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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当其冲的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没有钱硬上马,叫施工企业带资、垫资,但却无力归还。据前不久对7个城市和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统计显示,截至2001年底,7个城市拖欠工程款达471.72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13.36%;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97.91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47.78%。第二种情况是盲目上马,决策失误。投资方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失误,资金不能回笼,造成拖欠。第三种是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搞“三边”工程,导致拖欠。第四种就是恶意拖欠。此外,也有少数是施工企业因合同不清及质量和工期上有纠纷造成拖欠。2100433B
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承包的现象,导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到1990年,全国拖欠工程款近35亿元,而1995年则猛蹿至600亿元,截至 1998年底,更是达到了3570亿元,而且仍在不断增长。据调查,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已占同期完成施工产值的38.5%。其中,拖欠1年以内的占拖欠总额的45.2%,1年至2年的占24.3%,2年至3年的占18.9%,3年以上的占11.6%。拖欠项目中既有政府项目、国有企业项目,也有民间项目、引进外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一般占同期在建和竣工项目总数的50%以上,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型、特大型项目拖欠尤为突出。
法律途径也是应该考虑的一手。 解决讨债,必须软硬结合,诉讼非诉讼结合。
1,工程若没有结算,你们要及时发函件要求对方结算,若不结算,你们要保留好建筑工程合同及相关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等能证明施工关系及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及工程竣工的相关证据,及时起诉对方。若工程没有完工,可以申...
1、要研究案情律师通过事务所受理收回被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后,首要工作就是研究案情。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情并非千篇一律,律师必须认真研究自己手中案件的具体案情,做到知己知彼,争取百战百胜。律师主要从以下几...
拖欠工程款的症结及对策
拖欠工程款的现状据统计,全国建筑企业(四级以上建筑业,下同)累计被拖欠工程款 1996年1,360亿元;1999年累计2,221亿元;2001年累计2,787亿元;2002年累计3,366亿元;2003年累计3,660亿元;2004年累计1,782亿元。数目惊心,巨额的拖欠工程款背后,连带的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据统计,2002年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400亿元;2003年当年拖欠162亿元;2004年 8月6日累计拖欠41亿元;2005年2月4日累计拖欠3亿元。前一阶段,笔者接受对2003至2004年度福建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社会公
(1)公司承接的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中标后,经营部门应及时签订承发包经济合同及补充条款,明确承诺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的施工形象进度部位及协议拖欠工程款额度、建设单位付款承诺及是否承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2)因诸因素不能及时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由办公会研究决定,起草必要的会议纪要,明确有关生产经营措施。
(3)财会部根据合同及公司决定的会议纪要,对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进行合理筹措资金,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4)项目经理部根据承诺协议拖欠工程款额度完成的施工进度,依据公司下达的施工生产计划,按月向公司内部银行借款。贷款额度未当月计划完成施工产值中的预算制造成本收入部分,对借款使用开支项目有必要说明,实行专款专用。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内部银行核实后,呈总会计师审批同意后,借款单位与内部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贷款期限、贷款计息。
(5)甲方付息的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按规定收取借款单位的利息。
(6)甲方不付息的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
①在协议拖欠工程款期限内(合同规定的协议拖欠工程款)完成的施工产值,或完成的施工进度达到合同规定协议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施工进度时,施工单位按进度分期贷款额不计取利息。
②施工单位协议拖欠工程款达到协议拖欠工程款金额时,要及时收回拖欠工程款,偿还内部银行贷款金额,贷款到期时尚未归还的余额按内部银行规定开始计收利息。
③合同或协议规定拖欠工程款不付利息,但经过施工单位的努力收回的利息属于本单位收益。
(7)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应交公司承保利润在合同拖欠工程款期限内不上交,项目经理部挂账反映。经核实不亏损按规定核发工资总额,协议拖欠工程款到期后(合同约定)收取工程进度款补交应交公司利润。账户存款不足时向内部银行申请贷款,全额上交欠交公司利润,之后按月规定上交公司利润。
(8)协议拖欠工程款到期后,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合同有关条款,加大收款力度,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被业内视为建设领域防止工程款拖欠的最“严”规定。
从建筑业整体改革的角度看,《通知》最让人关注的,是其开始实实在在地对建设单位“动刀”了。《通知》中对建设单位的约束有: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从内容来看,建设单位不得让企业垫资施工、必须提供银行保函、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等规定,虽然业内提了很多年,但能够集中出现在一个文件中,形成对建设单位的全面约束,并不常见。
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细读《意见》,可以看到,其将“审计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列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罪魁祸首并提出了改革意见: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对比来看,《通知》是对《意见》精神的全面落实。这是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业内同仁应当给予高度肯定。
同时,也应当看到,“行百里者半九十”,政策能否真正发挥效果,还要看最终的落地情况。而政策从出台到落地,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业内人士认为,行业的改革,涉及到每一个个体,政策出台后,因为涉及多个利益群体,往往落地时会“打折扣”,导致改革目标无法全部达到。专家建议,对于明显的“恶政”,改革文件中应当明确拒不执行的惩罚措施,让不愿改革者付出代价,这样才能推动改革的真正落地。
治理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许多工作是施工企业自身难以做到的,所以,培养和规范建筑市场,营造合理公平的市场环境和机制,给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是治本之策。
1.加强管理,发挥政府行政职能作用。建设、计划、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立项审批,把好资信审验关,实行全过程监督与控制。
2.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一步明确合同关系。凡是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要逐一明确,尤其要明确偿还期限,还款计划条款,以便在清理中有明确的依据。同时要改变无偿垫资为资金的有偿使用,以制约建设单位的垫资数额。其中特别要注意清理集体、民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对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恶意拖欠逃避债务的建设单位要按法律程序诉讼法律或提交仲裁。
3.实行垫资项目责任制。凡是资金不到位的,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得安排施工进度,项目负责人超计划安排进度的,财务部门不得拨付款项。
4.招标中原则上不得进行垫资。确有必要为建设单位垫付建设资金的,必须实行“以垫为贷”的措施,并且制定相应的责任条款。
5.应尽快制定与《建筑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以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施工企业内部也应建立“防欠”和“清欠”的有效办法及制度。
6.对实物抵账进行清理。在处置实物资产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7.对企业的主要领导、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定期检查考核,有奖有罚,防止前清后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