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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5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土地等验收事项。县城管局负责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县电力、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 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1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 县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下称“项目综窗”)主要负责受理申请、收件、初审、发件等。

 第九条 对于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程,建设单位可邀请职能部门在联合验收之前开展单项预验收,以提高联合验收的一次通过率。预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预验收以指导和服务为主,旨在预先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联合验收之前。在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项目综窗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及申请材料(见附件1、附表1)。项目综窗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当日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并在当日将申请资料分发到各职能部门复审;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单(见附件3),建设单位补齐补正后按程序办理。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综窗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资料审查能力。

 如职能部门复审期间,发现申请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建设单位,告知现场验收时补齐补正相关申请材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联合验收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事宜,协调组建联合验收小组,出具联合验收通知单(见附件4)反馈建设单位及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现场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进行;对确实无法实施一次验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分批开展验收。各职能部门收到联合验收通知单或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向项目综窗提交验收意见单(见附件5)。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验收意见为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项目综窗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职能部门应将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提交给项目综窗,项目综窗收齐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向项目综窗申请整改复查。整改复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项目综窗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项目综窗收齐各职能部门验收通过意见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见附表6)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单位应做好与项目综窗、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现场联合验收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

 自联合验收补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在3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查,也未作出情况说明的,职能部门可认定为验收事项验收未通过。

 第十二条 对通过本办法第四条(一)-(七)验收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工程备案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综窗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反馈给建设单位;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

 第十三条 自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表之日起,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

 第十四条 对于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由项目综窗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验收事项涉及的表格、文书、证照等材料的样式及填写要求,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和验收资料(包括电子和纸质文件)的收集、整理,统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工业建设项目开展“零材料”申报联合验收试点,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联合验收申请表”,项目专窗反馈一张“联合验收告知函”,即可进入联合验收程序,专项验收材料现场进行审查,验收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向其他类建设项目推广。

 第十八条 恩施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联合验收功能上线运行后,相关流程、材料清单等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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