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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事件

唐山市路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事件

2021年11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1年第十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其中:唐山市路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施工建设的唐丰路(瓦房庄立交桥-南湖大道)改造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防治防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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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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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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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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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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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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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桂勤器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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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中山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 2007-2008年中山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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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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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涂料胶粉

  • 337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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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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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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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架线作业;城市垃圾清运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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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事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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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事件文献

唐山市奥顺水泥有限公司 唐山市奥顺水泥有限公司

唐山市奥顺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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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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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奥顺水泥有限公司始建于2000年,是一家拥有固定资产6000万元,年产水泥120万吨,年产值5000万元,年创利税5000多万元的水泥企业。现有员工190人,拥有Φ3.2*13M水泥磨机3台。公司地址南邻102国道,东邻112国道,交通运输极为方便。公司主要产品有P.042.5、P.S.A32.5、P.S.B32.5水泥,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2003年通过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级产品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图书目录

内容提要

导论

第一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称谓

一、现有立法例之称谓

二、合同法第286条权利的称谓分析

三、界定权利称谓的基本规则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归类

一、优先权定义及其评价

二、优先权的界定

第三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特征

一、被担保债权的特殊性

二、债权的优先受偿性

三、权利变动与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四、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五、权利的公示性

第二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沿革

一、罗马法上的优先受偿权制度

二、美国模式——一英美法上的建筑优先权制度

三、法国模式——大陆法上的不动产特别优先权

四、德国模式——大陆法上的法定抵押权

五、各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立法的特点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古代立法中的优先受偿权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抵押权

三、我国大陆地区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第三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基础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价值

一、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对立法妥当性的质疑及其反思

一、国外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反思

二、各立法例上质疑与反思的结果

三、我国学者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质疑

第三节 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实施社会政策的需要

二、追求公平正义的需要

三、保护特种债权的需要

第四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权属性

一、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财产权属性的不同观点

二、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

三、从物权的特性角度分析

四、从担保物权的属性角度分析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类型属性

一、不同观点简介

二、关于不动产留置权说的评述

三、对法定抵押权说和不动产优先权说的评述

四、对三种观点论证情况的综合述评

第五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一、各国立法例的规定

二、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之承包人的认定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

一、关于建筑物坐落土地

二、关于未竣工建筑物

三、“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的界定

第三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一、各国立法例的规定

二、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第四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保全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效力保全的意义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保全的方法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保全登记的效力

四、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

第六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内效力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对内效力的含义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和协调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它优先权竞存时的效力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外效力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对外效力的内容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购房消费者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破产债权的关系

第三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效力内容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追及效力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抛弃的效力

第七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条件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三、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四、无限制或者消灭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存在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方法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渠道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实行的模式

三、变价的方法

第三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有关问题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与执行

第八章 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立法的模式及其路径选择

一、现有立法方案及其评述

二、妥当的模式及其实行的路径

三、制度功能的局限与弥补的措施

第二节 公示制度的配套与完善

一、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公示的必要性

二、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的制度构建

第三节 具体规则的重构与修订

一、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

二、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内容

三、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规则

四、现行法律框架下司法解释的修订建议

中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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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内容简介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间的不平等地位,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途径。该制度确立后,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及其适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日渐深入的探讨。然而,由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是在担保物权体系下的具体表述,而只是作为一个应急性条款孤零零地出现于合同法之中,虽然后续司法解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然没有明确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定性,对权利的主体、客体、效力、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其实现程序等规定的过于简单且不甚合理,尚不能很好地实现作为特殊债权保护制度的功能。因此,针对实务中的问题,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结合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学术观点,就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促进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结合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实践,围绕课题所涉及的问题,逐章展开了研究和论述。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导论中,叙述了合同法第286条实施以来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情况,阐明了系统研究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表明了作者的研究方法,简介了各章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体系。

第一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与特征”,论证了权利名称及其概念特征。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选择的不同,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有关建筑工程款债权之优先受偿权利的名称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合同法第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权利的名称。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将该权利称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并对权利归类及其概念特征进行了界定。

第二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沿革与发展”,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历程,归纳了各自的特点及当代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对以美国法为核心的普通法国家中的construction lien制度进行了论证,并与大陆法系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都渊源于古罗马法的结论,更好地奠定了合同法第286条的比较法基础。

第三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基础”,论证了该制度产生的社会需求与理论依据。重点讨论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保护劳工、衡平利益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制度价值,反思了其功能作用上的问题与不足,指出该制度的设立是回应社会现实、实现社会公平、保护特种债权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促进其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四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从实然和应然的不同角度,深入讨论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提出该权利具有浓郁的财产权属性,不仅是一种物权,而且是一种担保物权;就该权利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类型属性,《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在分析比较基础上将之界定为优先受偿权的一种。

第五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论述了法律规定之权利取得和效力保全的条件。各国立法对于权利成立条件的规定不同,事实上是衡平各方利益的结果。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担保债权范围以及权利的保全登记等内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分别予以了详细论述。

第六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集中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进行了研讨。其对外效力是相对普通债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效力,其对内效力则是该权利作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与其他优先受偿权之间在效力发生对抗时,法律所采取的冲突协调和利益衡平的措施。

第七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对于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处分所施工的建筑工程并以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方式方法进行了论述。归纳了权利实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论述了权利实行的两种渠道以及协议折价与申请拍卖的变价方式,同时讨论了法律基于利益衡平需要而对权利行使所做出的限制。

第八章 为“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根据《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结论,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法律定性、公示与登记以及具体制度规则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建议。指出必须从立法模式选择入手,考察并确定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整个担保物权体系中所应担当的角色和所能处于的位置,并在此基础上就权利性质及其具体的权利构成、权利顺位以及权利实行等内容做出妥当系统的界定,从而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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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向社会资本放开铁路支线所有权经营权

国务院:向社会资本放开铁路支线所有权经营权

国务院今日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以下是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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