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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 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 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 的变更设计。
4. 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 更设计。
5. 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 Ⅰ 类、 Ⅱ 类。
Ⅰ 类变更设计是指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对批准初步设计文件以及由此引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 Ⅰ 类变更设计:
1. 变更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 变更初步设计批复的重点工点设计原则的
3. 引起本专业或编制单元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或总概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
Ⅰ 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因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因素为一个变更设计单元。
Ⅱ 类变更设计是除 Ⅰ 类变更设计以外,在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至正式验收前,对交付施工图的变更。
Ⅱ 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单元。
1. 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
2. 必须严格执行变更设计程序。
3. 坚持“先批准、再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4.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 Ⅰ 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设计工程数量、变更设计当 期价格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报铁道部设计鉴定中心审查确定。
属于责任事故、问题引起的 Ⅰ 类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其他Ⅰ 类变更设计增减费用列招标结余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Ⅰ 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更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支付,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责任原因引起的Ⅰ 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无常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二)、 Ⅱ 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和铁道部相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编制,建设单位组织确定。
属于责任事故、问题引起的Ⅱ 类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实施总承包的,非责任事故、问题的Ⅱ 类变更设计增减费用(在300万元以内的纳入风险包干费,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据实调整合同)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基本预备费。
Ⅱ 类变更设计一般不计取勘察设计费。
(三)、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的,其费用变化方可纳入工程决算;未批准的,其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的原因及审计重点
变更设计会对项目的投资规模、进度、质量等建设目标的控制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变更设计的审计监督非常重要。鉴于此,对铁路建设变更设计的类别和发生变更设计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审查变更设计的有效性、必要性、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等,通过加强变更设计过程中审计的监督力度,确保审计结果客观、真实、合理。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修改)
1 国电 XX发电有限公司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 2× 350MW机组基建工程的勘察设 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工程勘察设计审 查的严肃性,做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 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变更管理实行分级审批,统一管理的原 则。 第三条 设计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基建期各承包商应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对在基建工程施工 过程中出现的涉及费用增加的变更,必须经审批后有效,否 则对费用增加申请,不予认可。 第四条 基建期各承包商设计变更管理纳入基建综合 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国电 XX发电有限公司 2×350MW 机组基建工程建设过程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变 更设计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