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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开展业务指导。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交通、民防、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
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所委托的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所委托的审查机构不得与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提交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七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审查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摇号、抽签、轮换等方式确定承接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
(二)勘察、设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业;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七)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时限自审查机构收到完整的施工图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时限: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基坑施工图,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二级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三级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三)主体工程施工图,大型建设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设工程为10个工作日;
(四)人防工程施工图为5个工作日,幕墙、轻钢网架等施工图为10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的时间和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复审的时间。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后退还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合格书的标准文本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告知书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后送原审查机构复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告知书,并将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归档的文件资料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一)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建设,凡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提交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责任不替代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审查机构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和完善信用奖惩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同步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委托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有的审查方式和要求实施。 2100433B
您好!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是由公司的那个部门与审查单位签订?
部门是无法签订合同的,合同法要法人才能签订合同。用分公司名义,还算马马虎虎。你们一般是建设单位。所以,以公司名义签合同。一般,审图所都有标准格式合同。签合同的目的就是收钱方便。你明天去,把标准合同拿回...
我发给你一篇看看。
合格书:证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合格了 审查报告书:指出你的施工图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市建委关于印发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的通知 [实施日期 ] 2006/05/01 [颁发文号 ]武建〔 2006〕 99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 :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 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建委设计处反馈。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 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 设部令第 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终稿 (2)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06 年 05月 31日 15 时 27分 289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的通知 武建 [2006]99 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有关管理 部门 :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建委设 计处反馈。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 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 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本书收集汇编了有关建设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方面的法律3项、行政法规4项、部门规章20项、规范性文件8项,并收录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查文件审查要点以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本书对规范建筑市场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将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本书可供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的人员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的相关单位、人员参考使用。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中工程等别Ⅳ等及以上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的水利建设工程及工程等别为Ⅴ等的水库、水电站工程均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未划分工程等别的堤防、海塘等工程,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中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对应的工程等别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审批意见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对施工图安全性、强制性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进行的独立技术审查。
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应遵循的程序,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方面: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基础和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可靠性;
(二)是否符合防洪、结构安全、环保、抗震、防火、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三)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施工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及其他相关方利益;
(五)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建筑物的防洪安全性;
(二)建筑物的抗滑、抗倾、抗浮、抗渗、稳定等安全性,各类边坡安全稳定性;
(三)建筑物和基础的结构强度安全性、耐久性;
(四)基础处理是否满足渗流控制(包括渗透稳定和渗流量控制)、静力和动力稳定、容许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等要求;
(五)建筑物的消能防冲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六)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
(七)管理设施设计是否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
(八)安全技术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九)施工图设计的技术合理性;
(十)审查机构认为应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图纸:
(一)总体全面性图纸;
(二)分部性图纸;
(三)建筑物结构布置和主要部位配筋图纸;
(四)有关重要结构的局部性图纸;
(五)审查机构认为应送审的图纸。
水利工程施工图必须提交审查图纸分类参考标准见附录。
第八条项目法人按规定向审查机构送交施工图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送审计划(包括送审时间及图纸范围);
(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审查机构认为与审查有关的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荷载组合、计算的边界条件等其他资料;
(六)审查机构认为与第七条内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项目法人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依法需要招标确定的,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开展审图工作前,应由审查机构、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协商明确送审图纸及内容。
(二)对未办理施工图审查相关手续的,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受监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条小型工程(水电站、泵站、水闸除外)、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引水工程以及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审查。其他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小型水电站、泵站、水闸工程项目可分阶段完成施工图,实行分阶段施工图审查,但阶段划分不应过多。设计单位应将完成的送审施工图及时送交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送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结果;大型项目及技术复杂、或需要进一步查勘、分析论证的项目,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施工图审查工作时间由项目法人与审查机构协商确定。
审查机构在完成全部规定图纸审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并与设计单位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成为审查合格项目。对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后,连同施工图退回项目法人,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审查机构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后,设计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施工图审查响应意见,并及时送交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如有重大分歧,可由项目法人组织并聘请专家会审;若仍存在重大分歧,可由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报告应根据本办法第五、六条的内容,对送审施工图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客观阐述分歧意见的处理,明确审查结论,并由项目审查人员、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审查依据、审查过程及主要内容、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及其他与施工图审查有关的会议纪要、复查意见等。
第十五条施工图一经审查,不得擅自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属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在重大设计变更批复后经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收到施工图审查报告和设计单位的响应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项目法人应提交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复印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响应意见、经审查机构盖章的施工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法人颁发施工图审查备案书。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将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批复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
三、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八条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其承揽业务的范围不得超越本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省外单位承揽业务的范围应与其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的勘察设计业务范围相一致,已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原则上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变。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按工程等别分为三类,具体要求如下:
1、Ⅰ、Ⅱ等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且对应所审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专业齐全;
2、Ⅲ等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不应少于5人,且对应所审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专业齐全;
3、Ⅳ等及以下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不应少于3人,且对应所审查工程的施工图主要设计专业齐全。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和人员应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等级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未在信息平台上公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请登记信息的单位,应先将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传真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开户。开户后即可进行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进行提交。提交后的信息若需修改,应按变更手续办理。
第二十二条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审查人员的基本信息、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业绩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上已发布的各审查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审查机构应在信息发生变化的3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上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打印纸质材料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凡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不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审查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工程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审查赔偿责任。
施工图涉及专有、专利技术,需要保密的,审查机构应与项目法人和施工图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保密协议,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不得因施工图审查而放松自身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从业人员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经技术、经济比较基础上,认真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施工图一次审查合格率。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审查机构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禁止其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
(三)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十三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禁止其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超越本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二)转让或分包施工图审查业务;
(三)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未按规定在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在编制概算时应包含在工程勘察设计费总费中,具体由审查机构与项目法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共涉及3项条款。
1、第五条第一款
原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修改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第十一条
原为: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修改为: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3、第十九条
原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全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12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