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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8〕65号文)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经研究,现就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有关事项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基本信息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具体内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

(1998年11月27日武政〔1998〕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8〕65号文)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经研究,现就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在政府的计划指导下进行。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坚持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立足市场,面向广大居民;坚持市场价商品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我市各类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以适应市场不同层次消费对象的支付能力和需求。

二、经济适应住房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1998至2002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规模确定为600万平方米,并将其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具有开发资质、社会信誉好、开发能力强的房地产企业中择优确定。

四、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城市中心区以外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卫生机构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驻汉部队,可利用单位规划生活区内的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我市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及其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其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重点在汉口后湖、古田、汉阳泗新、武昌南湖等区布局,由市规划、土地部门从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中一次规划,他年实施。城市中心区内的单位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应按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布局的要求,将土地置换到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用的自用土地,经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后,列入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土地利用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未经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有偿转让。

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其规划、设计方案也应采用招标、方案竞选等方式,择优选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保护环境。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通过验收的经济适用住房方可入住。

七、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房屋交付使用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经有批准权部门批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各级政府已发文明确免征的,继续免征;未免征的,减半征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政府临近和社会监督。

九、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内的公益性、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移交有关部门使用,其费用可以摊入建房成本;对经营性、盈利性的公建设施,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转让,配套建设的经营性设施不得无偿划转给其它部门或单位。对重点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以及市政大配套设施建设难度大的经济适用住宅小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规划红线外的市政道路、排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列入年度城建计划中安排。从1998年起,新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不再执行小区30%以下的住宅可以作为市场价商品房销售的政策。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单位和驻汉部队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全部用于解决本单位、本系统职工住房,不得对外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时,须办理预(销)售许可证,并使用全市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文)中关于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稳定的有关精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人格调控的各项工作。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政策,其最高限价由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8项因素审核制定,每年公布一次。1999年底前竣工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十二、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教育、市政、环卫、园林、税务、物价、银行、供电、电信、自来水、燃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三、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武汉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6号令)和《武汉市城镇物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小区时,应按移交的信宅建设造价的1.5%,提取住房公共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列入建安工程费。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房地局(房改办)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经济实用住宅建设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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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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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武政[1998]125号

【发布日期】1998-11-27

【生效日期】1998-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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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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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文献

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 不断改善特区居民居住环境 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 不断改善特区居民居住环境

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 不断改善特区居民居住环境

格式:pdf

大小:1.4MB

页数: 3页

深圳是改革开放后新崛起的移民城市,在建立经济特区后的短短18年里,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住宅建设,比较好地解决了城市人口急剧增长带来的巨大住房压力问题。到1997年底,全市城市人口人均居住面积达15.9平方米,早就超过了人均居住面积9平方米的小康住房标准。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解决,由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大胆借鉴新加坡和香港的住房建设经验,成功地建立了适合深圳实际的住房供应体系,妥善解

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不断改善特区居民居住环境 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不断改善特区居民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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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改革开放后新崛起的移民城市,在建立经济特区后的短短18年里,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住宅建设,比较好地解决了城市人口急剧增长带来的巨大住房压力问题。到1997年底,全市城市人口人均居住面积达15.9平方米,早就超过了人均居住面积9平方米的小康住房标准。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解决,由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大胆借鉴新加坡和香港的住房建设经验,成功地建立了适合深圳实际的住房供应体系,妥善解

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筑市场改革步伐的通知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92-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筑市场改革步伐的通知

(1992年9月18日建设部建建字第616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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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通知全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武政〔19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顺利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无偿供地规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市场的实际需要,确定房地产发展规模,提供必须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确保土地开发供求平衡。坚决查处违法用地,制止以“集资房”名义搞变相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租金改革步伐,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制止住房无偿分配,增强城市居民购房置业意识,引导城市居民消费结构的调整。

三、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快还建房建设步伐,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筹资金外,人民银行市分行要协调有关专业银行积极筹措还建房专项贷款,支持还建房尽早竣工,以妥善安置拆迁户。还建房专项贷款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银行负责组织落实。

按照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提高我市城市居民对住房的承购能力,市人民政府委托专业银行、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及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职工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抵押贷款业务;企事业单位可对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给予适当补贴。

四、为了缓解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前期投入大、资金平衡难的矛盾,对1995年底以前已实施拆迁、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在办理还建房工程报建手续时,暂缓缴付有关税费,待商品房工程报建时,一次核定,按工程进度分期缴交。

对旧城改造中1995年底以前已实施拆迁了的还建住宅项目,供水设施补偿费仍按每户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

五、旧城成片开发和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网点,除粮店、煤店、菜场无偿提供给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外,其他商业服务网点一律按商品房价格出售或出租。按规划配套建设的集贸市场可免缴各种建设费用,建成投入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也可出租。

六、为规范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强化收费管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布,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对未按规定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乱收费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任何单位和组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摊派、集资。

七、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率,严格控制零星建设。在旧城改造范围内逐步推行熟地批租,由城区人民政府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还建安置工作,以缓解拆迁还建安置的矛盾。

在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作中,对符合购买经济实用房政策的拆迁户、又愿意易地安置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实用房予以安置。

八、进一步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鼓励市外、境外不同经济实体来汉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活动。进一步放开、搞活、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在拆迁户还建安置落实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项目与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有关部门应给予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对进行转让的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可按其转让地价的20%一次性收取转让费,并办理转让手续。

九、加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革的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企业改革,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创造条件,走集团(股份)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路子。要切实转变利润增长方式,把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消耗、盘活存量作为重点,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服务与协调。市城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应采取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骨干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市过去制发的有关房地产开发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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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收费的通知简介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尽快解决中低收家庭住房问题,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免收占道费。

二、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设施、燃气设施等费用)、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防洪保安费、土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房屋评估费、产权来籍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

三、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应同步配建,并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卫生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暂行办法》施行前确定的自有生活区土地建设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不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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