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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绩效管理卓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推选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山西省政府奖评审。
第三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原则。
第四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少于5家。奖项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监局和市经信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发布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市评委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评审组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申报资料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熟悉掌握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标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和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果显著,在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等行业走在省市同行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无产品不合格问题,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引起的重大投诉事件;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当地质监部门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择优确定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企业确认后向评审办提出建议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审议表决。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表决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给予50万元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本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032275,市财政局办公室问一下,作为上级单位,他们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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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奖评审标准是组织进行自我评价、评审专家对申报组织进行评价、给申报者反馈报告的基础。
全国质量奖2001年启动伊始,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质量专家组,起草了全国质量奖评审标准。为使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与国际接轨,经多方面征求意见,2003年对评审标准进行了修订,基本以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卓越绩效模式标准为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了适当的调整。
2004年9月2日,我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适用于质量奖的评价和企业的自我评价”。经全国质量奖工作委员会讨论,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自2005年起,全国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
2012年3月15日,新修订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正式发布。从2013年起,全国质量奖评审采用GB/T 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
﹡注:标准如有更新,全国质量奖评审将采用新版标准。
标准的评价要求分为七章,内容为:
4.1 领导
4.2 战略
4.3 顾客与市场
4.4 资源
4.5 过程管理
4.6 测量、分析与改进
4.7 经营结果
标准的第1章到第6章要求组织提供针对标准各项要求,如何策划、制定哪些方法、如何实施、如何测量和改进等过程方面的主要信息。
第7章要求说明组织的关键绩效,以及与竞争对手、标杆的比较结果。
卓越绩效评价标准为组织改进提供了依据,鼓励组织实施创新和灵活的方法,与组织的整体经营需求协调一致。
标准注重一般性要求,而非具体的程序、管理工具和技术。其它改进方法(如ISO质量管理体系,六西格玛或合格鉴定)可以整合到组织的绩效管理体系中去,成为满足标准要求的一个部分。
标准具有适用性。可用于大企业、小企业、服务业,以及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等。
1、组织申报。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全国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经营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全国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 资格审查。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3、资料评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4、经资料评审,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评审专家组将针对组织的优势和不足,提供资料评审反馈报告。
5、现场评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6、综合评价。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对申报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7、公示。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将推荐获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7个工作日。
8、审定。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
9、颁奖。召开全国追求卓越大会。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穗府办规〔2018〕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