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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建设部的统一要求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对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下发了《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的实施意见》习府发〔2004〕18号文件,成立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和制定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大了清欠工作力度,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较大进展。为巩固“清欠”工作成果,防止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保障措施
(一)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企业农民工资来源。
(三)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用工行为。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劳务队伍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分包企业。要指导农民工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劳务分包企业。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以及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计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银行要提高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信贷审查。
(六)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款的担保管理。对没有按规定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设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一律停止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行保证担保。
(七)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
(八)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请示的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正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
(九)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规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并备案。
(十)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收取工质量保证金。确保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十一)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证,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大力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建设部门要给予配合。
二、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程保证金制度。按市府办〔2003〕194号文件规定,建设局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提取工程总造价3%的工资保证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开户银行的工资保证金专户,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共同监督管理。如发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立即用工资保证金解决,工程完工后,经检查,没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将此款本息返还给施工企业。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负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建立清欠工作监督举报制度。我县设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事机构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负责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在县建设局设立拖欠工程款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处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信用制度,今后凡在我县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是否拖欠民工工资信用证明,方能参加投标。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巩固前段“清欠”工作成果,预防和解决新拖欠情况的发生。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劳动合同,造工资表,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存折或手中。
无论是在什么地方,政府都会保障农民工权利。对于你这种情况,可以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局或劳动保障局相关的科室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不成,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雇佣关系,提起上诉。
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汇报1
1 固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农民工志愿服务的工作汇报 近年来,我局积极开展帮助农民工志愿服务,大力开展对 农民工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 为农民工创造合适的就业机会,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农民工“讨 薪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全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现状 据劳动监察大队提供数据, 2009—2011 年,共受理涉及农 民工工资问题投诉案件 395 起,涉及金额 4617.41 万元,涉案 人员 4772人,其中: 342件已结案,涉及金额 3534万元,涉案 人数 3978人;53件未结案, 涉及金额 1083.41 万元,涉案人数 794人。 据不完全统计, 2009 年以来,全县建设领域未按时支付工 程款共计约 4.39 亿元,其中:凤凰城、幸福花苑、豪柏雅居、 佳雨花苑等房地产项目共计拖欠工程款 2961万元;垃圾填埋、 城市广场绿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办发〔2016〕6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1、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2、严格明确连带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人行鄂州支行,各区、开发区)
3、建立职工名册制度。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各区、开发区)
4、建立工资专用账户。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并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建设单位每月应按照工程进度款20%左右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应在人社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立即改正。(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银监局、人行鄂州支行,各区、开发区)
5、推行发放工资。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对无误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对于用工周期短,不能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人行鄂州支行,各区、开发区)
三、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
6、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防止发生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拖欠。市人社局适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市场监管责任进行督查。(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开发区)
7、强化建设资金监管。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担保金额应当与施工单位履约金额相当。凡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各区、开发区)
8、规范支付结算行为。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实行“先结算、后备案”制度,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财政评审和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9、实行维权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2016年12月底前,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各区、开发区)
四、健全监控和保障制度
10、完善监控报告制度。
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基层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月排查一次,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结合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监控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各地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各区、开发区)
11、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按照《鄂州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的规定,工资保证金必须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由当地人社部门监管。建立与企业诚信等级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以上等级的企业,按照不少于50%比例减免缴存,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视其情况按照不少于50%比例提高缴存。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各区、开发区)
五、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2、完善诚信管理制度。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发生严重欠薪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适时在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人社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拖欠工资企业受处罚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城建、房产等行业监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总工会、人行鄂州支行,各区、开发区)
13、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对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房产局、人行鄂州支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总工会;各区、开发区)
六、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案件
14、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高效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房产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区、开发区)
15、严厉打击恶意欠薪。
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持续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作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快立快查。发现欠薪企业或责任人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苗头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处理。对查证属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人行鄂州支行,各区、开发区)
16、及时处理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各区、开发区)
17、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加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控,对有组织串联上访苗头的,提前处置。对越级上访的,当地政府应及时派员劝返,妥善处理。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弄虚作假非法聚众讨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区、开发区)
七、加强治理工作组织领导
18、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分管负责为具体责任人。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目标办、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
19、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健全由政府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构建人社部门牵头抓总,城建委、交通、水务、国土、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的组织体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
20、强化问责追责。
健全问责制度,把问责追责作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落实、依法处置不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各区、开发区)
21、加强舆论宣传作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三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地区,国家在中央投资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的安排上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三、地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财政能力。国家在安排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配套能力。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落实。
四、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门,以及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财政部门要直接支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五、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起步早的地区,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切实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力度。其他地区也要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有关投资人的信用记录,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其违规情况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给予公开曝光。
七、金融系统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八、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当前重点是要求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
九、要研究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有关各方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金融系统应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金供应。
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及时补发。
十一、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对不按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
十二、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三、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
十四、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
各乡镇(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习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习水县委办公室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8日
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
和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
(2007年9月28日)
为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城市规划监督,保障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分类处置;依法打击、主动从轻;注重宣传、立足长远”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筑等行为,维护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性、权威性,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依法查处非法占地等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县城规划区内200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行为。2002年1月1日前发生的各类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整治重点: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拆除违反县城规划的违法建筑。
三、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界定
(一)非法占地的界定
非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违法建筑的界定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层数、高度、面积、位置等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4月30日。集中整治工作分为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实施处罚、巩固完善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及宣传动员(2007年9月28日至10月31日)
1、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筑摸底排查、调查收集证据、登记造册,完善处罚前全部工作,东皇镇人民政府做好协调配合。
2、出台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相关文件。
3、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县司法局、电视台、东皇镇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和城建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集中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为集中清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营造强大的清理声势和良好的执法氛围。
4、召开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动员大会。
5、对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通告》(习府发〔2007〕42号)发布后仍在建的违法建筑的,一律停建并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阶段:实施拆除(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
1、自拆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对作出决定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由东皇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违法当事人进行自拆。
2、助拆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月29日)
(1)对自愿拆除但确有拆除困难的,由东皇镇政府帮助组织拆除。
(2)做好强拆前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3、强拆阶段(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
(1)对自拆和助拆期间未能拆除的,由县建设、国土、城管等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2)由东皇镇政府牵头,县信访、国土、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因实施强拆引发上访的接待工作。
(3)由县公安局制定处置异常情况预案,依法妥善处置有关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4)清理过程中,涉及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非法房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巩固完善(2008年5月1日之后)
1、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清查处理结果归档整理,形成处理情况汇总表和案件总结报告,向社会曝光案件处理情况,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2、按照“职责明确、严格执法”的原则,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制,加大监管力度,努力杜绝新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
3、县政府组织对集中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集中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同时牵涉到社会稳定问题,东皇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集中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取得预期效果。为切实加强对集中清理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并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调查执行、监督、宣传等工作组。其工作职责是:
办公室:负责集中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调查执行组:负责对所有违法占地和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全面清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组织强制执行。
监督组:负责对清违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纪违法的干部职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宣传组:负责对清违工作全程宣传、发动和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是:
县建设局负责核实当事人的规划手续、建房施工手续,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当事人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对当事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配合县建设局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
县城管局负责依法对当事人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违法搭建行为依法查处。
县工商局负责核实房地产开发当事人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并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地税局负责对违法建筑建设、交易等各个环节的偷税漏税进行依法征收和处罚。
县电力局、水利局负责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配合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安监局负责对非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动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对阻扰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控制和制止,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县信访局负责牵头做好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过程中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东皇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力参与,配合县清违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在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精心组织,严肃纪律。
东皇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建设局、城管局及相关部门在清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中,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相应责任。
(四)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东皇镇政府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对于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打击,态度必须明确,旗帜必须鲜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关系,做到依法清理,稳妥操作。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妥善处理矛盾突出的抗拆案件,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五)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对于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布清理对象、时间要求、具体进展情况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登门入户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宣传依法清理非法占地、查处违法建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配合清理工作。
(六)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清理工作结束,必须尽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非法占地、违法建筑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切实巩固清理工作成果,使全县市容环境面貌明显改观,城市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