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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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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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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施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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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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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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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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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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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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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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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为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8日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住建部工作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责成市城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牵头单位起草《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方案》),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核,于9月16日印发施行。现就《深化改革方案》相关具体内容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深化改革方案》的政策依据主要有: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写要点的函》(建办法电[2019]14号);

4.《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44号);

5.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武办文[2019]64号)等。

二、主要内容

《深化改革方案》分为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和保障措施等5个部分。其中:

(一)工作目标

在2018年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改革试点期间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改革任务进行补缺补漏,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体系,拓展和优化信息数据平台功能,不断提升改革成效,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比2018年底压减10个工作日)、政府审批事项精简到22个左右(比2018年底精简13个)、申请资料精简到75个以内的目标(比2018年底精简30个);到2020年底,形成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1.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1)精简审批环节。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减、放、并、转、调”的处理意见;进一步梳理和下放审批管理权限,指导下级部门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

(2)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将政府审批事项压减到22个左右,优化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3)优化审批阶段。将其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审批阶段办理或者予以并行推进。探索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4)分类优化审批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优化完善我市5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审批时限要明确全流程4个阶段总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及各审批阶段和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

(5)缩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在将消防、人防、配套绿地、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实行联合图审、电子图审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审查项目、内容范围。试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

(6)优化联合验收。整合联合验收综合收发件窗口工作人员力量,对联合验收收件分发、协调督办和统一发件实行集中管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为工程建设项目做好服务,确保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7)拓展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对可以延后办理但未实施区域评估或者需要单独进行评估的评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2019年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评估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8)完善区域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区域评估制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制订区域评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在辖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并在项目审批中试行区域评估成果共享。  

2.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体系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推进政务外网全连通,不断完善“多规合一”“一张蓝图”,推进“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应用,实现平台协同常态化,促进项目策划生成和审批工作。

(2)“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进一步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选派优秀人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完善帮办代办工作。 

(3)“一张表单”整合申报资料。根据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评价指标要求,重新制作发布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资料目录,实行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将全流程申请资料精简到75项以内。

(4)“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拓展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实现对评估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监管服务和电子监察。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实现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  

(5)“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探索建立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制度。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不断完善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3.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

(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针对2019年以来简、放、并、转、调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评估事项,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各相关部门要制订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恶意压价等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用记录,落实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并向“信用武汉”平台推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3)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托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落实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承诺制,明确报装、设计、施工、验收、接入等环节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工作。

2.加强沟通培训。进一步落实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加强对各级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

3.严格督促落实。落实督导评估制度,落实改革月报制度,建立改革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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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

在2018年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改革试点期间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改革任务进行补缺补漏,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体系,拓展和优化信息数据平台功能,不断提升改革成效,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政府审批事项精简到22个左右、申请资料精简到75个以内的目标;到2020年底,形成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环节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不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审批事项,减少保留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简化申请资料,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减、放、并、转、调”的处理意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2.进一步梳理和下放审批管理权限,明确承接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审批要求等,尽可能实现一个项目的各个专项配套工程由同级部门审批管理。相关部门要制订并完善配套措施,指导下级部门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民防办、市园林和林业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二)规范审批事项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形成统一规范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组织修订市级审批事项清单,将政府审批事项压减到22个左右,优化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三)优化审批阶段

1.对照国家、省审批阶段划分标准及各阶段审批事项,优化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及各阶段审批事项,将其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者予以并行推进。(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

2.简化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探索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

(四)分类优化审批流程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参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优化完善我市5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审批时限要明确全流程4个阶段总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以及各审批阶段和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8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48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48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41个工作日(34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五)缩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

在将消防、人防、配套绿地、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实行联合图审、电子图审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审查项目、内容范围。对檐口高度小于5米、单跨跨度小于6米、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且抗震设防类别属于丙类或者丁类的单层房屋建筑,不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建筑总面积小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等6类公共建筑,不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试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防办、市园林和林业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六)优化联合验收

整合联合验收综合收发件窗口工作人员力量,对联合验收收件分发、协调督办和统一发件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组织开展规划、消防、人防、园林、档案等联合验收。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市政公用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装、设计、收费、施工、验收、接入等环节的监管,指导督促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为工程建设项目做好服务,确保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防办、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七)拓展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

进一步拓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评估事项范围。对凡符合相关规定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审批范围、具体事项、申请资料等,并同步更新审批所需要的资料表单。对可以延后办理但未实施区域评估或者需要单独进行评估的评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2019年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评估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

(八)完善区域评估制度

进一步完善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评价、防洪影响评价、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文物保护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区域评估制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制订区域评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在辖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

三、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体系

(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1.推进政务外网全连通。推进市、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具有项目生成职能的单位以及参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的单位政务外网联通,以支撑“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运行。(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实现稳定连通)

2.实现平台协同常态化。市、区两级具有项目生成职能的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推动项目应上尽上,实现平台协同常态化。(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招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城投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武汉地产集团、市水务集团、市燃气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碧水集团,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 2019年10月底实现高效率和高质量协同)

3.不断完善“一张蓝图”。市园林和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要抓紧提供生态公益林分布图、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空间规划成果数据。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抓紧提供符合要求的山体保护规划、林地保护规划等空间规划成果数据。制订消除各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推进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江汉、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1.进一步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和提供咨询服务。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一门式”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选派优秀人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充分向窗口首席代表授权,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结率。(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通信管理局,武汉地铁集团,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2.进一步完善帮办代办工作,主动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和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制定并实施帮办代办服务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通信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三)“一张表单”整合申报资料

1.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优化审批事项办理指南,根据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评价指标要求,进一步提升工作标准,将各审批阶段所有审批事项所需资料进行整合精简、限定数量,将全流程申请资料精简到75项以内,重新制作发布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资料目录。(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2.实行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建立行政审批市、区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云共享,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证件影像、附图等信息提前传递到相关部门。对能够在线核查的、已在上游审批阶段提交的或者由上游审批部门出具的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资料。(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通信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

(四)“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1.拓展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实现对评估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监管服务和电子监察。(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通信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

2.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实现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1.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告知承诺、区域评估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和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以及“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等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通信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

2.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不断完善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民防办、市生态环境局等;完成时限:长期)

四、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2019年以来精简、下放、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办理时序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评估事项,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各相关部门要制订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信用信息功能,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恶意压价等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用记录,落实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并向“信用武汉”平台推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民防办、市通信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

(三)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1.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托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民防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2.规范市政公用服务。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落实服务承诺制,明确报装、设计、施工、验收、接入等环节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全过程监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通信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工作,要抽调与改革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门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订改革任务分解表,将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细化分解,明确主要任务、工作目标、具体措施、牵头部门、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加强沟通培训。进一步落实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各区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下级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根据改革进程和阶段任务,适时采取集中宣讲、网络培训、专题辅导、现场观摩等方式,加强对各级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严格督促落实。落实督导评估制度,将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查内容,适时开展督导评估。落实改革月报制度,市城乡建设局每月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报送我市改革进展情况,接受督促指导,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按时保质完成深化改革各项目标任务。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将深化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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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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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献

市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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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 [2018]33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8〕26号)、《湖 北省工业建设项目 50 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改革工 作方案》(鄂政办发 [2018]71 号)、《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 (湖 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 (咸 政办函 [2019]18 号)等文件精神, 为切实做好住建局职责范 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 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 加大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

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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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持续巩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效, 深化“放管服” 改革,提升全市投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 2019〕11 号)、陕西省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陕 政发〔 2019〕13号 )和《西安市全面推进 “一网通办 ”加快数字化转型行 动方案》 (市政发〔 2019〕5号 )、《西安市推进 “互联网 +政务服务 ”深度 融合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市办字〔2019〕51 号 )等文件精神, 现就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 真落实全国

延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介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和中、省住建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制度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以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为切入点,按照“突破常规、改革创新”的思路,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事项、再造流程。全面梳理审批服务事项,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国家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清单》,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不留死角。减少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压缩办理时限,再造便民高效人性化的审批流程。

(二)分类管理、精准审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全面实行分类分阶段管理,实现精准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三)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推行项目审批代办制度,精减申报资料,实行多规合一、多评合一、施工图联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一次申报、一窗受理、一章通办”,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群众获得感。

(四)创新机制、规范运行。减少前置、取消限制,建立审批容缺、诚信、承诺、会商机制,推进审批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优化完善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促进线上线下服务并行互补、有机融合。

(五)审管联动、强化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审批和监管体系,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权责界限、职责分工,完善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形成相互配合、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审管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充分发挥集中审批管理制度优势,采取“减、放、并、转、调、集”多措并举,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形成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一个部门实施集中审批“六个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延安模式”。为培育更多市场主体、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民间投资增长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到2019年底,实现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10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70个工作日。到2020年底,实现与全国相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一张蓝图”空间管控数据管理体系,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形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消除差异性图斑,促进发展目标、空间坐标、用地指标“三标衔接”。统筹项目落地建设条件,明确行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储备,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形成建设项目和规划项目接替有序的项目储备库,加快项目落地建设,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优化“一个系统”,强化审批数据管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中省市县四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管理系统,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实现统一受理、在线审批、实时流转、节点控制、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提升审批管理效能。进一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和业务拓展,最终实现“一网通办”目标。

完善“一套机制”,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区域评估、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完善中介服务质量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审批协调机制、会商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审批全过程实施监督,形成依法审批、信息共享、前后联动、监管到位的审批服务模式。

深化改革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市本级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修订完善涉及行政审批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各县区由县区政府统筹实施,按照市本级方案,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深化改革方案,落实责任,同步实施,确保市县两级改革同步推进。

四、改革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来源划分为政府投资类(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和装饰装潢工程、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基建项目均须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和企业投资类,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审批基础上,政府投资一般类项目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管理,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许可为主要节点。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按“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按“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手续、多评合一、施工许可为主要节点,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8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地籍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7项。

改革内容:

(1)选址意见书核发。保留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保留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在可研报告中充实一般项目固定资产节能评估(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节能评估,在开工前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附简易评估备案表(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并批复)、地上文物保护方案等内容,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保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保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批。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完成,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环境影响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取水许可。保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在开工前完成,取水许可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确定的总平面图和相关规划指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并核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审评估报告可委托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同步编制。审批部门受理后组织联合踏勘评审,出具审查意见。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概算审查、预算审查、招标备案8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4项。

改革内容:

(1)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查与初步设计同时审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保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提出的人防相关要求进行人防施工图设计并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人防办)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保留洪水影响评价,与初步设计同步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4)初步设计审批。保留初步设计审批。在初步设计中充实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评审并批复)、地震安全性评估等内容,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审批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城管、商务、城改、文物、交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定,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同时审查、同步办理,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土地批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审批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城改办、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交警支队)

(6)概算审查。保留概算审查,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建设内容由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概算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后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责任单位: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预算审查。保留预算审查。在审定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进行预算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招标备案。保留招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施工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招投标、中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用地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6项。

涉及中介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1项。

改革内容:

(1)招投标。保留招投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中标备案。保留中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应充实建设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4)建设用地批复。保留建设用地批复。在施工许可前尚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批复,但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占用地后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可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出具告知承诺书,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求。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纳入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复(自然资源部门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环评批复不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在开工前完成即可。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同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推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一事项、一监督”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环评批复擅自开工的,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对拒不履行环评责任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各项规费收缴不作为审批前置,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有规费收缴的部门单位)

(6)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延安供电局、延安能源集团公司、延安水务集团公司)

4.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质量监督报告、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3项。

涉及中介服务:联合测绘1项。

改革内容:

(1)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保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联合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基础上,对竣工验收阶段实施房产实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复测),具体包括控制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规划复核测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等内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由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技防、档案、防雷、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主管部门)

(3)竣工验收备案。保留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土地手续、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水许可、多评合一(包含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6项。

涉及中介服务: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固定资产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9项。

改革内容:

(1)土地手续。保留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采用“标准地 承诺制”的供给模式,土地储备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评估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等相关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前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保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核准项目按权限分级核准,备案项目统一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采用即办方式,在开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环境影响评价。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完成,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条件。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取水许可。保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在开工前完成,取水许可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6) “多评合一”环节。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多评合一”,由审批部门组织联合踏勘、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价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2.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招标备案、中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7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项。

改革内容: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多评合一”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时提出的人防相关要求,进行人防施工图设计并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人防办)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审批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城管、商务、城改、文物、交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采取“多评合一”方式审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审批前置。带方案出让土地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承诺,各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城改办、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

(3)招标备案。保留招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中标备案。保留中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应充实建设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土地批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环评批复不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在开工前完成。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同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推送至生态环境局,按照“一事项、一监督”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环评批复擅自开工的,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对拒不履行环评责任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各项规费收缴不作为审批前置,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有规费收缴的部门单位)

(7)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延安供电局、延安能源集团公司、延安水务集团公司)

3.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质量监督报告、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3项。

涉及中介服务:联合测绘1项。

改革内容:

(1)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保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联合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基础上,对竣工验收阶段实施房产实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复测),具体包括控制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规划复核测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等内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由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技防、档案、防雷、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主管部门)

(3)竣工验收备案。保留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建设单位)

通过对政府和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流程梳理,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25项、中介服务事项13项;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16项、中介服务事项13项。

减少审批事项2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审批全过程,删除审批事项清单中不动产登记事项,取消企业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

合并审批事项2项:将政府投资类项目人防设计条件与规划设计方案一并审查;企业投资类项目规划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共8个评估评审事项作为合并事项,实施“多评合一”。

调整审批时序5项:①环境影响评价;②固定资产节能评价;③取水许可3个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在开工前完成;④人防设计条件审核调整到规划方案审查时一并进行;⑤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三)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为了便于精准审批,精细化服务,按照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将政府投资类项目分为政府投资一般类型项目、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企业投资类项目分为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共6类。

1.政府投资一般类项目

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100个工作日。

2.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

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其中室内改造项目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批复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85个工作日。

3.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

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按照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85个工作日。

4.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

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指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按照工程建设许可(合并可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直接审查实施方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50个工作日。

5.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

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70个工作日。

6.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

(1)带方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型企业投资项目;

(2)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15米(含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该类型项目按施工许可(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2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五、管理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市长为组长的延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办、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制定深化方案,具体负责改革日常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深化方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负责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措施,推进落实改革任务。

(二)强化集中审批管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陕办字〔2018〕97号)精神,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深化审批与监管分离改革,创新服务模式,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健全审批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制度,推动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常态化,共同研究解决审批、监管重大事项。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继续完善审管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实现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行业部门要夯实责任,加强项目监管,特别要加大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符合或不符合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要及时向审批部门推送相关信息,以便审批部门准确、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形成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严格审批的“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格局和“审管分离不分家、审批监管共促进”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中介服务管理。按照《陕西省规范中介机构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事项一律取消。丰富中介服务超市功能,完善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制定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两张清单”,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严厉打击 “红顶中介”,放宽市场准入,规范使用中介服务,探索推行中介服务联合体,实现1家牵头、多家配合的“1 N”中介服务模式。建立中介服务监督机制和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介服务平台,由企业、审批部门和信用监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业绩进行联合监督评价。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有严重不良记录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示,责令其退出市场,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需注销或吊销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的,由审批部门或相关部门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企业法人、重点人群的基本信息、承诺事项内容等信息与全市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和联合奖惩制度,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对守信主体降低门槛受理,对“黑名单”主体限制受理,科学运用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六)完善审批服务效能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要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帮助和辅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策划、包装、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持续简事项、减环节、优流程、缩时限,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保障建设项目快速落地建设。探索建立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全程为企业办理各种手续提供服务。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七)强化审批监督。充分运用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和司法部门的法制监督职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审批后行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依托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和延安“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项目建设单位、广大群众来信、来电投诉等多种方式开展有效监督,持续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监督,逐步建立以办事企业为主体、社会各方参与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审批依法依规。

六、工作措施

(一)加快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标准化体系。对已出台的制度办法根据改革要求进行修订,对需要新出台的尽快制定出台,把审批管理全过程纳入制度体系之内,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制度内运行,以制度体系的标准化推进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二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管理标准化体系。建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根据中省改革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完善“一阶段一指南、一事项一流程”,实现项目审批全过程格式化、流程化管理;涉及审批的事项清单、阶段安排、办事指南、审批流程等全部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标准,修订完善行政审批和服务操作规范。建立标准规范明确、操作流程明晰的审批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企业的满意度和群众的获得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6月底完成)

(二)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核心要件齐全,非核心要件在期限内可以补齐,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大胆实施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修订完善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建立容缺事项目录和材料清单,将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改革纳入制度化轨道,实施规范化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7月底完成)

(三)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在新区推行区域评估,新区的建设项目审批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在新区试行取得经验后,在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产业园区及特色小镇推开,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创出一条高效审批的路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新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9月底完成)

(四)全面推行联合测绘。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测绘”实施细则,统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绘”的实施范围、具体内容、测量精度、技术规范、工作流程、成果形式、资质要求、监管要求等内容,建立竣工验收阶段所需规划、土地、人防等测绘内容清单,将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用地复核验收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等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按职责负责,9月底完成)

(五)实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由审批局牵头,自然资源、人防、住建(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限时联合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审批局汇总后限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按职责负责,6月底完成)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推广县区和部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引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公众咨询,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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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简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改革内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即立项到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在鹤峰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但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同时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其他类型事项,全力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和管理系统,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将政府投资项目从申报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压缩到7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到5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到30个工作日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刀刃向内。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主管部门以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高效运转为目标,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坚持刀刃向内的勇气,在各项目推进环节主动谋划、提前介入,深入查找自身短板和不足,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亮实招、提标杆、优流程,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二)坚持协同推进。强化各环节、各阶段牵头部门责任,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部门间审批事项的紧密协作,积极推进并联办理、联合办理、信息互通。

(三)坚持放管并重。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坚持减审批事项不减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守住工程质量安全和廉政底线,强化资金效益。

三、深化改革措施

(一)积极主动谋划项目。以项目为核心,以加速项目落地为目的,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园区外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和多评衔接工作,统筹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涉及到的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压覆矿产评估等多种评估评价事项,加快项目落地。(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鹤峰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规范工程建设许可。抓紧统筹各类规划,积极推进各类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以“一张蓝图”为支撑,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期,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的建设需求,建立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落实项目投资、预选址、用地指标等建设条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设计方案审查,积极探索并建立部门联合审查机制,为审批提速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鹤峰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深化施工图审改革。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殊工程除外)可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作为前置审批申报要件。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申请材料中,将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人防工程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图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图审机构,负责全县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建立施工图审质量评价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图纸审查质量。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容后提交(但需提供施工图送审回执),其中桩基础及装饰装修工程容后至开工前、非桩基础容后至基槽验收前,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简易低风险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先行依据设计图纸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可随施工许可容后提交。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因设计图纸变化导致投资变化较大的,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对变化部分补充评审,财政部门依申请补充投资评审,并签订补充协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四)优化施工许可流程。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承诺审批制,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三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事项,建设单位交一套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发一个证。实行“一张表单”申请、“一个窗口”受理、“一个流程”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标明质量安全基础信息及监督员信息,不再单独在湖北省建筑市场和诚信管理一体化平台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所需资料,不再单独出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登记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大数据中心)

(五)细化批后监管举措。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管人员及聘请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监督时,对可不进行施工图审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对容后施工图审的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后,监管部门要在首次监督检查时,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存在的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以及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擅自施工等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信用评价扣分、停工、撤销许可、纳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予以处罚,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对后续监管力量薄弱的监督检查事项,由住建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政务局)

(六)简化竣工验收环节。推行工程项目竣工预审预验收制度,相关审批部门在五方责任主体预验收时提前介入,提前预审项目资料,提前参与部分难以一次性通过的部分专项工程分项验收,并出具预审预验意见;五方责任主体验收通过后向综合窗口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综合窗口通过系统向各相关审批部门推送验收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实行联合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推行验收环节“多测合一”工作,对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七)加大督办考核力度。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系统中引入“超时默许”监督机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在对应审批窗口确认受理后(以窗口出具的《申请受理告知书》和承诺的时间为准),因审批原因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事项,视为已审批同意,直接进入超时默许、自动用印程序,并对超时和自动用印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因网络延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出现超时情况时采取容错机制,由审批部门及时纠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段长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个阶段分别安排专业人员,作为该阶段的审批服务“段长”,由段长负责督办指导所在阶段的审批工作,并按照“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将综窗单一督办服务模式,转变为段长督办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县政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八)提高工改服务质量。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受理服务职能,优化其与各审批部门之间的案件流转程序,将企业和群众来回跑着办的事项,“打包”交予代办专员,变“业余跑”为“专业办”、“企业跑”为“部门跑”,切实提高工改服务质量,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多部门跑路等实际困难。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或实地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综合窗口根据项目类型和事项类别告知相应审批窗口,审批窗口委派专人及时到综合窗口对接申请人,并进行现场培训、政策答疑和协同服务,协办、代办、帮办各项手续,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审批问题,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最多跑一次”。(牵头单位:县政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深化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深化改革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县优化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资金支持事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高标准、高要求、高效率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地生效。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报刊、电视和新媒体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同时,切实做好公众咨询工作,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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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部署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破解堵点问题推动关键环节改革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梳理当前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环节、条件等,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精简优化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按照“一家牵头、部门配合、成果共享、结果互认”要求,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运行规则,提升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审批效率。统一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规则和办事指南,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审批咨询、指导服务水平,推行帮办代办、“互联网+”等服务模式,形成线上线下联动融合的审批咨询辅导服务机制。

(二)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区域评估。建立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加强业务协同,先行完成考古调查等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条件及评估评价事项要求,鼓励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明确项目建设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和材料清单,简化项目后续审批手续。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深化落实区域评估,进一步明确开展区域评估的事项清单和技术标准,及时公开评估结果。强化评估成果运用,明确项目具体建设条件和要求,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措施。

(三)精简规范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健全完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公开办理(服务)指南,明确适用范围、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收费和承诺时限。制定公布技术审查事项审查标准,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技术审查效率,支持开展智能化“电子辅助审批”探索。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功能,推动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进驻,实现中介服务网上展示、服务委托、成果提交、监督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四)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程序。全面优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流程,可将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提前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推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实时获取项目市政公用服务接入需求、设计方案、图档等相关信息,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用时管理。

二、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

(五)细化项目分类和改革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对工业、仓储、居住、商业、市政、教育、医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制定“主题式”“情景式”审批流程,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区域位置等情况,制订更加精准的分类改革措施和要求,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建立健全基于工程风险等级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乡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六)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对一般社会投资的工业类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等级,建立并公布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三、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

(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上办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规程》(见附件),加强工程审批系统运行管理,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水平,2020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除复杂事项以及需要现场踏勘、听证论证的事项外,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证件制作的全流程全环节在线办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各部门在线使用“一套图纸”,并按照电子档案要求实时归集、动态维护、安全管理。精简明确联合验收所需测绘成果,推进联合测绘成果在线共享应用。加强对审批全过程线上监管,实行审批环节亮灯预警管理,及时分析研判审批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八)加强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审批等相关部门既有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共享。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供需协调、规范使用、争议处理、监督考核、安全管理等数据共享制度,保障审批事项全覆盖、审批信息实时高效流转、审批全过程自动留痕。统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技术标准和基础条件,不断提升数据共享质量、时效性和完整性。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施工现场监督、房地产管理等相关系统平台协同应用。

(九)提升网上审批服务便利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工作机制,明确网上咨询服务、在线并联审批、联合会商等办理流程和服务责任。持续完善工程审批系统网上信息发布、咨询服务、申请、互动、投诉建议等服务功能,鼓励提供智能申报指引,辅助企业快速确定审批流程、事项清单、材料清单,自动关联相关电子证照和前序成果材料。持续丰富移动端信息获取、信息查询等功能,推动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健全推进改革工作长效机制

(十)进一步完善改革协同推进机制。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改革的工作职责,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持统筹谋划,加强部门协同,深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及时研判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重大改革问题及时报告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十一)健全改革工作评估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优。

(十二)建立良好的政企沟通机制。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议和投诉”小程序推广应用,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调研座谈等多种渠道倾听和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要求,围绕提高市场主体感受度、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更多切实有效的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区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相关落实情况与每月改革进展情况一并报我部。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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