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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西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进一步落实代表在预算审查与监督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断促进预算审查与监督工作由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行常委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 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一)出席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预算草案;受邀参加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发表对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等,参与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审查监督工作;
(三)参与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的预算编制情况调研、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初审工作、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调研、上一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审查等;
(四)参加预算审查监督业务培训,提升履职水平。
第四条 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的背景思路、政策要求等情况的汇报及说明;
(二)审查监督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财政政策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审查监督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情况等;
(四)审查监督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审查监督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民生支出是否得以保障,是否确保了重点支出;
(六)讨论为实现预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等。
第五条 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代表可以对市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进行重点监督和询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为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以下必要的材料:
(一)编制市本级预算的依据及说明;
(二)市本级预算收支总表及部门预算的文本草案;
(三)市本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
(四)建设性支出和重大项目安排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落实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年度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方案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会同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前征询代表参与年度预算审查监督各项具体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受理代表通过书面、电邮等方式提出的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并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
(四)向代表提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的相关资料,并征求意见建议;
(五)办理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建立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九条 建立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总结制度,研究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需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有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
您现在的位置:新闻中心 → 今日南海 → 正文 佛山市南海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http://dadao.net 2006-10-01 10:18:01 来源: 珠江时报 (2006年9月2...
我认为应该是a,应为这是会议性质会场,首先应该有一种严肃的气氛,另外为了体现会议的重大与热烈的氛围,应该隆重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 2011 年 1 月 18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杜德印 各位代表: 我受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0 年的主要工作 2010 年,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市委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全年共召开常委会会议 7 次,审议了 59 项议题。其中,审议法规 7 项,通过 5 项,一审 2 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9 个、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3 个;听取和审议了本市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及 2009 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了 2009 年决算,对 2 个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和审议了相关报告;围绕制定 本市国民经济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公告闽常[2002]27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6月4日
执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章 预算审查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章 决算审查批准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七章 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预算,是指市本级政府所有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全口径预算,包括市级的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预算草案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方案编制、决算草案编制、预算决算公开、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本年度收支预测等情况编制市级预算草案。
第七条 公共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进行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项基金收入来源,清晰反映基金支出总量、结构与方向。基金预算支出根据基金预算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编报格式和编制要求,根据企业利润预测数、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相关收入等预测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编报格式和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编制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调研市级预算编制情况,听取市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的汇报,对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的资金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对预算中涉及的事项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 预算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30 日前,按照《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向财经工委提交有关预算的初步审查材料。
第十三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初步审查材料10日内,组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财经工委可以在初步审查会议前进行以调研论证为主要方式的预先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10日前,将市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等材料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由大会代表团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织代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代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市级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代表在审议市级预算草案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可以采用专题审议方式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在举行专题审议会议时,专题审议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举行预算审查会议。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进行回应和解答。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市级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代表。审查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对上一期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本期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恰当;市政府关于保证预算实现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关于市级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的建议;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的决议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议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市级预算草案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 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的本级各部门预算报财经工委备案。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由市政府组织执行,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支出用途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提供国有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国资、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 7月或8月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会议举行30 日前,将上述报告的主要内容送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市政府应当在会议举行20 日前将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上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情况。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对支出预算追加数额超过年初预算30% 的项目,市政府应当列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预算追加的原则,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确实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社会保险基金因社会保险政策变动带来的预算调整,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调整,调整结果报财经工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送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工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预算调整方案提出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决议获得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赞成,预算调整方案方能通过。
第五章 决算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终结后,市政府应当编制市级决算草案,并在每年7月或8月,将上年度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30日前,向财经工委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等初审材料。
第三十四条财经工委结合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财经工委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以组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代表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或视察;对市级决算涉及的事项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财经工委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就审计有关问题产生原因、整改计划和措施等内容准备书面材料,在会议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市级决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财经工委备案。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4个月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三十八条 对经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市政府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市级预算决算,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的预算决算。涉密部门和涉密事项按规定程序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不予公开。
第四十条 市级预算决算在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决算后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应逐步细化。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财经工委负责对市级预算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监督各区办事处预算的执行。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涉及市级预算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报送。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视察、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经工委对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实时在线监督,也可以根据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以及社会关注的问题,通过专项跟踪监督、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代表可以采取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时提出约见负责人等方式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予纠正:
(一)不按规定期限、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市级预算草案、市级决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追加支出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等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期限、内容向财经工委报送市级预算草案或草案初步方案、批复的各部门预算、批复的各部门决算、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等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预算审查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四)不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或者代表开展视察、调研、专题审议等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提出纠正的意见建议;
(二)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发文督办;
(三)约谈单位负责人;
(四)退回重编或补充提交,限时报送;
(五)向市政府通报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责成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火炬开发区和各区办事处的公共财政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市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查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刘伟率队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调研组一行日前来川,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修订工作进行前期调研,并于5月17日在成都召开座谈会,听取四川省人大和成都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有关情况汇报及建议。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两个《决定》的要求,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扎实推进监督工作。经济监督方面,创新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经济运行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监督。预算审查监督方面,增强预算审查信息对称性,持续推进预算执行在线联网监督,探索预算草案专题预先审议。在去年首次将8个部门决算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础上,今年所有部门决算草案都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座谈会上,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人建议,加快两个《决定》的修订完善,尽快出台预算法实施条例,引领各地经济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地方性法规建设。
调研组认为,四川执行两个《决定》态度坚决,监督务实有效,亮点纷呈,值得肯定,提出的建议有针对性,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完善两个《决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决策参考。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黄彦蓉主持会议。
【发布单位】81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2001-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1年4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应当在2年内做到,省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省一级预算单位编制,省级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省财政对设区的市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善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在对省级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了解上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有关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结算办法的变化、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省级预算草案和上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如下材料:编制省级预算的依据及说明;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中央财政返还、补助和专项资金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科目列到款、重要的收支科目列到项的省级预算收支总表,省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返还以及省级财政补助设区的市支出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等,以及相关说明材料。省人大财经委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对省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省人大财经委反馈。
三、加强省级预算的审查批准工作。对省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省级预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预算草案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规定;预算收入编制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的情况;预算支出结构、各项重点支出项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年结余、中央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的合理性;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大会主席团通过的省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省级预算在执行中,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如确有必要也可以用于增加支出。用于安排当年支出时,首先应当确保救灾、应付突发事件和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支出的要求,并编制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预算科目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必须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以后根据需要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六、加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批准工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收节支措施,编制收支平衡的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9月底之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省级预算调整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省级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由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省级预算在执行中,因中央预算返还或者给予补助,以及省级预算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的转移支付或者拨款而引起的省级预算收支变化,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七、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和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预算收支变化及其平衡的情况,省级预算调整及其变更情况;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省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省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况;中央财政返还、补助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设区的市上解收入、补助设区的市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情况;省级重点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有省级预算支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省人民政府报告后,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省人大财经委应当每半年听取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可以通过视察、调查、经济形势分析等方式了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省人大财经委报送预算收支报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送交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社会保障基金等重要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复的省级决算表、国务院审计机关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调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资料。
八、加强对省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省级决算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省级决算草案和关于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同时提交与本决定第二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对应的决算材料。省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对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算编制的合法性;预算执行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完成情况及效果;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收入,中央财政返还、补助和专项资金,预备费动用情况;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
对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的决定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时纠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年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九、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省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审计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省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和设区的市财政上解省级财政资金情况;省级财政补助设区的市财政支出资金情况;省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执行支出预算的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5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评价;省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和省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批准省级决算的同时,应当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在预算监督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中,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将省级预算外资金纳入省级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财经委应当认真做好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十一、依法执行备案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者规定,省级预算与设区的市预算有关收入分成和支出划拨、设区的市向省上解收入、省对设区的市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接受中央财政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上报国务院的省级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省级预算单位收支预算报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