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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武汉科技资源优势和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市工业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市财政局、市经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自主创新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促进工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产业技术水平升级。
第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布局规划和财务制度,资金使用遵循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委负责确定自主创新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市财政局负责自主创新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自主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一)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即企业自主设立或联合市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的研发机构,研究和转化新的技术、新的工艺及设备,研究和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二)产学研结合项目。即企业与市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三)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即企业购买社会上的科研成果,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省级以上领先水平新产品, 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即企业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取代进口的新产品,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五)自主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业系统内为支持、服务和促进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而进行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共性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创新引导促进工程、区域和行业(产业)创新规划等项目。
(六)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即连续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居全市工业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效果好,新产品市场占有率高,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居全市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创新成果多,连续两年取得发明专利授权量居全市前列的工业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设备、工艺流程、非专利技术等,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自主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突出技术的市场转化和产业发展实绩。
第七条 取得自主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
本条件:
(一)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工业科研单位;
(二)领导班子开拓创新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企业(单位)法人代表诚信度高;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四)企业规模较大,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较好;
(五)企业科研基础较好,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及研发人员,技术研发力量较强;
(六)企业前一年用于技术创新的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同年度全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第八条 自主创新资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过长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不同情况,自主创新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对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对已实施完成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正在实施但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采用对企业的成果直接给予奖励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自主创新资金年度预算总额、安排支持项目总数、项目总投资、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性及其经济社会效益成效或预期等因素,确定自主创新资金对单项自主创新项目的支持额度。单项自主创新项目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项目评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从市经委网站查阅和下载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的有关申报须知,编制申报材料。区属企业(单位)向各区(开发区)经贸委(经发局)提出项目申请,各区(开发区)经贸委(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向市经委推荐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单位)报市级主管部门(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后向市经委推荐申报项目;中央和省在汉企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经委推荐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按要求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已完工的,按要求编制报送《项目送评报告》;
(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专利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查新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七)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评意见、奖励证明等。
第十五条 为加强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库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单位)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须完成市经委网上项目申报程序。
第五章 项目评审及监管
第十六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筛选报审。市经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拟送专家评审和中介机构评估项目名单,并会同市财政局商定正式名单。
(二)评审评估。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会议评审项目,并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三)项目报批。市经委根据专家评审和中介机构评估的结论以及有关规定要求,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名单,报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席会议审议。
(四)下达计划。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议的意见报有关市领导审定后,按照程序下达自主创新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划拨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按规定加强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跟踪了解自主创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做好自主创新资金使用的绩效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按规定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全力推进项目按计划实施,按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材料。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或不按规定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将收回全部资金,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在今后五年内不受理企业(单位)的项目。
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资金,国有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计入资本公积;收到的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有功人员或冲减相关研发费用。
第二十条 各区(开发区)经贸委(经发局)和财政局、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推荐项目的审核把关,并对获准支持的项目做好服务协调工作,每年对所属单位的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度一月份内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指导意义是:一、信用信息公开公开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二、信用信息共享企业的良好和不良信...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 行预留印鉴管理、 日常运营资金管理 (现金管理及核算、 银行存款管理及 核算、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督和资金报告,不包括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收入)预算和资金使用(支出) 预算。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活动收到现金、 资本金投入和借入资金等; 资金 使用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借出资金等。 第四条 为了合理安排资金, 资金收支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 公司在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的同时, 在年度经营预算的基础上, 编制并上报 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 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人为财务人员,参与人为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和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9]64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 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 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为加强 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 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 号) 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
运城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运城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中不能准确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好项目扶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37号)、《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0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按规定下拨应该兑付到人但由于无法准确核实到人而转入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方向
(一)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薄弱问题
(二)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示范带动性项目的建设,带动周边移民群众共同致富
(四)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用于移民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由市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整合资金、统筹兼顾,集中财力办实事,突出民生优先、公益优先,切实提高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由市移民办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县(市、区)无法准确核实到人的移民人数和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重点优先解决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移民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 无法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预留8%作为全市统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七条 无法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按当年资金额度的5%列入支出预算,用于规划编制、干部培训、移民工作检查、宣传等费用。
第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由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上报市移民办、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有关县(市、区)要按批复的项目计划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市移民办编制全市下一年度项目扶持计划,每年3月份编制上年度项目使用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于4月底将上年度结余资金决算,根据资金状况和项目计划安排当年扶持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单位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混淆。
第十二条 移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完善和规范工作机制,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移民办负责全市无法核实到人扶持资金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稽查和指导;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安排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及报帐制执行工作;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责任主体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筹划、申报、实施和管护工作;原则上单个项目使用国家补助资金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且同类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以县为单位进行捆绑招标,招标由县移民管理机构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移民办参与并监督;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按同类项目进行统一监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责任制,由移民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进行验收。各业主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做好自验工作,收集好项目实施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向市移民办申请验收,由市移民办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移民办公室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移民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要积极接受和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移民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 2100433B
项目资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2100433B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包括省市财政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并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设立、申报、拨付和使用及监督检查的管理。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坚持依法设立、公开公正、确保任务、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