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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简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府〔2002〕173号

【发布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2002-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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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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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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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具体内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

(厦府〔2002〕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根据闽政〔2001〕4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可按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2002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 区 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砖木 高层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 1427 1306 1214 1157 2512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 1385 1268 1179 1123 2512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住房新制度。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二)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2002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

2002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para" label-module="para">

地 区 高层 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 1854 1714 1569 1461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 1600 1385 1250 1150

说明:高层住宅第二层加电梯150元、层次30元,第三层起每增加一层再加30元。

三、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执行期从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

四、公有住房出售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2001〕综53号文《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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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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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简介文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4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厦府〔 2007〕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 2007年第 7次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 27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 2007 年 9月 5日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1: 厦门市城镇土地区域及级别划分 A区:鼓浪屿 Al:鼓新路-鼓山路-安海路-永春路-泉州路-鼓声路-环岛路-鼓新路 (不含 A2区); A2:环岛路外侧及内侧 100米以内区域; A3:除 A1-A2区外的其它区域。 B区: 厦禾路 (延伸段 )-鹭江道-湖滨西路-厦禾路-后埭溪路-铁路-东坪山 路-东坪山、御屏山、东宅山、后厝山、狮山-厦大政法学院西侧-胡里山炮台 停车场西侧-海岸线-厦禾路 B1:鹭江道东侧 100米处-厦禾路-故宫路-新华路-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2年财政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2年财政预算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2年财政预算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2页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1]34号),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现就我市编制2002年财政预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2002年财政预算的指导思想编制2002年财政预算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实施两部大开发统揽全局,积极贯彻中央关于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方针;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保证重点支出;大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严格支出管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收缴分离\"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社会稳定。二、2002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简介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在榕各省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外地驻榕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

2007-2008年,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成本价按照同一标准,分别调整为1320元/平方米和1770元/平方米。200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在上一年价格的基数上增长4%,不再另行公布。

二、出售多层与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标准

2007-2008年,出售多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30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27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24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21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1800元/平方米。

2007-2008年,出售高层框架结构公有住房市场价:一级地段为440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41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38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35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3200元/平方米。

三、出售公有住房对象与时间安排

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8年12月1日前分配入住公有住房的现住户,可申请购买现租住的公有住房。

福州城区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2010年开始不再出售公有住房。2009年12月31日前仍未房改的公有住房,一律移交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统一租赁。

四、出售公有住房其它政策

出售公有住房的其它政策仍按《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榕政综[1996]5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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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湛建管[2011]109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广东省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的规定,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的税率,市区由3.413%调整为3.477%,县城、镇由3.348%调整为3.413%     三、本税金计价标准的调整从201111日起执行,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完成竣工结算的一律不作调整;对尚未结算的工程,遇201111日前后开票的,以11日前后完成的工作量分 别计算。     四、本通知的具体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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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简介

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是中国向城镇居居出售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时所采用的价格。可分为出售新房和旧房的标准价。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 住房本身建筑造价; 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因素等按质计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须经当地物价和房地产部门审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在起步阶段,为鼓励群众买房,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可以考虑由单位适当负担。按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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