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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全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深化全区住房改革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审批全区直管公有住房、自管房单位售房方案、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负责全区房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全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出租等工作。
(五)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供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和房产信息数据;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七)负责全区房产权属管理。负责全区房产权属确认、登记和发证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抵押管理;负责房屋测绘和产籍产权档案管理;负责全区落实私房政策和解决房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
(八)负责全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行为的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制度。
(九)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全区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区房屋安全鉴定、危房督修改造工作;指导全区危险房屋管理及防灾抢险工作;负责全区临街立面改造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有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区白蚁防治工作。
(十)负责全区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100433B
武昌区
2009年12月22日,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政府直...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土...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项目监理部人员岗位职责 1.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3.1 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责管理项 目监理部的日常工 1.3.1.1 ; 作,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 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1.3.1.2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检查和监 督监理人员的工作, 1.3.1.3 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和审 批监理实施细则; 1.3.1.4 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项目监理规 划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总监审批; 主持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 报告和项目监理工 1.3.1.5 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月报须报 公司和建设单位;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项目监理日志和安 1.3.1.6 全监理日志; 主持监理工作
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房产管理局
东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蔡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江夏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汉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黄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新洲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江夏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汉南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黄陂区建设局开发办
武汉市武昌区房产交易信息中心
其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贯彻执行房产交易、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承担房产交易、相关档案管理和局信息系统管理职责;从事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及指导存量房网上签约;协助税务部门征收房产交易税费;承担房产档案信息利用服务和房产信息系统的维护;承担涉及房产交易、产籍档案的信访投诉;协同相关部门处理历史遗留办证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安全监督站
其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承担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事务性工作;制订房屋安全应急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协助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及危害房屋安全行为;承担涉及房屋安全的信访投诉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武昌区房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其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贯彻执行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承担辖区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协助上级部门对违规出租住宅查处;配合计生部门对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和催办;承担涉及房屋租赁的信访投诉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测绘队
其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承担辖区内房屋面积的预测算、实测测绘以及由于地址变更、面积的分割合并、改扩建、翻建等原因导致的房屋变更测绘;绘制不动产权证附图;整理归档相关技术档案;承担关于房产测绘和房屋面积计算的政策咨询;承担涉及房产测绘的信访投诉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中心
其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法律、法规;参与制订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承担全区住房保障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承担涉及保障性住房的信访投诉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武昌区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
其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贯彻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规、规章;承担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缴存、管理、使用审核工作;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物业管理招投标、前期合同备案;承担辖区内物业企业服务质量日常巡查;承担辖区业主委员会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承担涉及物业管理的信访投诉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100433B
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崇明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09〕34号)和《崇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设立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住房建设、动拆迁管理、房产市场调控和物业行业管理等职责划入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及房屋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综合协调、推进本县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研究落实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参与住宅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扩初设计的论证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审定工作。
(四)负责编制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竣工及配套设施等发展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执行住宅设计标准以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等政策;编制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住宅质量和性能管理;负责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协同县有关部门对住宅开发企业、工程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或备案。
(七)贯彻执行各类房屋测绘、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管理等制度;负责房屋测绘、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权属档案等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
(八)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贯彻执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按权限负责房地产业相关的开发经营行为、交易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以及房地产开发、估价、经纪相关的行政管理。
(九)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及房屋维修基金的行政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十)负责居住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贯彻执行旧区改造各项政策措施;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受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及宗教房产代经管理;会同县有关部门,推进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工作。
(十一)牵头制定本县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拆迁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种房产权属纠纷。
(十三)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四)负责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县政府、市、县有关部门和社会报送、提供发展动态和信息。
(十五)参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关资金的管理;参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使用和管理。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