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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
【解答】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余值按照有无担保分为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在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构成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一项内容。因为承租人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所以承租人应保证租赁期满时出租人收回这部分资产余值。这里所指的“第三方”是指与承租人有关的第三方,即在业务经营或财务上与承租人有关的各方,如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主要原料供应商、主要产品承销商、租赁资产出售方等。
就出租人而言,担保余值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这里的“第三方”相当于中介担保人,是指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各方,如担保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等。
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税金的核算
请问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理?
【解答】(1)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应该记入管理费用,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2)契税、车辆购置税应该记入取得资产的成本,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3)土地增值税要分情况: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 (差额)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差额)
实际利率法摊销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法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金额如何调整各期的利息收入?
【解答】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利率,金额不变)
贷:投资收益(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或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倒挤)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收回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然后再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实际上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就等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促使承租人谨慎地使用租赁资产,尽量减少出租人自身的风险和损失,租赁协议有时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承租人而言的。除此以外,担保人还可能是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算应提折旧总额时,如果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不考虑残值。如果不存在担保余值,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残值。
1611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租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二、本科目可按承租人、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科目。
三、未担保余值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本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 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的,企业(租赁)按收到承租人支付的购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租赁收入” 科目,贷记本科目。
承租人未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企业(租赁)收到承租人交还租赁资产,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按未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存在担保余值的,按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未担保余值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剪力墙结构的层梁、连梁画法: 在暗柱支座不够直锚的情况下,但是还有同一平面的剪力墙,要画至暗柱的外边缘(就是说与暗柱接触就行了,但剪力墙要覆盖整个暗柱),纵向钢筋就会直锚(同施工现场做法一致)。否则是...
1、地板采暖系统的使用寿命多长?50年2.初级造价高,但长期运行费用低,现在高档小区逐渐推广使用3/地暖系统只是作为供暖系统中的一个能源补充,可以和其他取暖方法共存公用推荐品牌:南京联塑 中铼丰田 ...
合同是包干价5000万,但在施工过程中有一些增加量和签证部分。如果增加量和签证费用在500万,那么结算的时候是不是不管进度款是如何报的,只需要结算总价费用为5000+500=5500万 结算是算帐,进...
造价常见问题
造价常见问题 一、钢绞线的计算 一、根(或丝):指一根钢丝; 股:指由几根钢丝组成一股钢绞线; 束:预应力构件截面中见到的钢绞线束数量,每一束配两个锚具; 束长:一次张拉的长度; 每吨 XX 束:指在标准张拉长度内,每吨钢绞线折合成多少束。所以说它不一 定是整数。 二、关于钢绞线定额的选择与调整 : (1)束长、孔数要符合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实际张拉长度和锚具孔数; (2)计算设计钢绞线的束数:图纸给定的束数 =重量 /长度,根据计算的束数套用相 近的定额,如果计算的束数与定额的束数不同时,则需要进行定额调整; (3)每吨束数要调整为设计图纸给定的束数,例如:设计某根钢绞线长 18m,采 用直径 =15.24mm(7φ5)的钢绞线及 7孔锚具,钢绞线单位重量为 1.101Kg/m,则: 1000Kg/(7*18*1.101)=7.21束,套用定额 4~7~20~17(钢绞线束长 20m 7孔每
相对应的是另一计税要素是"租金收入",指出租房产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税额。(以上税率为2011年最新调整)
房产税的计缴方式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按照税法规定
1、对纳税人经营自用的应税房产实行从价计征,将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照1.2%的年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将房产出租的实行从租计征,即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3、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按4%税率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A公司原有的房产和新建及外购的房产均为自用,显然应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对于融资租入的房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计算公式 有以下两种:
(一)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
(二) 按租金收入计算: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房产税计税方法 |
房产税计税依据 |
房产税税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房产余值 |
1.2%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产租金 |
12%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从价计征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全国范围内征收房产税的条例还没有实施,只针对部分城市采取差别式征收,具体到某一个城市都是不一样的,以上海为例,外地人员一般购房都需要缴纳房产税,只有部分拥有居住证的购房人不需要缴纳,其余大都要缴纳一定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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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A公司减除的比例为30%。因此,A公司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关键是准确确定公司原有和新增房产的原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在“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中明确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由此可见,对于房产原价的确定,财税〔2008〕152号文件虽然强调纳税人要“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但并没有统一规定是哪一种会计制度。换言之,在确定房产计税余值时,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房屋原价,都得到税法的承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中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但对地价问题并未明确。同时,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明确。
这样“房地一致”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利用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给予了一定照顾:“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这条比较人性化,是优惠政策。容积率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容积率越小说明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小,没有充分地利用土地,造成土地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