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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6日,获得黄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黄山市第十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6个科室: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管理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管理建设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和上下级工作关系;负责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新闻宣传、机关文秘、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管理机关文书档案、行政财务和信访工作;负责委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外资计划、技改计划和物资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申报工作;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管理、指导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专项资金及财务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内审计工作;参与城市建设工程的有关工作。
负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贯彻、培训、组织实施日常法制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及指导监督规范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承办委机关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文书撰拟和审核及日常法律事务性工作。
负责承办党委、纪检监察的日常工作,协助做好群团工会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系统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二)建设管理科
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具体管理规定、办法;组织、指导编制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的试点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雕塑等行业日常管理的业务工作;指导和协调户外广告、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及时填报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各类统计报表。
(三)村镇建设科
负责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村镇建设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具体管理规定、办法;组织、指导编制全县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的试点工作;指导全县村镇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雕塑等行业日常管理的业务工作;指导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古镇、古村落建设保护工作;负责及时填报村镇建设与管理的各类统计报表;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四)建筑管理科(安全科)
研究拟定全县建筑业的发展规划、计划、管理政策、规定,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筑制品、建设监理等市场主体的准入实施资质管理以及对相关主体的从业人员实施执业资格管理、审查;监督、指导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实施;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监督指导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的实施;承办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工程造价、安全质量管理等有关具体事务;负责本县及外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开拓建筑市场,发展技术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拟定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相关制度;负责督查全县建筑业相关的安全生产及建筑业产品的生产安全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全县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住房保障科(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实施住房政策、住房保障的政策;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房改工作的实施方案、办法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管理职工住房维修基金和审核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存量公有住房房改出售评估工作;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改资金的管理规定。
(六)住宅开发物业管理科
研究拟定全县住宅建设、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房地产、物业管理、室内装饰及其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申报和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及白蚁防治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管理城市商品房预(销)售工作。
(七)拆迁办公室
负责城镇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调解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职责等仍按休编字〔2009〕4号文件执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等仍按休编字〔2007〕25号文件执行。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承担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四)将原在县建设委员会挂牌的县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新设立的政府组成部门县环境保护局。
(五)将原在县建设委员会挂牌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划入县政府办公室。
(六)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对外联...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建委是一个单位。 建委是建设委员会的简称,国家机构改革后改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只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叫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广州路185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希望可以帮到您,昆明丹圭轩装饰为您服务...
经过上述职责调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相关发展战略,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负责全县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管理城市商品房预(销)售、买卖、租赁、抵押等工作;依法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县城镇公、私有房屋的管理;依法维护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房产纠纷。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组织实施全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全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投资估算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监督管理。
(六)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办法并监督指导;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等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县建设系统的生产安全;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管理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和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协助监督工程招投标。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管理城市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园林规划绿化和雕塑工作;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立项,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管理全县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城乡建设档案。
(十一)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
(十二)制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全县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体制改革;管理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编制22名(含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编制6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指南(最新)
1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及时间 步骤:领取表格(综合窗口)→设计审批阶段( 10个工作日)→ 招标阶段及并联备案阶段(招标时间待定,备案需 2个工作日)→ 并联备案阶段( 3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 5个工作日) 除开招标时间,办理合计需 20个工作日 在综合窗口领取由业主填报的表格 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申请表;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定表 (非房地产项目); 3、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 4、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5、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受监申报表; 7、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 8、施工合同备案表、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合同管理信息、 长沙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 造价站窗口领取招标控 制价备案表——指政府投资或融资项目 ) 9、监理合同备案表; 10、劳保基金核实表; 11、项目资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征集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工程建设绿色施工水平,全面贯彻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推动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在工程施工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并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安全、绿色、低碳的发展目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资金安排并监督使用。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监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负责各类住房政策性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依法负责县级直管公有房屋管理;依法维护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房产纠纷。
(六)承担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责任。建立适合县情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定、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建筑业改革发展战略、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管理城镇建设档案。
(八)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监督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建设项目节能减排;负责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和新型建筑材料、建筑科技的推广和应用。
(十)拟订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系统、海绵城市建设等专业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城市重点项目的前期谋划和组织实施;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名城(镇、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美丽乡村、传统村落建设等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建设管理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管理行业体制改革。
(十三)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指导乡镇制定防空袭方案及保障方案并监督检查,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防专业队伍和群众防空队伍编组与训练。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新闻宣传、机关文秘、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党建、效能建设、保密、社会综治、目标考核、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技能培训等工作。
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部门和人民防空预决算;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管理、指导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专项资金及财务等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内部审计等工作;参与城市建设等有关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法制股)。
制定和完善本部门“互联网 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档案预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城镇污水排水许可证核发;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新改建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和商品房预(销)许可;负责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报批;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案件的举报投诉;承担行政复议的答复、听证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法制培训、执法资格(证件)管理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贯彻、培训,组织实施日常法制管理工作;负责权力清单、公共服务清单等清单制度及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三)城市建设股。
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系统、给排水、燃气、绿化、亮化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绿地系统、海绵城市等专业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指导城镇绿道建设工作;负责县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等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谋划、审核申报、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文明创建工作;牵头办理住建系统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给排水、污水管网建设和安全管理;负责燃气行业监管;组织燃气经营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销售和安全管理;负责城市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各类统计报表填报及考核等工作。
(四)村镇建设股。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中心镇、美丽乡村、传统村落建设等工作;负责建制镇固定资产投资和城镇化率统计等工作;按规定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五)建筑市场管理股(建筑节能与科技股)。
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管理政策、规定,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含气象、消防审查)等市场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监督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作;负责装饰装修活动(不含住宅);指导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监督指导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指导城镇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拟定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相关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住房保障股。
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长期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全县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分配和管理工作;指导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房屋拆除的扬尘治理;负责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七)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股。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承担房屋交易网签备案;承担新建小区综合查验工作;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房屋租赁市场行为;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编制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报告;负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及白蚁防治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监督房屋测绘成果备案管理工作。
(八)人民防空股。
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管理;协调、监督、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组织防空袭警报试鸣和演练。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参与指导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平战转换、战术技术标准和监理质量管理;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承担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规划、方案拟订,担负构建指挥平台、整合相关信息资源、组织疏散安置等相关服务和保障任务;组织开展人民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人民防空防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