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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扭亏增盈,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铁路劳动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减员增效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道部、财政部、劳动部和国家计委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不包括运输企业中按工附业核算的单位)。
第三条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挂钩指标为:运输收入(管内收入和直通收入分别计算)、换算周转量和劳动生产率(按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计算)。
第四条 工效挂钩比例
(一)工资总额与运输收入挂钩部分,按当年管内收入(包括电力附加费)比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10%和当年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20%,增加效益工资。
当年管内和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数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0.3:1;
(三)工资总额与劳动生产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各铁路局当年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挂钩。
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运输收入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二)换算周转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三)工资总额基数,以铁道部按挂钩指标结算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增(减)工效挂钩指标基数:
(一)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按部下达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基数,同时按上年挂钩效益指标的人均水平相应核增挂钩指标基数。
(二)列入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交付运营(临管)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调整方法如下:
1、新建铁路(包括单线和双线)。运输收入按交付运营时核定的计划数核定;运量按交付运营(临管)第二年的计划运量并考虑实际情况核定;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对交付运营(临管)核定的运量与设计近期运量之间的差额,按每条新线的实际情况制定运量增长的比例系数,随着运量的增长按系数相应调整到设计近期水平,对运输收入基数也相应调整。
2、增建第二线和铁路电气化(包括随电气化技改项目)以及部定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增加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运输收入和换算周转量原则上按该铁路所在分局上年运输人员全员人均运输收入额和运输人员全员劳动生产率,与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分别计算,并相应调整运输收入和换算周转量基数。
3、客运、货运、客技站以及主要为本局服务的地区性编组站投产,原则上不调整工资总额基数。路网性编组站和较大的客运、货运、客技站投产,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工资总额的30%—70%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4、新增机械保温车,按投产当年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三)对从运输企业个成建制分离的单位,区分情况,逐步核减运输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等额核增实行新工效挂钩办法的被分离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
(四)新增路外厂、矿企业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当年按铁道部批准增加人数的工资总额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批准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新增开跨局旅客列车所需人员的工资总额,由部统一调整。对变更跨局机车交路的工资清算问题,原则上由相关局之间相互清算,并将结果报部,部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时统一调整。
(六)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照调整后运输收入、换算周转量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七)对个别因政治、军事、国民经济总体布局需要设立,自身效益较差的项目,酌情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当年盈利的企业,按实际比计划增盈额的30%增加工资;未完成铁道部下达盈亏计划的,按实际比计划减盈额的45%扣减工资。当年亏损的企业,按实际比计划减亏额的25%增加工资;未完成铁道部下达盈亏计划的,按实际比计划增亏额的50%扣减工资。
(二)未完成国家指令性任务的单位,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比例(最多1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按铁道部铁劳 [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
第八条 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十新增效益工资十其它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当年管内收入增加额×10%十当年直通收入增加额×20%十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际完成的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30%十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铁道部工效挂钩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30%×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结算,超过10%—15%(含15%)部分按80%结算,超过15%以上部分按60%结算。
其它工资包括:
(一)按考核指标增减的工资;
(二)按铁道部(92)铁劳字521号文规定应提取的各种提成奖;
(三)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
(四)当年在部下达职工人数计划内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和按部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实际发生的工资;
(五)部定大中型投产项目增人等实际发生的工资;
(六)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
(七)当年部批准增加的路外厂、矿企业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 凡违反铁道部规定,弄虚作假,采取不合理手段多提挂钩工资者,一经查出,按部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扣回多提挂钩工资,并等额扣减新增效益工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实行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工效挂钩影响较大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对运输生产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工资总额时,经国家批准另行解决。
第十二条 部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不属工效挂钩范围,其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但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各单位按部核定的工资基数和工效挂钩办法结算工资,除部奖励政策规定的工资支出由部负担外,其他结算工资分别列入冬有关成本中。各单位在上报决算同时,要按工效挂钩办法规定,上报工资结算,由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工资结算进行核定,部核定数与各单位上报数的差额,调整决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部分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欠。各单位动用历年结余的工资储备基金,应以局文报部审批。
第十五条 实行工效挂钩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工资总额的发放要与本单位的效益和效率相适应。
第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并层层落实,发挥好工资分配的杠杆作用。
第十七条 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直属通信处、直属房产建筑处和铁道部专运处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度起执行,铁道部原《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劳[1997]15号)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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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中坚力量,铁路运输企业需要重视企业自身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保证企业经济效益。财务管理是铁路运输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提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代扣代缴部分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类扣 款都应计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规定,职工住房补 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独生子女补贴是否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误餐补贴是指对因公外出,需要在外就餐的职工给予的补助,是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 不计入工资总额。除此以外,对所有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一律计入工资 总额的“津贴和补贴”项内。
单位发放的其他费用是否统计为工资
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 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计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2100433B
铁路运输企业的计划利润和实现利润,铁路运输企业的计划利润包括运输计划利润、工附业计划利润、货车修理计划利润和其它业务计划利润。它是计划运输收入减去计划运输支出、计划营业外支出净额和应上缴税利计划后的余额。铁路运输企业的实现利润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运输利润;(2)工附业利润;(3)货车修理利润;(4)其它业务利润。实现利润是综合反映本企业财务成果的重要指标。计算方法是:实行“双挂钩法”的铁路局按当年实际完成的全部清算收入减税金及运输支出、营业外收支净额加货车修理盈亏、工附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为本局实现利润。实行“现收法”的铁路局按当年全部运输收入进款减税金及运输支出、营业外支出净额加货车修理盈亏、工附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为本局实现利润。 2100433B
应用
按所有制性质分,有国有、地方和合资三种。国有铁路运输企业由国家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所属的哈尔滨、沈阳、北京、呼和浩特、郑州、济南、上海、南昌、广州、柳州、成都、兰州、乌鲁木齐、昆明等铁路局或铁路(集团)公司为中国国有铁路运输企业;由地方政府主管,承担地区性铁路客货运输任务的企业为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它们主要在地方政府集资建设的铁路线上运营;由国家、地方政府及工矿企业合资经营,从事铁路客货运营业务的企业为合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的劳动对象是人或货物的空间位移。从运送货物的角度看,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的作用是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它虽然不创造新的物质产品,也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和属性,但它创造新价值,而且最终会增加产品的价值。从运送旅客的角度看,旅客乘车的目的多种多样,铁路运输企业必须满足不同旅客的出行需要。2006年中国国有铁路运输企业有营业线路63 411.7千米,运输职工147.71万人,完成客运量119 728万人,旅客周转量6 353.27亿人公里,完成货运量244 395万吨,货物周转量20 321.62亿吨公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59个,有营业线路4 737.2千米,从业人员25 966人,完成客运量423万人,旅客周转量46 647万人公里,货运量19 593万吨,货物周转量1 056 259万吨公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29个,有营业里程8 934.9千米,从业人员83 447人,完成客运量5 505万人,旅客周转量264.19亿人公里,货运量23 107万吨,货物周转量12 897.43亿吨公里。中国国有铁路运输企业长期实行政企合一的计划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是国家机关,又具有统一经营中国国有铁路的企业性质,统一支配全国国有铁路财产,指挥全国铁路运输工作,统一掌握全部运输收入,计算盈亏,对国家承担全面完成生产财务计划的责任,并向国家缴纳各种规定的税金和应缴的利润款额;铁路局或铁路(集团)公司是铁道部下属的相对独立的运输企业,在铁道部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和运用铁路资产,负责指挥本局范围内的运输工作,担负全面完成本局范围内的生产财务计划的责任,集中所属站(段)收取的运费,完整及时地解缴铁道部,由铁道部集中,再按各铁路局或铁路(集团)公司所完成的客货运输任务及规定的清算单价进行分配。实际上,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国有铁路运输企业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