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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我市城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4层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时适用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充分协商、确保安全”的原则,由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对电梯施工安装、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等负主体责任,政府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具体负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制定相关政策等工作。
(二)咸安区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区旧改办)负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及矛盾协调等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三)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奖补资金落实及安全监管等工作。(四)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在所在街道社区的指导下成立加装电梯自治改造委员会。自治改造委员会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征询、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住宅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资金筹集
资金由业主自行筹集,具体费用由业主综合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共同出资。符合条件的,业主可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正常投入使用后,由市财政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实施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另行制定。加装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五、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向区旧改办提出加装电梯申请。(二)初步审查。由区旧改办牵头,协调所在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提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初步审查意见。(三)签订协议。初步审查通过后,本单元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经费筹集(工程费用和电梯设备费用),电梯配置(电梯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运行维修费用分摊(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使用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负责统一管理)等。(四)组织设计。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规划方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本单元房屋、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相关业主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意见单;对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统一意见。(五)联合审查。实施主体向市旧改办提出加装电梯设计的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初步审查意见;
3.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书;
4.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示意见单;
5.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收到上述材料后,市旧改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及电力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意见书。经审查合格的,方可组织施工。(六)施工监管。由实施主体按照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及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及我市住宅电梯配置与选型通用要求的电梯。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及监理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属地住建及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属地住建及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电梯加装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申请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七)日常管理。实施主体应按照《咸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六、其他事项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不纳入所在小区的容积率核算。
(二)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归出资业主按协议约定共同所有,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变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完善我市城区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经市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0月20日印发了《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
(一)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的需要
2019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城镇老旧小区量大面广,要大力进行改造提升,支持加装电梯,体现以人为核心,提高柔性化治理、精细化服务水平,让城市更加宜居,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为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明确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是老旧小区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7月,国务院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鼓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并完善养老、抚幼等设施。从国家层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民生实事之一。
(二)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
据初步统计,我市城区建成于2005年以前、4层及4层以上、非单一产权的住宅共有504栋942个单元,涉及居民10643户。这些较早时期建成的多层住宅大多无电梯,已不能满足老百姓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尤其是生活在里面的老人或残疾人面临着极大的出行困难。2019年我市启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以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社会和居民关注的焦点,也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和期盼解决的问题。
(三)推动城市发展的需要
加装电梯这项工作需要广泛征求民意和解决复杂权益纠纷,不仅要求政府提高现代化治理能力,也有利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动社会共治进步,同时,给城市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主要内容
1.加装电梯实施主体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征询、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实施主体)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住宅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代理上述工作。
2.加装电梯基本条件
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在满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可以申请在建设用地红线内加装电梯。同时为兼顾大多数人的利益,根据《物权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提出加装电梯申请。
3.加装电梯资金来源
加装电梯资金由业主自行筹集,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由业主综合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按一定比例分摊共同出资。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开发小区,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正常投入使用后,由市财政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实施以奖代补。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相关管线单位和业主协商解决。
4.加装电梯实施程序
由于加装电梯项目不具备立项条件,难以审批,为加快推进加装电梯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结合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首先由区旧改办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再由实施主体提供相应资料向市旧改办(加梯办)提出加装电梯设计的审查申请,市旧改办(加梯办)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基本程序如下:一是申请。由实施主体(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区旧改办提出加装电梯申请。二是初审。由区旧改办牵头,组织协调协调所在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电力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联合提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初步审查意见。三是协商。初步审查通过后,本单元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同意后签订协议,并进行公示。四是设计。由实施主体(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并在单元房屋显著位置公示。五是联审。实施主体(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市旧改办提出加装电梯设计的审查申请,市旧改办(加梯办)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场监督管理、城管、消防救援及电力等相关部门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六是施工。联合审查合格后,由实施主体(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及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及我市住宅电梯配置与选型通用要求的电梯。七是验收。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并将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5.加装电梯部门职责
(1)市旧改办(加梯办)负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制定相关政策等工作。
(2)咸安区旧改办负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3)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及矛盾协调等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4)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管理、消防、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奖补资金落实及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2100433B
好办法,提高住房生活质量。
您好,这要从两种角度来说了。 从开发商的角度看: 1.加装电梯的多层住宅,与不加装电梯的多层住宅,形成一定的产品差异。这种差异化,就是开发商的卖点。 2.有助于多层住宅中,5至6层高楼层的销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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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发〔2019〕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基本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条 【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负责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法,同时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等提供便利。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的制定。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制定。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应成立由街道(乡镇)、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城管等部门组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推进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八条 【实施主体】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方案设计】建设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建设者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向辖区街道(乡镇)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备案:
(一)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五)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分摊方案;
(六)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七)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
(八)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备案公示】街道(乡镇)将加装电梯备案申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协商协议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本单元业主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乡镇)予以备案。
公示期内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街道(乡镇)应在接到书面异议3天内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乡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经现场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街道(乡镇)应当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建设者在取得街道(乡镇)的备案证明后,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街道(乡镇)备案证明;
(三)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四)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联合会审】辖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辖区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审意见书面反馈建设者。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建设者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面意见书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还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方可施工。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建设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住建部门根据实际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相关部门签署备案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行政审批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明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街道(乡镇)或社区申请调解。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第二十四条 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
章贡区奖励补助标准为20万元/台,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和章贡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奖补资金由各区承担。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街道(乡镇)组织调解的,街道(乡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八条 我市其他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稳妥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完善住宅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行的需要,也是落实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一项重要工作。同时,近几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断呼吁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鉴于原市规划建设、房管、消防、人防、质检等部门于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规建[2014]86号)成文多年,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办印发,并于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分为6个章节,共计29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手于降低加装门槛、简化申报程序、加大扶持力度等,积极回应群众期盼和关注,为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政策保障。
《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中心城区五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同时还应满足几个前置条件,即:①已建成投入使用,②具有合法权属证明,③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④四层及以上,⑤非单一产权,⑥非个人自建房。同时,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暂行办法》第三条确定了基本原则。赣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
《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明确了鼓励政策。给予章贡区20万元/台的奖励补助;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暂行办法》第七条降低了准入门槛。规定可以以单元为单位,满足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住宅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申请加装电梯,极大提高了可操作性。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全体业主同意操作难度大的问题,避免政策“看得见”却“摸不着”。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提出了异议处理意见。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先由街道(乡镇)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再由街道(乡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慎重处理反对意见,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至二十条简化了审批流程。加装电梯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为解决群众多头跑、多次跑问题,建立了联合会审机制,由住建部门一个部门受理,多个部门参与审查,并且可委托办理,极大的方便群众办事,真正做到让群众“只跑一次”,甚至“一次不跑”。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拓宽了筹资渠道。为解决资金难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加装电梯的,明确可以提取夫妻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