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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是为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实现群众“住有所居”目标,2011年9月19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以并政发〔2011〕35号印发《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工作目标、保障标准、住房供应、政策措施、监管机制、工作要求6部分。《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最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全覆盖,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保障标准

坚持省地节能、安全适用和保基本原则,根据家庭人口、代际结构和安全健康要求等因素,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优化户型设计,做到户型小、功能齐、质量可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拆迁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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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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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住房供应

(一)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多元化建设模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优化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从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出发,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方式,也可采用土地有偿出让,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等条件,由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的方式。政府投入资金(含中央和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可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也可以用于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积极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经市政府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工业用地等)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结合“城中村”改造,鼓励农村集体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使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入。

(二)扩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各自区域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需求总量,科学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采取集中新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模式,大规模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BT(建设-转让)等建设模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充分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和拟进行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配建总量不足的县(市、区),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提前完成项目选址、征地补偿和申报工作,市国土部门要提前做好农地转用上报工作。

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要求。本实施意见出台后的新建住房项目、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但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市规划部门要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配建面积、配建比例、套数、套型等配建指标列入新建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具体配建比例、规划设计条件等意见,在土地预审、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时将配建指标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等手续。

不宜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项目单位按照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后,可不再配建。易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出资购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由建设单位与市房管部门签订建设协议或购置协议,并编制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拨付。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市政府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供应和销售要严格执行国家税费政策和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建设成本,减少购房支出。

(四)继续推进棚户区(旧城)改造。采取政企联合方式,通过“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棚户区改造与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企业周边环境统筹结合,加快推进棚户区(旧城)改造。重点推进煤矿棚户区、钢铁企业棚户区、铁路棚户区、重型机器企业棚户区、化工企业棚户区等国有工矿棚户区和高校棚户区、老城区内棚户区(旧城)改造。棚户区(旧城)改造采取项目法人、土地合并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单位。公开招标时应将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有关约束性条件列入招标文件。国有工矿(高校等)棚户区改造后的住房全部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可以工矿企业(高校等)为主体实施改造。

全部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的国有工矿棚户区(高校棚户区等)改造项目和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涉及的普通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切实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严禁对未落实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措施的项目实施房屋征收补偿。

(六)改进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棚户区(旧城)改造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90㎡以下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同步建设水、电、气、暖、绿化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购物等生活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入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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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实现群众“住有所居”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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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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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工作目标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最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全覆盖,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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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措施

(一)加强项目储备。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设施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降低低收入家庭生活成本。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有关区政府提出项目选址,市国土部门完成农地转用手续,项目所在区政府完成征地补偿工作,市财政部门落实项目征地补偿和建设资金,市、县两级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挖掘存量土地资源,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拿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市国土部门要加快土地供应,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各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依法变更为住宅用地用途后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职工住房困难。

(二)加大土地供应。各县(市、区)要加大新增土地储备,集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国土部门要确保用地指标优先供应,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申报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指标随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

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土地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申请改变用途(居住区配建的配套服务设施需进行出让的除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20%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规定。

(四)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减免。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教育基金、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取。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相关单位同步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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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健全以房管、民政为主,人社、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协作的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我市廉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调整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依据我市低保标准两倍适时调整。

(三)健全租赁管理。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义务,载明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违规责任和处罚等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和维修、管理等支出。

(四)加强运营管理。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计划编制、建设管理、资金筹集、准入退出管理、租赁管理和物业管理等,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保障性住房可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维护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五)健全退出机制。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按规定退出保障性住房,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以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但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也可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或购置价销售方式实现退出。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退出或退还,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城乡建设的“一号工程”和“一把手”工程来抓。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督察督办日常事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主体责任,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好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地补偿等工作,强化房屋征收资金监管、房屋征收方案审核、房屋征收过程协调监管、建设手续办理协调跟进、建设过程监管等职责。并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确定和适时调整,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和廉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区政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摸底调查和项目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成立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做好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和廉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二)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手续审批机制,抽调发改、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工作人员充实到保障办集中力量开展工作。各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限时办理。加强与市保障办的工作衔接,合并审批程序,简化工作流程,提交办事效率。

(三)建立统计月报和工作例会制度。各县(市、区)要完善统计月报制度,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和工程进展信息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四)建立问责机制。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由市监察局牵头,对作风拖拉、办事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督查,限期整改;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实施问责;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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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献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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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XXX人民政府 关于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X政发〔 2011 〕X号 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 施意见》(冀政〔 2011 〕28号)和 XXX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1 年保障 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XX政字〔 2011 〕XX号),加快解决城 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 住房条件,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 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采 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多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进一 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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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 2011〕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 保障制度, 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 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 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 促发展、 惠民生的重要工作。 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 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 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 障性住房发展重点, 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 确保完成国家下达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城乡建设

冀政28号

河北省政府

2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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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并力争多完成。

(二)工作目标。2011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8万套,实现全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目标。改造农村危房5万套。市、县(市)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争取到“十二五”期末,河北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政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给予资金支持,并纳入财政预算。年度省级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补助的额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通过省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解决,由省级财政还本付息。省级补助资金以各市、县(市)建设套数为基数进行安排。市、县(市)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以增加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自2011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成立省、设区市两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开发公司,作为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加大融资力度。省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除负责省级财政对市、县(市)补助额度缺口部分的融资外,按照统借统还的原则,为融资困难的市、县(市)提供融资帮扶。各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为公益性、非盈利机构,除依法经营支出外,其结余资金仍作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

(三)确保土地供应。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均要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市、县(市)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省预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土地指标将根据全省建设计划及各市、县(市)建设任务规模、规划选址、立项手续等,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直接下达至项目(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已下达到各市的指标中优先安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用地指标的市、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四)落实税费减免。市、县(市)政府均要制定认真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一)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创新投资建设方式,充分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城市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

(二)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各地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建设的人才家园项目,也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合理确定筹集标准和租金水平。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良性发展。市、县(市)政府要针对不同保障对象,探索建立分类租金制度或市场租金下的分类租金补贴制度。

四、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应

(一)加快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增加限价商品住房供应,不断完善配套政策。认真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落实扶持政策,推进改造进程。林区、垦区和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要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

(二)按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把配建作为一项强制性举措加以推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房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落到实处。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进一步深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方案。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和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补助对象审核、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管、档案信息管理、建筑节能示范等政策措施。

五、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二)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设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要制订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真正做到科(处)室当日办结、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全部办结不超过20天。

(三)建立示范项目奖励制度。按照省地节能环保质优的标准,各设区市每年至少要建设2至3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各县(市)每年至少建设1至2个示范项目。经验收,评出省级示范项目,并给予奖励。

六、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准入机制。市、县(市)政府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租售管理。试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市、县(市)要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的推进。要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各市、县(市)要制定相关配套规范的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平台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住房保障部门应随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理申请两个月内须提供保障,并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另行购置或租赁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七、认真组织实施

(一)确保按要求开工。市、县(市)政府要据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当年开工的建设项目,4月15日前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批,8月底前要全部开工。每年年底前,上两年度建设项目要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上一年度建设项目要实现主体封顶。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力争提前。

(二)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级负总责,市、县(市)抓落实。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日常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做好申报资金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督导省属国有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及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全过程介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各设区市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职责,做好分工、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督导机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旬通报、月调度、季督查、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对资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市、县(市),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督导谈话;对逾期未能全部开工的市、县(市),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上级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每年年底对住房保障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时开工、工作进展慢的地方降低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各设区市要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市、区)工作的督导。

(四)严格考核奖惩。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考核。市、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明白卡,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住房保障工作“一票否决”,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地方,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有关设区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监察厅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依法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同时设立3000万元省级专项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资金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相关工作经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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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豫政 〔201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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