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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质量奖管理办法简介

渭南质量奖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本市各行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进一步提升渭南总体质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质量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陕西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参照《陕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渭南质量奖”,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强市委)是“渭南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市强市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市办)具体负责“渭南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三条 “渭南质量奖”设立组织奖和个人奖两个奖项,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是对单位质量管理和个人质量工作取得卓越绩效的奖励激励。

第四条 “渭南质量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工作成绩突出、质量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市和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及本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渭南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全市行业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渭南质量奖”一年一届,每届组织奖不超过3个,每届个人奖不超过2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六条 “渭南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追求卓越,崇尚质量;

(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立足于“评管理”、“评理念”。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强市委负责研究、制订“渭南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领导、协调、监督“渭南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提出拟授奖组织、个人名单。

第八条 市强市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渭南质量奖”的评价标准、评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开展“渭南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做好评审员教育培训工作;

(四)受理“渭南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

(五)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向市强市委报告“渭南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七)市强市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渭南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 市强市办组织开展“渭南质量奖”评审专家的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方可参与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评审和受评审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并存入档案。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渭南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质量强市有关规定措施,主动服务渭南地方经济发展。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五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弄虚作假以及质量失信等行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它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在质量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十三条 申报“渭南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一线质量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最高管理者,质量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等,在本市单位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积极组织或参与QC小组、六西格玛等质量管理提升活动和品牌建设工作,在质量兴企、质量兴业、质量强市(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弘扬工匠精神,勇于开拓创新,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工艺革新、培育与提升品牌,以及绿色发展、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善于钻研,具有工匠精神,赢得职工赞誉和社会公认;

(五)在其他领域为质量工作作出卓越贡献。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渭南质量奖”:

(一)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二)近三年有较大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责任事件,有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事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参加“渭南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渭南质量奖”对申报组织按照行业类别,分类确定评价标准。有陕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参照标准执行,无评价标准的按照市强市办确定的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渭南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渭南质量奖”的评定程序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告。市强市办在相关媒体公告“渭南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渭南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渭南质量奖”申报相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和个人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推荐部门统一报送市强市办。

(三)资格审查。市强市办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陈述答辩的组织(或个人)。

(五)陈述答辩。按照确定的陈述答辩组织(或个人)名单成立答辩评审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并由评审组打分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

(六)现场评审。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组织(或个人)名单成立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或个人)候选名单。

(八)会议审议。市强市委全体会议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并审议获奖组织(或个人)候选名单。

(九)审定公示。获奖组织(或个人)候选名单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10天。市强市委综合公示意见后,提出获奖组织(或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十)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或个人)名单,通过相关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渭南质量奖”和“渭南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名获奖组织奖励30万元人民币,每位获奖个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渭南质量奖提名奖”视情况予以一定奖励。奖励经费由市级名牌战略专项资金安排,奖励额度可视本市经济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再次获奖的组织(或个人)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颁发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九条 “渭南质量奖”的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管理方法的义务。市强市办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获奖组织(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发挥质量奖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十一条 “渭南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组织(或个人)在有效期内不得再度申报。有效期届满可提出复评申请,通过复评的,只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渭南质量奖”证书由市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获奖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获奖组织(或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渭南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三条 市强市委对获奖组织(或个人)实行动态监管。一经发现获奖组织(或个人)发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事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强市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在媒体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报“渭南质量奖”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渭南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经查实,对正在申报的组织(或个人),由市强市办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 参与“渭南质量奖”推荐和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获奖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渭南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强市办提出。异议提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市强市办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受理异议。

第二十九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的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强市办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市强市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条 市强市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质量发展实际,市强市委名称发生改变时以调整后的名称为准,其管理“渭南质量奖”工作职能不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强市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9月30日自行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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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 20 11-2020 年)》,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 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事业发展,中国质量 协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设立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了科 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 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 “高标准、少而精 ”和 “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 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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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郭庚茂2013年3月11日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近日,《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制定,旨在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办法》规定,中国质量奖授予对象是在质量领域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由质检总局负责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

《办法》提出,由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法》对中国质量奖的申报、核实和受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申报组织必须具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3个条件。申报个人必须具备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规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同时,《办法》对中国质量奖的申报材料、评审过程以及详细的评审要求和相关事项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申报组织和个人可通过所在地质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和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协会、联合会等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并由上述部门负责材料的审核。

此外,《办法》明确由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办法》还对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工作流程,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质、申报过程以及评选过程中的异议处理等提出了要求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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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简介

太原市人民政府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绩效管理卓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推选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山西省政府奖评审。

第三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原则。

第四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少于5家。奖项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监局和市经信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发布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市评委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评审组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申报资料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熟悉掌握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标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和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果显著,在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等行业走在省市同行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无产品不合格问题,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引起的重大投诉事件;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当地质监部门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择优确定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企业确认后向评审办提出建议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审议表决。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表决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给予50万元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本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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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七条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质检总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质检总局提出。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检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质检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质检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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