除按标准水价收取计划内水费、水资源费外,对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累进加价收费:
超计划10%(含10%)以下的,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10%以上至20%(含20%)的,按标准水价的二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20%以上至30%(含30%)的,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30%以上至40%(含40%)的,按标准水价的五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的十倍加收水费、水资源费。
四、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按每户三人计算,每户每月用水定额为8立方米,按标准水价收费。超过部分实行加价收费,能够按户计量的,加一倍收取水费;不能按户计量的,加收50%水费。
五、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用水项目。
六、在供水紧张时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以水为主要原料或载体的经营性和商业性用水,按标准水价的一倍加收水费。
七、规范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场所等用水的管理。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经市节水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办理用水手续后方可运营。无节水设施的暂停营业,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
八、加强对纯净水生产企业的管理。对产水率低于50%的纯净水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提高产水率。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停产整顿。
九、规范洗车业。凡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必须使用中水洗车,其水质必须达到建设部《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禁止直接取用自来水、河水、地下水冲洗车辆。凡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具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环卫管理部门发放的洗车运营证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核发的中水使用资质证书。
十、加强施工用水管理。建筑施工临时用水,建设单位需事先到市或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施工用水不得超过0.5立方米,超过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十一、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和自来水供水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自来水制水工艺和供水管网维修、改造的监督管理,降低供水损失。自来水供水企业的产销差率不得超过15%,未达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非农用机电井计量装置不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一律由产权单位自行出资更换,并通过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校验。对限期没有更换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二、加强市政园林设施用水管理。园林管理部门对公园、绿地、苗圃、花坛等用水要严格管理,一律安装水表,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对新建、在建楼房附属绿地和花园必须同时安装水表及节水灌溉设备,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房产交易;已建的楼房附属绿地和花园未安装节水灌溉设备的要限期安装,在规定时限内未安装的,停止用水。
十三、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地下水应作为城市供水的应急后备水源,各用水产必须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未经批准严禁开采。对现有封存机井,机井产权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紧急使用的准备,以确保全市统一应急调度使用。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否则不得开采。
十四、加强农村用水管理。对农业灌溉及农村生活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制定。农用机电井在规定期限内一律安装计量装置,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安装计量装置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
十五、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农业现代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节水工程建设指标。对完不成指标的,停止拨付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其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行政首长责任制追究责任。
十六、市经委、市科委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适合我市情况的节水发展规划,并指导全市各单位各部门推广节水技术,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节水器具准入制度。
十七、加大保水护水力度。引滦、引黄沿线和海河两岸各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沿线保水护水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积极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出现问题要追究领导责任。
十八、严禁向水源地、供水河道排放污水。沿河口门必须严密封闭,不得漏污。非汛期市区降大雨,必须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方可向海河排放雨沥水;汛期市区一小时降雨超过30毫米,方可向海河排放雨沥水。
十九、加大污水资源化力度。抓紧纪庄子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和咸阳路、北仓等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并做好现有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保证处理后的再生水达标。
二十、搞好处理后污水的综合利用。大力推行市政、居民、单位中水利用,建设工业、环境卫生、居民生活用水的中水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在新建小区实现饮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分流,优水优用。加紧建设农业利用中水配套工程。
二十一、有关部门要对引滦水源保护工程精心设计、精心施工,高质量完成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州河输水暗渠工程和明渠治理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和沿线有关区县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实现改善引滦水质、减少输水损失的建设目标。
二十二、搞好雨洪沥水利用,增加有效水源。充分利用现有蓄水设施,精心搞好雨洪水的调度,千方百计减少弃水,提高雨洪沥水的利用率。
二十三、做好人工降雨的各项准备,市气象部门要抓住时机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增加我市有效降雨量。
二十四、积极开展海水和微咸水利用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引进新技术,扩大海水、微咸水的利用领域,增加利用量,对效益显著的,财政部门要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二十五、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我市应承担的南水北调工程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继续做好引黄济津调水工作。
二十六、抓紧编制天津市建设节水型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制定我市的节约用水条例,使节水工作有法可依。
文件全文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加强我市公用公房的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住字〔1984〕第67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行业经济技术指标(试行)的通知》(建房字〔1988〕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5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公用公房维修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使用为前提,满足房屋及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
二、适用范围
公用公房维修范围适用于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租赁经营的公用公房日常维修。
三、资金来源
公用公房维修费应当从租金中提取,其总额不低于租金的60%。同时,从维修费中提取3%作为抢修资金,统筹用于公用公房的应急抢修。
四、维修范围
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
(一)基础、地下室部分
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
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
(二)主体结构部分
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
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
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
(三)楼地面部分
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
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
(四)内、外檐抹灰部分
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
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
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
(五)屋面部分
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
(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
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
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
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
(七)油漆部分
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
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
(八)室外部分
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
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
(九)采暖、给排水部分
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采取中央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
(十)照明线路部分
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
(十一)历史风貌建筑
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
(一)由于公用公房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用公房承租人在建筑基础附近挖掘、施工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消防设施、电梯、玻璃幕墙等超出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项目需要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四)公用公房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属设备的,应当征得房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公用公房承租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7年3月23日
2100433B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人防办公室: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
198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