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查看详情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企业硬盘

  • ST500NM0011企业级500NS保修年限:三年;转数:7200;
  • 希捷
  • 13%
  •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企业硬盘

  • ST33000650NS企业级3TNS保修年限:三年;转数:7200;
  • 希捷
  • 13%
  •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企业硬盘

  • ST2000NM0011企业级2TNS转数:7200;
  • 希捷
  • 13%
  •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企业硬盘

  • ST32000645NS企业级2TNS保修年限:三年;转数:7200;
  • 希捷
  • 13%
  •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企业硬盘

  • SU000NM0Q11企业1TNS转数:7200;
  • 希捷
  • 13%
  • 唐山希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轮压路机

  • 2Y6/8/10
  • 深圳市2007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轮压路机

  • 2YJ6/8/10
  • 深圳市2007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轮压路机

  • 2Y6/8/10
  • 深圳市2007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轮压路机

  • 2YJ6/8/10
  • 深圳市2007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轮压路机

  • 2YJ6/8/10
  • 深圳市2006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入廊企业管理

  • 包含入廊企业信息登记、查询等功能,方便管理人员了解和管理入廊企业资料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类型、企业地址、企业性质、企业资质、公司电话、主要联系人、税务等记号、银行账户等信息.
  • 1套
  • 1
  • 光格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3-26
查看价格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1湛江师范学院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03-12
查看价格

审批管理

  • 使用审批8.审批统计:支持管理员查看本单位各个审批类型统计,并支持导出数据×(同步支持老师在微信小程序端操作)
  • 11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23
查看价格

"虚拟园区"管理平台-企业管理系统

  • 实现园区企业基本信息电子化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管理企业生产信息管理企业发展信息管理企业宣传信息管理企业人才信息管理
  • 1套
  • 3
  • 珠海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华讯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7-09-27
查看价格

“虚拟园区”管理平台-企业管理系统

  • 实现园区企业基本信息电子化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 管理企业生产信息管理企业发展信息管理企业宣传信息 管理企业人才信息管理
  • 1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7-07-27
查看价格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查看详情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13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和2002年9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查看详情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程承包范围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二)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三)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四)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查看详情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查看详情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附 则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等申请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企业,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核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自2003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颁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自2002年12月1日起,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废止。

查看详情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文献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31KB

页数: 6页

【法规标题】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已撤销 )/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 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 )(已变更 ) 【发文字号】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113 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2002.09.27 【实施日期】 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类别】 基本建设 【文件代码】 42972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 113号) (相关资料 : 部门规章 12篇 地方法规 9 篇)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已经 2002 年 9月 9日建设部第 63次常务会议和 2002 年 9 月 17 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 10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 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外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实施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实施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实施

格式:pdf

大小:31KB

页数: 未知

外商进入中国建筑业的大门终于被打开了。近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资质的核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及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2.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外,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

(1)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建设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

(2)申请外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承包业绩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资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承包业绩与中方合营者的工程承包业绩总和应当满足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工程承包业绩标准。

3.外国企业投资入股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4.外国企业收购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5.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由于注册资本金达不到原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要求的,规定实施后,可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查看详情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业绩的认定

《规定》施行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同中国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中国建筑业企业的,该工程承包业绩可作为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资质年检时的工程承包业绩。

查看详情

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服务提供者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在申报企业资质时应当出示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企业的企业经理,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当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条件。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申报。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企业项目经理,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在企业申报资质时由资质管理部门认可其具有相应级别项目经理资格。

(1)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一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应当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二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应当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3)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三级项目经理资格申报的,应当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本条规定认可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作为公司项目经理的人数,不得超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的三分之一。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月。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