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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水库从事航行、游乐、作业、体育、停泊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区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防范机制。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针对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是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和浮动设施依法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
(二)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登记、进出渔港签证和船员考试发证,并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四)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船舶及相关水上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旅游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旅游的企事业单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管理部门的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工商、环保、质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其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船舶、浮动设施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船舶和其他设施,制定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四)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水上交通事故;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七)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八)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管理部门及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分层分类签订责任书,落实水上交通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客货运输(含旅游运输)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管理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渔业船舶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体育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上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调试、负荷试验,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水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水上游乐设施是否具备出厂合格证明,运营单位进行调试、负荷试验等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水上游乐设施,由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水上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在本市湖泊水库从事水上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 船员应当经水上安全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水上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证件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载;
(二)不得在风力超过自身抗风能力或者能见度不良时航行;
(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危及水上设施、堤防的安全,不得随意停靠;
(四)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需载运的,必须按照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安全措施;
(五)在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航行,并在其划定的水域停泊;临时性停泊的,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六)在汛期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水上设施装备;不得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体育船舶应当在核定的水域范围从事竞赛、训练等活动,不得从事与体育运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水上游乐设施必须在划定的水域活动,不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每半年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每年按照规定对水上游乐设施检修一次。
第十七条 在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通告: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渡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相应的警示、警告标志牌,并按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第十九条 湖泊、水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农业(渔政)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二)体育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体育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上游乐设施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公园、风景区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四)其他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订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旅游旺季、重要节假日、集会、汛期和恶劣天气等水上事故易发期的督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从事水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施安全标准和业务经营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相应的指导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消除的,可依法采取责令其停航、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二)水上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运行、承载游客在水上游乐的载体,包括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气垫船、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等。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渔港工程船、油船、供应船、驳船、交通船、渔业执法船等。
(四)体育船舶,是指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的船、艇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2012年4月23日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
一、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活动日益频繁,尤其是旅游船舶数量增加较快。据统计,仅东湖、木兰湖、道观河、木兰天池就拥有各类船舶1000余艘,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一是相关管理责任主体职责不清。目前,我市湖泊水库数量多、分布广,权属关系复杂,同时船舶种类较多,既有农用、渔业船舶,又有运输、旅游和体育船舶,且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又未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致实践中出现了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情况,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难以找到应当承担责任的管理部门。二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相当一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委会至今尚未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有的虽已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但人员配备不足且多为兼职,安全管理工作难以落实。三是船舶适航性能差。一方面大多数船舶老旧,技术条件差、安全标准低;另一方面,不少船舶尤其是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大多未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持证率低,船舶航行安全难以保证。四是船舶航行、停泊秩序混乱。大多数船舶尤其是旅游船舶未实行定航线、定水域航行或活动,机动船与非机动船、高速船与非高速船穿叉航行,而且随意停靠,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五是船舶经营人的行为不规范。不少船舶经营人的安全意识淡薄,在经营活动中重效益、轻安全、违章操作、冒险航行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出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对相关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明确相关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是《规定》需要规范的首要问题。因此,《规定》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建立以区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防范工作格局作了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主体责任,即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船舶和其他设施,制定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水上交通事故;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二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主要内容包括全面负责本区域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针对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实际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责,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是明确有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门是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和浮动设施依法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登记、进出渔港签证和船员考试发证,并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船舶及相关水上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旅游的企事业单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管理部门的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公安、工商、环保、质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另外规定,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其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除此之外,为了保证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分层分类签订责任书,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三、《规定》对船舶的适航条件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船舶作为水上交通工具,在安全航行方面应当具备静态的基本适航条件,这是船舶管理的基本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船舶应当具备法定的适航条件。一是客货运输(含旅游运输)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二是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管理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渔业船舶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三是体育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规定》对船员的任职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船员的范围较广,它不仅包括运输船舶船员,还包括渔船船员、体育运动船艇船员和非机动船舶驾长、渡工以及在普通游船从事驾驶工作的人员,而且其任职资格管理又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因此,《规定》仅对船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原则规定,即船员应当经水上安全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五、水上游乐设施包括哪些?对其如何管理?
答:水上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运行、承载游客在水上游乐的载体,包括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气垫船、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等。对水上游乐设施的管理主要包括:一是水上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质监、公安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二是水上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证件方能上岗。三是水上游乐设施必须在划定的水域活动,不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四是水上游乐设施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每半年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每年按照规定对水上游乐设施检修一次。
六、在湖泊水库通航水域进行哪些作业或者活动应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答:在湖泊水库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通告: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七、《规定》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水上交通事故(或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为了保证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顺利进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湖泊水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二是明确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部门,即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体育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体育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上游乐设施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公园、风景区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其他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是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并做好善后工作。
厂区交通管理制度 1、目 规范厂内车辆行驶防止发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所造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 所进入公司厂区内机车辆公司内部叉车、铲车、吊车驾驶员 3、责任者 保卫科 车队 安全科 销售科 设备科 物资...
变压器室一般普通人员是进不去的,只有电工出入;因此,变压器室一般情况下不单独制定安全制度。有关变压器室的安全要求,都放在变电所安全管理制度之中;没有变电所的单位,放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制度之中。你可到百...
(1)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安全生产而对各工种的操作技术和具体程序所作的规定,是具体指导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准则。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按照单位...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 CA/A10-CX-051-2007 批准:李长江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07 年 7 月 13日发布 2007 年 7月 13日实施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发布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版本 / 修改状态: 1/ 0 第 1 页 共 6 页 前 言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编制,是集团公司管理体 系文件之一。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协调控制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协调控制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高广元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版本 / 修改状态: 1/ 0 第 2 页 共 6 页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 司独立办公、生产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 则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内部交 通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提高广大司助人员的安 全行车意识及各类机动车的完好率、使用率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更 好的为施工生产 ,结合乌斯太热电厂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 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乌斯太热电厂车辆及司助人员,各参建单位。 (二)本规定所称驾驶员, 是指经学习取得正式驾驶证 ,经各单位安全考核 合格的,单位领导批准。 (三)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乌斯太热电厂及各施工单位由公安车管部门核 发行车执照和号牌的各种大小汽车、特种车等。 (四) 乌斯太热电厂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积极配合乌斯太热 电厂安监部、综合部车管人员开展工作。 (五)本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热电厂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杜绝特大交 通事故、力争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
株政发〔2008〕1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株洲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水库容许污染负荷量的计算,是根据水库水质模型方程反推而求得的,即根据水库中污染物进入湖泊的污染物质总量,减去经各种途径从水库中排出的污染物质总量,即等于该时段水库内污染物质的储量。
水库是人工调节的水体,水文情势变化大,与湖泊、河流不同。水库按其调节性能可分为多年调节水库、年调节水库、周调节水库和日调节水库。当水库承担长期调节(多年、年调节)任务时,其水流特性与环境特性与湖泊相近,纳污容量计算也与湖泊相近。当水库承担短期调节(周、日调节)任务时,其水流特性与环境特性与河流相近,纳污容量计算也与河流相近。
湖泊容许污染负荷量的计算,是根据湖泊水质模型方程反推而求得的,即根据湖泊中污染物进入湖泊的污染物质总量,减去经各种途径从湖泊中排出的污染物质总量,即等于该时段湖泊内污染物质的储量。湖泊的水质模型有完全混合型和非均匀混合型两种。由简化的完全混合型的平衡方程反推而求得湖泊容许污染负荷量。
难降解物的容许污染负荷量为:W=1/△t(CS-C0)V CSQ,其中W为湖泊最大容许污染负荷量,g/d;△t为湖泊维持其设计安全水量的天数,d;CS为湖泊水环境质量标准浓度,mg/L;C0为湖泊起始时期实测污染物浓度,mg/L;V为湖泊设计水量,m;Q为湖泊流出水量,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