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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基本信息

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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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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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 增值额的计算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但纳税人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土地增值税要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所谓“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对该种情形,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所谓“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对该种情形,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所谓“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对该种情形,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二)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形态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在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指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登记费、过户费等)。

2、房地产开发成本。这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这是指与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这三项费用不是按照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是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前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即此种情况下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为不超过:利息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X5%。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前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即此种情况下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为不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X10%。

前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这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再加计20%的扣除;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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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只有转让国有土地(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时才能转让。

(二)只有有偿转让(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才属于征税范围,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三)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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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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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定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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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与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前述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因此,在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确定后,按照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以增值额中属于每一税率级距的部分的金额,乘以该级的税率,再将由此得出的每一级的应纳税额相加,其总数即为应纳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X适用税率)

实务中,往往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以总的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直接得出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具体公式如下: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X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

以上公式中的5%、15%、35%为相应级距的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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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前述有关资料,或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税款缴纳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无误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外币收入的,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者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

情况制定,一般情况是: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缴;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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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减免规定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前(2)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的。

(六)对涉及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一些特殊问题,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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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相关词条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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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文献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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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纠错】 | 【关闭】 |【返回 首页】 阅读次数: 22069 关键词: 成 都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公告 2011年第 1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 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 场宏观调控工作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 〔2010〕85 号)精神,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 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 倍

解读土地增值税新政 解读土地增值税新政

解读土地增值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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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土地增值税新政——土地增值税新政出台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方向,对房地产经营过程中的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进行了有效遏制。同时,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保障了国家应得权益。

预征土地增值税简介

按照房地产税收政策,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土地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原本土地增值税是在项目结束后征收。

土地增值税中重要的一点是土地增值税税率,它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份额,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是关于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的相关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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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南目录

第一章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清算概述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定义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总体要求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应清算条件

(二)可清算条件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

六、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提供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受理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

(一)应清算项目的工作流程

(二)可清算项目的工作流程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式

(一)真实性

(二)合法性

(三)合理性

(四)完整性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内容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审核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审核

(一)清算项目收入的审核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

(三)其他方面的审核

(四)核定征收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续管理

一、审核结果告知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售部分在清算后销售的处理

第二章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第二节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对“赠与”的解释

(三)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

(四)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三、相关概念

(一)房地产

(二)产权

(三)土地使用权

(四)建筑物和附着物

四、问题解答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二)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转让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建造高级公寓,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房地产)对外投资或联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合作建房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人)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九)个人互换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一)转让集体所有制土地及其建筑物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节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的确定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第四节税率和税额计算

一、税率

(一)条例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二、税额计算

(一)细则规定

(二)怎样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预征率

第五节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地点

(一)条例规定

(二)细则规定

一、纳税期限

(一)条例规定

(二)细则规定

(三)具体规定

第六节税收优惠

一、条例规定

一、细则规定

三、具体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条件

(三)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迂,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四)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五)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适用范围的问题

(六)延长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七)个别项目优惠政策

(八)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九)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十)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十一)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十二)个人销售住房

(十三)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征免规定

(十四)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处置有关资产土地增值税问题

(十五)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及财产处置土地增值税问题

(十六)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土地增值税问题

(十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的征免规定

(十八)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的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十九)上海世博局及其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资产转让收入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和上市的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三)亚运会组织委员会、大运会执行局和大冬会组织委员会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五)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七)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八)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重组改革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九)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三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三十一)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第七节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

(一)条例规定

(二)细则规定

(三)具体规定

二、纳税申报

(一)条例规定

(二)细则规定

(三)具体规定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五)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委托代征与部门协助

(一)委托代征

(二)部门配合的规定

(三)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配合

(四)与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

(五)与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配合

(六)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四、核定征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情形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三)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核定征收

(四)核定征收的限制

(五)严控核定征收,防范税收流失

五、税源管理

(一)建立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意义

(二)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方式

(三)对重点税源户实施监控的内容

(四)有关工作要求

六、减免税管理

七、问题解答

(一)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是否缴纳相关税费?

(二)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

(三)新建房与旧房如何界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有何规定?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政府征用企业房产,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缴纳土地增值税什么情况下需要核定?

(八)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九)土地增值税中的“赠与”如何确定?

(十)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滞纳金?

(十一)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十二)什么情况下按评估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三)外币收入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四)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纳税人,应办理哪些手续?

(十六)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处理规定有哪些?

(十七)房地产评估机构违章处理规定有哪些?

(十八)土地评估机构违章处理规定有哪些?

(十九)国有房地产转让中有关价格评估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二十)土地评估价格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

第三章土地增值税习题选

第四章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践案例分析

第五章土地增值税部分地方性政策

附录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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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清算概述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定义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总体要求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应清算条件

(二)可清算条件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

六、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提供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受理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

(一)应清算项目的工作流程

(二)可清算项目的工作流程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式

(一)真实性

(二)合法性

(三)合理性

(四)完整性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内容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审核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审核

(一)清算项目收入的审核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

(三)其他方面的审核

(四)核定征收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续管理

一、审核结果告知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售部分在清算后销售的处理

第二章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第一节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第二节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对“赠与”的解释

(三)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

(四)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三、相关概念

(一)房地产

(二)产权

(三)土地使用权

(四)建筑物和附着物

四、问题解答

第三节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的确定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第四节税率和税额计算

一、税率

(一)条例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二、税额计算

(一)细则规定

(二)怎样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预征率

第五节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地点

(一)条例规定

(二)细则规定

二、纳税期限

(一)条例规定

(二)细则规定

(三)具体规定

第六节税收优惠

一、条例规定

二、细则规定

三、具体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条件

(三)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

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四)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五)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适用范围的问题

(六)延长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七)个别项目优惠政策

(八)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九)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十)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十一)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十二)个人销售住房

(十三)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征免规定

(十四)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处置有关资产土地增值税问题

(十五)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及财产处置土地增值税问题

(十六)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土地增值税问题

(十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的征免规定

(十八)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的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十九)上海世博局及其委托上海世博(集团)公司取得资产转让收入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和上市的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三)亚运会组织委员会、大运会执行局和大冬会组织委员会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五)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七)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二十八)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重组改革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

第七节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

(一)条例规定

(二)细则规定

(三)具体规定

二、纳税申报

(一)条例规定

(二)细则规定

(三)具体规定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五)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委托代征与部门协助

(一)委托代征

(二)部门配合的规定

(三)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配合

(四)与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

(五)与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配合

(六)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四、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情形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三)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核定征收

(四)核定征收的限制

五、税源管理

(一)建立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意义

(二)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方式

(三)对重点税源户实施监控的内容

(四)有关工作要求

六、减免税管理

七、问题解答

(一)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是否缴纳相关税费?

(二)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

(三)新建房与旧房如何界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有何规定?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政府征用企业房产,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缴纳土地增值税什么情况下需要核定?

(八)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九)土地增值税中的“赠与”如何确定?

(十)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滞纳金?

(十一)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十二)什么情况下按评估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三)外币收入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四)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纳税人,应办哪些手续?

(十六)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处理规定有哪些?

(十七)房地产评估机构违章处理规定有哪些?

(十八)土地评估机构违章处理规定有哪些?

(十九)国有房地产转让中有关价格评估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二十)土地评估价格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

第三章土地增值税习题选

第四章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践案例分析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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