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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建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而提出的意见。
一、明确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和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探索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核心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近期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新就业职工和在汉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三)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市市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全市统筹、各区负责;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探索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强化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环保和财政等部门,科学编制住房保障专项规划,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空间布局、配套市政设施建设等规划内容;合理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较为齐全的区域,下一年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选址和落地工作要在上一年年底之前完成。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项目)先行储备制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市、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土地整理及储备工作,并确保及时供地。在符合土地供应政策的前提下,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提供给政府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和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积极依据有关政策向上级部门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要确保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的比例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市融资平台公司可按照要求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积极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配建制度。对以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建设用地开发的商品住房(含限价商品房)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的安置住房项目,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应当要求开发单位按照项目规划住房总建筑面积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交付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交归政府所有。具体配建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均享受“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各项服务,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流程整合为计划、立项(核准)、用地规划(供地)、建设四个阶段,分别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由其确定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涉及互为前置审批的,明确先后办理顺序;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审批流程之间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审批在保持现行流程不变的基础上,明确加快办理的时限要求。
(六)优化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集中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水平。同时,要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做到经济适用。
(七)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设、买卖和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生活垃圾服务费实行减半征收。对于立项(核准)、征地拆迁、规划、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测绘等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参照现行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采取按照收费标准低限收取的规定执行。
(八)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度。项目法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要严格履行法定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九)健全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单位的准入门槛,将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作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主体。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在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有关规定,对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组织竣工验收。市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落实《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监管制度;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力度,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对发现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企业质量失信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加强工程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同步,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同步建设、同步竣工”的原则,其中,市政道路交通和公用管网配套应当纳入各专项规划,确保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协调、衔接,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选址和计划审批阶段提前介入,统筹安排。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和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要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提供最优办事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教育、商业、社区服务等配套服务设施布局,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充分采用集约化布局,提高使用效率。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应当在项目交付使用之前竣工,大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首批住房交付时相应基本公建配套设施应当同步竣工。
三、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加强统筹调配。己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统筹分配。市级及以上重点公益性项目、重点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被征收家庭实物安置主要通过限价商品房解决,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用于安置不符合条件的房屋被征收家庭。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不足或者用地紧缺的区,经与相关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异地建设或调配,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规范准入审核。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多部门横向联系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三)严格租售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租售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廉租住房按照住房和收入情况评分排序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登记、摇号销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轮候制度,限价商品住房严格定向供应。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尽快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实行市场化租金,实现租补分离。
(四)加强使用管理。要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重点组织和扶持一批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经营,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和经营平衡机制。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费用缺口,按照其实际收取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住房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在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在其他项目小区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服务,要纳入所在项目小区统一管理。
(五)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承租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停发租金补贴。
四、进一步完善并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体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辖区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级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优化各项行政审批流程,积极支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各区、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和强化目标责任和问责承诺的分解与落实。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监察部门参与的跟踪监督机制,完善约谈、巡查、通报、问责和考核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实行适时有效的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各部门责任。市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需求调查、建设项目落实、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销售配租、后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住房保障各项政策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和环保部门开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调配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格审核、销售配租、后期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住房保障专项规划进行论证,向上级部门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会同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下达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节能评估审查和项目立项(核准)等工作。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并依据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项目选址、规划审批、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在商品住房等项目供地过程中组织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住房保障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规划,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管理;组织实施项目外部市政配套道路建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向上级部门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并参与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审核工作;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收费减免落实情况。
民政部门参与制定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对象收入核定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参与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编制、项目计划审批和核准工作。
公安消防、民防、园林、气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并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各专项验收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排水、公交、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要求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三)严格目标考核问责制度。对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其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由于故意和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开展,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辖各部门。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安徽富邦装饰【沫沫】为您解答; 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说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但是各地方的认知和实践不完全相同,例如重庆市和湖北黄石市,把廉租住房纳入...
山东省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一旦超过住房保障标准,就要完全退出住房保障体系——这种国内常见的\"一刀切\"退出机制,今后在山东将不再施行,取而代之的是更人性化的\"阶梯\"退出机制。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当保障房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可通过停止补贴、提高租金档次、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政[2011]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土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城乡建设
冀政28号
河北省政府
2011-2-2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豫政 〔201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