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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7月2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印发至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予以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挖掘、占用许可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所有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应对有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避免对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在申报单位资料齐全且符合挖占条件的情况下,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10个工作日办结;对办理接修道路、排水管道的事项12个工作日办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0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影响车辆通行可能造成交通拥堵及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并明确配备交通疏导员、设置临时标志标线、交通导示牌的情况,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许可。

影响道路绿化或绿化设施的,由市容园林部门7个工作日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排水管道保护范围进行钻探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降水、深基坑作业、暗挖施工等,建设单位需提交专家论证同意的相关资料。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占道项目,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组织召开专题占道施工围挡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挖占路面施工的项目。

(二)工程施工周期在2个月以上的项目。

(三)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的项目。

(四)较大的地下暗挖工程。

(五)其它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项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各相关管线单位(地铁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必要时邀请施工区域市民代表等参加。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经专家会论证的挖掘、占用道路施工项目,在许可挖掘、占用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本市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主要媒体公布挖掘、占用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依据下列规定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积、期限。

(一)按照国标《土方与爆破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核算挖掘道路面积。

(二)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和招投标中标施工工期,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时间。

(三)严格审核挖掘、占用道路面积的组成部分。

(四)具备分段施工条件的,依据工艺特点分段许可,完工一段恢复交通后再许可一段。

(五)占道围挡内严禁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停车场、材料加工区等设施,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加工材料的,应严格控制占道面积。

(六)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挖掘、占用道路、桥涵的工程项目,应24小时施工;在主干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进行勘探及道路维修养护,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白天放行交通。

(七)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水、电、气、热等横向过路的用户项目,在已建成道路上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宜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无法进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尽量采取分段夜间施工,白天沟槽上方设置钢板覆盖,确保交通通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持延期申请在到期前办好延期挖掘、占用手续。

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施工延期的,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并按许可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施工组织方案,申报延期挖掘、占用手续。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全市重大活动等需要,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决定缩小挖掘、占用面积,缩短挖掘、占用时间或者停止挖掘、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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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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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施工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挖掘、占用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车辆、行人便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标志;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等临时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占道施工工地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二)严格控制加工区面积,各施工单位要在进场前测算材料加工堆积面积,加工区域按照10天工作量计算所需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材料堆放时间,原则上除大型、运输困难的构件,其余施工材料堆放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应适时缩小围挡面积。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占道施工围挡迎车方向或转角要采取切角或圆弧围挡方式,提高交通视距。有条件的围挡要采用45度切角。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醒目处悬挂《挖掘、占用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监督牌及施工铭牌、特殊工序告示牌,夜间悬挂红色警示灯。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施工铭牌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市政监督员、交通监督员及联系电话。制作尺寸为:1.6米×0.9米。市政工程施工铭牌采用蓝底白字,非市政工程施工铭牌采用绿底白字,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铭牌采用黄底黑字。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实行特殊工序公示制度。在道路基础、混凝土养生、管道功能性试验以及焊管、地下顶管等特殊工序施工期间,应在围挡上悬挂特殊工序告示牌。

特殊工序告示牌应包括:工序名称、特殊工序起止时间。制作尺寸为:0.9米×0.6米,市政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蓝底白字,非市政开挖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绿底白字,应急、抢险工程特殊工序告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占道施工围挡长度小于50米的工程,应在围挡两端醒目位置悬挂挖掘、占用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监督牌及施工铭牌;长度大于50米、小于100米的围挡,还应在直线段悬挂一处施工铭牌;长度大于100米的工地,每超过100米,加挂1处施工铭牌,以此类推。

凡遇特殊工序施工期间,施工围挡在100米以下的至少悬挂一处特殊工序告示牌。施工围挡长度每超过100米,应加挂1处,以此类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占道施工期间应统一标准、规范围挡。

(一)施工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下部采用24砖墙,水泥压光,高度60厘米,上部采用钢结构1.8米高彩钢板,在十字口及迎车方向粘贴黄黑相间的防撞膜,长约1.2米。

(二)施工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采用1.8米高快装快拆式彩钢板,基座为预制混凝土块基座,高度40厘米,在十字口及迎车方向粘贴黄黑相间防撞膜,长约1.2米。

彩钢板整体搭设必须严密合缝,砖墙或基座无缺角少棱,彩钢板表面无坑洼、无商业广告、无粘贴物、无乱涂乱画,并配备必要的工地车辆冲洗设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占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确保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的安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堆放土方,确需堆放的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同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每天负责隔挡(墙)的擦拭保洁工作,隔挡(墙)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垃圾等,泥浆、废水不得溢流,保持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整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市政、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挖掘、占用道路施工围挡后,应及时监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派出一名市政围挡监督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派出一名交通监督员,施工单位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共同监督施工期间围挡设置、交通疏导、文明施工等,并在围挡显著位置公示以上人员的联系电话。同时城管执法局要加强施工围挡周边区域的管理力度,禁止机动车无序停放和占道经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向各开发区派驻占道施工市政监督员,负责对挖掘、占道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各开发区负责落实有关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市政管理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12319接到群众对各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的投诉和媒体曝光等各类问题,由12319市政服务热线转办,市市政管理部门督办,各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整改落实后,向投诉人和媒体回复,并将结果同时反馈12319市政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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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

《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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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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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的城市道路、桥涵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地铁、人防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按城建计划安排制定实施计划,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是市本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各开发区依照市市政公用局委托的范围和内容,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进行管理,并在完成每项挖掘、占用施工工程许可后,一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情况报备市市政公用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同时报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交警、规划、环保、市容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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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监督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加强占道施工区域交通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提出整改及处罚意见,由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市政管理部门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施工单位建立不良施工单位记录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挖掘、占用施工作业资格。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开发区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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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到2019年8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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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41KB

页数: 3页

市政办发[2017]58号2017年6月23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5号)从即日起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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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所获荣誉

2021年6月,中共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效能推进处支部委员会被授予“西安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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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 各地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林业厅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请。

第二章 定额管理

第六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目标的实现。

(二)节约集约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提升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保障重点原则。区分不同项目、经济区域、林地类型,加强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和抢险救灾、民生、军事等方面的项目。

(四)用途管制原则。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等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商业性开发项目,禁止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占用征收林地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年度内不予安排定额。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份向省林业厅报送下一年度所需定额计划,由省林业厅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八条 各地所报定额计划申请应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和市、县建设项目所需定额计划两部分,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等级、项目类型、建设规模、规划建设年限、使用林地位置、林地类型、树种、所需定额、进展情况等。如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立项尚在办理中,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申报定额项目清单中报告项目立项进度。

第九条 定额分配管理实行预下达、正式下达、年中追加以及年末统筹等制度。

(一)预下达。每年国家林业局预下达我省下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后,省林业厅以当年年初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定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定额,用以解决国家下达我省定额前各地级以上市的林地需求。

(二)正式下达。每年国家下达我省当年定额后,由省林业厅编制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编制定额分配方案时,应根据当年我省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林地需求和其他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定额(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当年我省定额的30%)作为省调控的林地备用定额,专项用于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使用林地。其余定额全部分配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由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年中追加。确因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中追加定额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业厅报送追加定额申请,由省林业厅汇总各地申请后拟订定额追加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年末统筹。每年12月10日后,各地级以上市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定额,由省林业厅收回,统筹安排全省使用。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定额分配方案,依据分配因素和参考因素两部分制定。

分配因素是分配定额的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地当年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因素;

(二)各地级以上市林业用地面积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等可持续性因素;

(三)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定额执行情况等效率因素;

(四)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等惩戒因素。

参考因素是分配定额的参考依据,具体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重点项目定额计划等。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省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的,仅限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优先保障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三条 经国家林业局审核的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使用的定额由省和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按照6∶4的比例,共同解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定额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强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加强现场核查,将定额使用情况按季度统计报送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对各地年度定额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处理,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厅据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调减其下年度定额:

(一)擅自超定额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的;

(二)未批先用、批而不用、违规使用定额的;

(三)将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3〕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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