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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公安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责任的认定;对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员、劳教和受审人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等。
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有对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对身份、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事实的证明;对有关文件的真伪、法律效力的公证等等。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等级确认;对革命烈士的确认;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等。
劳动管理中的确认
劳动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人员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等。
卫生管理中的确认
卫生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品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国境卫生的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
经济管理中的确认
经济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产品标准的行政认证和计量器具检定,产品质量认证;对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养殖水面区域的确认;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等。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自由裁量。
行政职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
行政楼层称为酒店中的酒店,客人可以在楼层上单独办理入住、结帐等,有的酒店行政楼层设置24小时管家服务;房间配置要比普通楼层高档些,房价也要贵些;行政楼层还会设置早餐厅、下午茶、酒廊、上网区域、小会议室...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2、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审批...
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二、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三、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四、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五、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六、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七、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依法确认的原则
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法律所保护的公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以实现。
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确认,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或者明确,因而必须始终贯彻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偏私。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还须完善程序公开、权利告知等有关公正程序。例如,《公证暂行条例》专设一章“办理公证的程序”,在第25条中规定:“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保守秘密的原则
行政确认往往较多地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尽管其确认程序要求公开、公正,但同时必须坚决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且,行政确认的结果不得随意用于行政管理行为以外的信息提供。2100433B
关于水土保持行政确认问题的探讨
关于水土保持行政确认问题的探讨——结合水土保持执法实际,对修订水土保持法探讨如下问题:一是行政确认的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的确定、认可和证明;二是行政确认的特点,是要式、羁束的行政行为;三是行政确认与行...
浅议“住”改“非”房屋的行政确认
浅议“住”改“非”房屋的行政确认——住宅改非住宅房屋,在城镇尤其是在城镇的旧街区普通存在,并屡屡成为房屋拆迁双方争执的焦点。这个问题,形式上表现为房屋使用性质的行政确认,其实质是“ 住”改“ 非”造成的经济利益差别。随着与房产权相关法规政策的变...
(1)在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计量确认”的定义为:“为确保测量每个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要的一组操作”。“计量确认”的目的是确保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预期使用要求,指的是对测量设备的性能的要求,包括测量范闱、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也就是说,要想完成计量确认,首先必须知道预期使用要求,然后针对这些要求对测量设备进行校准和验证,通过校准得出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的指标,再将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指标与预期的使用要求进行比较,看其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若满足,则计量确认合格;若不满足,则对测量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调试,然后再进行校准,再将校准结果与预期使用要求相比较,再次进行判断是否满足
(2)在ISO 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中对“计量确从”有5个注明。其中的注1是:“计量确认通常包括:校准(测量设备与测量标准的技术比较)和验证、各种必要的调整或维修及随后的再校准、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这个注l就是“计量确认”定义中所说的一组操作,从上述定义和注l中可以明确“计量确认”是由3个过程组成的。其中第一个过程是校准,校准就是按照量值溯源要求,通过上一级测量标准及其装置测出被测测量设备的实际具体量值或示值误差及其技术参数。第二个过程是计量验证。计量验证就是将被测测量设备的实际校准测量得出的具体量值或示值误差及其技术参数与该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如果被测测量设备的实际具体量值或示值误差及其技术参数满足该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则验证通过,即“计量确认”结论为“合格”,可填发合格标签并按要求进行封印。如果被测测量设备的实际具体量值或示值误差及其技术参数不满足该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则验证无法通过,将进行第三个过程。第三个过程就是调整或维修对在验征过程中发现被测测量设备的实际具体量值或示值误差及其技术参数不满足陔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的,则需判断能否对该测量设备进行调整或维修。如果该测量设备已无维修价值或无法调整,则验证没通过,即“计量确认”结论为“报废”。如果该测量设备经调整或维修后其再次校准的实际具体量值或示值误差及其技术参数满足该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则验证通过,即“计量确认”结论为“及格”。可填发合格标签并按要求进行封印。“计量确认”的间隔可根据测量设备的示值稳定性、使用场合和使用频率等因素由企业自行确定。
房屋产权的确认,即划分和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与房屋产权取得的方式相适应,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是:
第一,查证有无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
第二,查证有无继承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其中之“事实”,首先应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没有书证和物证时,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书证和物证主要包括:
①产权证,如土改时发给的房地产证.建造房屋后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变更后领取的所有权证(通过买受.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产权证)。
②其他证书和物证。如遗嘱,信件,分家析产合约书、基建时的加工费及材料费单据、历年缴纳房地产税的税单和赠与书等可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证书、物证。
③其他证明。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确认书实际上就是对其要约所做出的最后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做出承诺的要素之一。
《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拍卖法》第52条:“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