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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则内容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则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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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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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中直企业集团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建立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对未形成勘查成果核销事项中的弄虚作假、招投标过程中徇私舞弊、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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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30日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含中直企业集团管理的项目)竣工验收和成果资料汇交,并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成果资料等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尚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未按时汇交成果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并说明原因。如有隐瞒不报或报送虚假资料的,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未形成勘查成果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认定。

认定后未形成勘查成果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核销。

第二十四条 对形成勘查成果的项目,成果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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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则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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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直企业集团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经费。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专项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财政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津贴补贴、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组织实施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组织实施费用于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管理和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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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预算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纲要》及实施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条 省属矿山企业和中直企业按照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立项报告及相关资料。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含中直企业)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的初审。

第十一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申报。

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组织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立项报告及经费支出预算进行论证、评估或评审,并将其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分项目经费预算数,汇总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报送的项目预算安排建议,视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审核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矿产预测类项目招投标;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矿产勘查类项目招投标。

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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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纲要》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

(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

(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

(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

(一)组织编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等;

(二)负责项目立项管理、技术管理、矿业权管理、质量管理、成果管理、日常实施管理等;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建议;

(四)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是:

(一)项目申报主体资质审查和矿业权设置审查;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监督;

(三)协调落实地方财政和矿山企业其他资金来源;

(四)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成果资料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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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大中型危机矿山矿区深部及毗邻区预查和普查找矿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凡符合《纲要》要求的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企业(含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地方财政、矿山企业已落实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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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7号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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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则内容文献

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30KB

页数: 5页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资金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 行预留印鉴管理、 日常运营资金管理 (现金管理及核算、 银行存款管理及 核算、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督和资金报告,不包括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收入)预算和资金使用(支出) 预算。资金来源包括经营活动收到现金、 资本金投入和借入资金等; 资金 使用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借出资金等。 第四条 为了合理安排资金, 资金收支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 公司在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的同时, 在年度经营预算的基础上, 编制并上报 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 年度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人为财务人员,参与人为公司各 部门负责人和

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30KB

页数: 12页

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 时 间: 2008-11-20 访 问 次 数: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 [2007]10 号)的有关精 神,省政府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建设及服务承接产 业转移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支持企业不得低于 70%)、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如下(详见附件 1): (一)对转入我省的企业按照实际到资金额、新增就业人数、引进的高端人才数量和项目类别,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 予资助。 1、对单个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超过 500 万美元(或引进省外资金实际

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阶段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将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4~2005年)

1.开展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评价,编制我国主要固体矿产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实施方案。

2.开展危机矿山找矿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3.开展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试点工作,探索我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运行机制,实施第一批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

第二阶段(2006~2010年)

1.全面开展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作,发现并查明一批新增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2.开展危机矿山共生伴生矿产与尾矿综合利用研究评价。

3.对我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的实施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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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任务

以为主攻矿种新增探明资源储量为目标,依托大中型资源生产基地,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探明储量保证程度低、找矿潜力大、市场需求好的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工作,实现危机矿山找矿的重大突破。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我国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评价、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危机矿山地质探矿关键技术推广应用等。

(一)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评价

调查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现状,全面了解危机矿山矿产资源现状、生产状况、产销关系等相关资料,建立与完善我国主要固体矿产矿山基础数据库,进行矿山危机程度评价,科学评估危机矿山资源潜力,依据市场需求、危机程度与资源潜力,筛选接替资源勘查区,制定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实施方案。

开展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评估。系统总结我国大中型矿山多年来的地质勘查、矿山开发和科学研究成果,开展危机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和地质调查,开展矿床成矿地质条件、成矿作用、控矿因素等综合分析,结合地质、物探、化探等综合找矿信息,应用矿产资源综合信息预测的理论、方法和GIS技术,科学预测矿山深部及外围已知矿种的找矿潜力;运用新的成矿理论,积极研究与探索新类型矿床和找矿方向,力争在2004~2005年期间基本摸清矿山保有储量危机状况和资源前景,为进一步部署接替资源勘查提供科学依据。

编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实施方案。系统总结我国危机矿山矿产资源状况、矿山服务年限与资源潜力状况等因素,研究危机矿山的地域分布与社会影响,探索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机制;在紧缺和优势矿种中,选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影响大的典型矿山,按矿山储量危机程度和资源潜力,进行危机矿山筛选排队,分不同层次部署矿山找矿工作,确定优先开展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的次序,制订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的实施方案。

(二)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根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实施方案,按照分布实施、滚动安排的原则,开展矿区深部及外围的综合成矿研究与大比例尺找矿预测,对目标区进行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综合方法评价和解剖研究,确定最佳找矿目标进行工程验证和控制,力求发现新的矿床、矿体或矿段,提交新增储量。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的任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在矿山采掘工程附近开展“探边摸底”的探矿工作,扩大矿山近期可采矿量;二是在矿山近外围找矿,扩大保有储量;三是开展矿区外围的找矿评价,为矿山的中长期发展提供新的后备基地。同时,运用成矿系统的新思维,加强矿山外围新矿种、新类型的综合预测与评价;重视金属矿山共生、伴生组份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和可利用性研究,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多途径解决危机矿山的接替资源问题。根据掌握的资料,初步安排各主攻矿种的重点地区如下。

煤矿:重点开展江苏、山东、河南、安徽、黑龙江、辽宁、福建等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同时,开展四川、贵州低硫煤资源评价等。

铁矿:重点开展河北、安徽、山西、山东、湖北等重要铁矿石生产基地的接替资源勘查。

锰矿:重点开展广西、云南、湖南、广东、福建及湘渝黔接壤区等生产基地优质锰矿的接替资源勘查。

铜矿:重点开展长江中下游地区、辽吉地区、滇中—川南、山西、甘肃等重要铜矿生产基地的接替资源勘查。

铝土矿:重点围绕广西、贵州、河南、山西等我国大型铝业基地开展富铝土矿的接替资源勘查。

铅锌矿:重点开展辽吉地区、川滇黔相邻地区、秦岭地区、湘中—粤北地区、青海锡铁山地区等富铅锌矿山的接替资源勘查。

钨锡矿:重点开展我国南岭地区、云南、广西等钨锡生产基地的接替资源勘查。

钼矿:重点开展辽宁、陕西等大型钼矿基地的接替资源勘查。

锑矿:重点围绕湖南锡矿山外围,兼顾贵州、广西等省区大型锑矿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镍矿:主要围绕甘肃和吉林等地区的老矿山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金矿:重点开展胶东地区、吉林、小秦岭地区和冀蒙接壤区等大型金矿接替资源勘查。

磷矿:重点围绕南方大型磷矿生产基地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加强对大中型矿山尾矿的物质组分和规模、有用组分的赋存状态和富集规律,以及尾矿利用的经济可行性论证评价;加强对金属矿山中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研究;开展大中型矿山共生伴生组分分析及其综合回收利用工艺研究,变废为宝,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益,降低矿山生产成本,提高矿山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减少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推广应用资源勘查关键技术

坚持科技进步,重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过程中充分利用关键勘查技术。重点研究解决矿山生产对物探仪器和测量设备的干扰问题和对化探样品的污染问题、危机矿山寻找深部和隐伏矿体的深部定位问题以及资料综合研究问题,开拓找矿新思路,探索新矿种和新类型矿床的找矿突破。在新的成矿理论指导下,通过加强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钻探等技术方法的综合应用水平,提高找矿效率。

中、大比例尺成矿预测技术应用。应用现代成矿学理论,开展成矿特征、区域成矿规律和成矿系统研究,建立区域成矿模式,总结控矿因素和找矿标志。加强现有矿山的矿床模型和找矿模型研究,充分利用地质、物探、化探和深部工程验证的信息,通过矿田构造对矿体控矿—导矿—容矿三级定位构造研究,选择少数大型矿集区开展三维立体填图,借助GIS技术进行多元综合找矿信息提取,开展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大比例尺成矿预测,对矿山找矿潜力进行综合评价。

精细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探测技术应用。开展矿山强干扰环境下物探方法的有效性试验研究,特别是井中物探、高精度磁测、CT成像技术等的应用研究;加强大探测深度物探方法的应用研究和推广,如瞬变电磁法、大功率高分辨率电磁法、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法、大功率井中充电法、井中激发极化法等精细找矿方法的研究。开展岩石地球化学、矿床地球化学模型、金属活动态地球化学、汞气测量、钻孔或坑道原生晕填图等精细找矿方法研究。

深部找矿的钻探技术。发展坑道钻探技术,加强精密定向钻进系统、金刚石绳索取心钻探技术,反循环中心取样系统,空气泡沫钻进系统、全液压岩心钻探和全液压坑道岩心钻探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满足矿山深部及外围寻找盲矿体的需要。

结合不同的矿床类型和矿山地质条件,研究获取不同深度矿体及相关地质信息的最佳技术方法组合。以大比例尺矿产预测技术为基础,开展适用于矿山资源勘查的三维可视化GIS系统研制,立体展现矿区地质与矿床特征,提高深部找矿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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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危机矿山找矿是近年来国内地质界、矿业界开展的一项重大找矿行动。迄今为止,我国已安排危机矿山找矿项目150多个,实施野外施工勘查项目48个。

为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近期联合发布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记者日前就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性

在我国传统的探矿、采矿分离体制下,矿山企业只采矿不找矿。近年来,随着危机矿山试点经验以及危机矿山项目的实施,国有矿山企业逐步成为地质工作的承担者,矿山企业投资找矿的积极性被有效地调动起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肯定了这一模式,并且进一步明确,矿山企业与地方财政落实找矿项目投入的50%。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矿山企业直接接触矿山,熟悉矿山地质情况,我国的地勘单位、科研和教学单位在找矿中也各有专长。随着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组织管理形式的变革,危机矿山矿产勘查各方的积极性将被调动起来,从而有利于推进矿产勘查开发良性机制的建立。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分类

根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危机矿山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除矿产勘查项目外,第一次在找矿实践中设置了矿产预测项目、新技术新方法项目。

对地质依据充分、勘查设计依据部署充分的危机矿山,直接安排矿产勘查项目;对地质依据充分但勘查设计部署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则作为矿产预测项目;对地质依据比较充分但物探资料解译不太清楚的项目,部署安排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组织国内有实力的科研院所进行攻关,以确定是否有勘查的必要。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新的项目管理形式,实行的是科研院所牵头、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共同参与的运作模式,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推动找矿突破,有利于技术进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监审制度

危机矿山找矿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度大,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多方利益,管理层次多、关系复杂等。为此,《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在立项论证、过程管理等关键环节,突显了监审专家制度、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把项目组织管理的权力交给了专家委员会。

根据这一办法,在危机矿山组织实施过程中将聘任监审专家,对指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专家监审既是管理也是服务,专家们把几十年地质找矿技术、理论的经验,通过监审这一方式为地质工作薄弱的矿山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

此外,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将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从国内聘请一流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业务指导。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主体职责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危机矿山项目技术管理难,难在参加找矿的队伍来源多元,有矿山企业,有地勘单位,有科研院所,也有地勘工程施工单位等。由于师出多门,涉及行业较多,各自执行的技术标准规范也是多元化。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地勘单位在找矿实施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

为了发挥多方积极性,《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晰地界定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矿山企业)、勘查单位、外协单位、矿产预测牵头单位在地质工作管理中的职责和发挥职责的机制,在组织管理过程中兼顾了各方诉求。

比如,危机矿山项目立项设立准入条件,承担单位是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勘查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乙级资质。机制上,承担单位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勘查单位负责择优选定外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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