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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是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通知。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简介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2014年10月11日

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促进全县农村卫生工作全面、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升村卫生室综合服务能力,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满足农村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国家卫计委、发改委等五部委2014年颁布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和《习水县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同时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农村群众普遍反映的村级医疗卫生存在的问题和我县农村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按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础,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的能力,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通过规范整顿努力实现以下六个目标: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布局更趋合理,农村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功能更加完备;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更加规范;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计生优质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技能更加全面;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农民基本健康需求得到进一步提高,保障措施更加完善。

二、基本情况

全县24个乡镇(区)共有村卫生室538所。2008年至2013年已按村卫生室标准新建或改造317所,对210个行政村卫生室进行了全面新建和改造,村级卫生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全县核定乡村医师数为708人,实际在岗乡村医生556人,其中男乡村医生467人,女乡村医生89人;大专及以上学历3名,中专学历340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助理医师15名,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证520名,卫生员30名。全县村卫生室管理存在部分卫生室布局设置不规范,五室未分离(即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药房、资料室未分区);医疗医技水平普遍较低,从业人员中有资质的较少;村医从业行为不规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健康需求和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规范村级卫生机构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全县538所村级卫生室进行清理整顿。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网点,以方便群众就近诊疗;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对不符合条件、未经批准,未按照《习水县十二五医疗卫生规划》擅自设置的医疗点进行清理取缔,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村卫生室内部设置必须按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做到五室(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公共卫生室)分设;有条件的村可单独设立预防保健室、中医诊室和计生服务室、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村必须设置规范的预防接种室;统一规范村卫生室机构名称,村卫生室名称统一称为××乡(镇、区)××村卫生计生室(行政村)或××乡(镇、区)××村××卫生计生室(网点),标牌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作。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二)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做到服务规范,记录完整;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用药行为,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认真落实公共卫生工作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统一持证、佩证上岗,统一服装,统一规范用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禁对病人“生、冷、硬、横、推”,严禁“小病大治”“大处方”,严禁“一人持证、一家人上岗”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村医契约服务。推进村医与当地群众签订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协议,签约率达100%。全面落实基本医疗村医首诊责任制,使农民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四)规范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原则上按照2000人以下配备1人,2000-3000人配备2人,3000人以上配备3人的标准配备村医。有条件的应配备女性和中医人员。村医聘用按照“村聘村用乡管理”的原则进行聘用,实行村和乡镇卫生院共同领导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聘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进行清理规范整顿,对不符合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予以取缔,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确保2020年前所有乡村医生都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新进入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落实村医养老保险制度,乡(镇、区)卫生院要按照乡村医生个人自缴制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由村医自筹统一由乡(镇、区)卫生院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统一办理,解决村医养老后顾之忧。

(五)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实行药物零差率销售。各乡(镇、区)卫生院要强化中心药库建设,村卫生室的药品、器械统一由所在乡(镇、区)卫生院采购、调拨、配送,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率、使用率和零差率达100%,坚决杜绝村卫生室擅自网外采购,确保群众就医负担切实得以减轻。

(六)规范乡村一体化管理。全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严格按照“两独三制四有五统一”(财务核算、法律责任独立;乡村医生聘用制、补助浮动制和养老保险制;看病、转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机构建设、行政、业务、财务、药械统一管理)基本准则,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明晰规范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和职责,使乡村一体化管理率、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七)规范村卫生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乡(镇、区)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建立方便、快捷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捷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镇、区)卫生院要及时将经费划拨到村卫生室,确保村卫生室首诊服务和群众基本医疗报销及时快捷。同时严肃查处和打击乱开处方、不合理用药、不按要求使用基药等行为,从重从严打击虚拟患者信息虚开处方骗取、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规范医疗废弃物和废水处置。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和废水处置标准,建立规范的医疗废弃物专门堆放地点和登记档案,由各乡(镇、区)卫生院定期收集处置,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分装,医疗废水处置必须经过严格的处置后再排放。严禁废水直排,严禁医疗废弃物、废水安全事故发生。

(九)规范村卫生室值班和环境卫生管理。村卫生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确保群众随时能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张贴和摆放与医疗无关的物品和画册,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各乡(镇、区)卫生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村卫生室环境卫生和值班情况的监管。

(十) 规范乡村医师工作量化和绩效补助。乡村医生报酬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质量等考核内容确定乡村医生补助。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统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多种渠道给予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1)政府定额补助。县财政对每个行政村每月定额补助1人,标准200元/村,另外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2000人以下1个、2001-3000人2个、3001人以上3个村医标准每月定额补助100元。(2)政府年终考核奖励。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服务人口5元/人补助。(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工作量化指标为工作总量的40%左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0%左右。3.一般诊疗费补偿。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并及时结算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一般诊疗费70%用于村级。

(十一)规范长效管理体制机制。一是要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制度,统一标准定期开展考核检查工作,各乡(镇、区)卫生院对村的考核要建立月考核制度,考核率达100%,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季度考核制度,抽查考核率达到25%,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乡(镇、区)卫生院的考核,考核结果每半年一次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考核奖惩机制,将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县(乡)月(季)考核纳入村卫生室日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村医生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对于被核减而结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奖优罚劣的原则,奖励给考核排乡(镇、区)前三位的村卫生室。二是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年度校验机制,对校验合格的及时颁发等级合格证,对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完善,对不能按时整改完成的吊销村医生资格。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4年10月1日-10月15日)

县级制定下发《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明确规范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各乡(镇、区)要按要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认真研究部署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措施细化可行。

(二)组织实施(2014年10月15日-11月30日)

各乡镇(区)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按照时限要求切实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2月1日-12月30日前)

县规范整顿领导小组组织专门考核验收工作组,对各乡(镇)开展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逐村检查验收,对通过规范整顿符合条件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等级合格证,对规定时间内仍不合格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达标,并实行责任追究。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是提高村卫生室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赵振东副县长任组长,何建辉、袁涛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生药监局,由袁涛任办公室主任,张嵘任办公室副主任,在卫生药监局抽调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办公,负责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组织,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扎实工作,力求实效。各乡(镇、区)和相关部门要以高度责任感认真扎实开展规范整顿工作。通过规范整顿进一步提高村卫生的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调动和发挥村级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满足农村群众的健康需求。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规范整顿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加强村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行政管理主体责任;县疾控中心要切实履行对村级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规范村卫生室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各乡(镇、区)卫生院要严格按照乡村一体化建设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卫生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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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献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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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沭政办发〔 2009〕32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 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村卫生室建 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功能定位 (一)总体目标。 通过各级配套联动,各负其责,对全 县村卫生室进行集中扶持,重点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 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培训,提升其服务能力,使农村居民能够 就近获得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 (二)功能定位。 村卫生室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 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 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2 - 二、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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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沭政办发〔 2010〕14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2 - 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节能减排的文件精 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全县公共机构节能 工作,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 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 心,以节电、节水、节气、节油、节材为重点,创新机制, 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在构建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简介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0月31日

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遵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监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对农村村民在河道两侧、相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的建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和习水公路管理段负责对农村村民在公路两侧建房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供水、供电和通讯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的供水、供电、通讯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村民建房用地,并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程序 、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选址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用地、集约建设、保护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规划、村庄规划,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体现地域特色。列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精品点的区域和公路干道两侧,必须按统一的建筑风格打造。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不得在软硬相间的山体附近及挖坡脚取地建房。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避让高压线、燃气管道和通讯光缆等设施。

第八条 禁止占用河道和在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建房,建房用地在公路、河道两侧建房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局或县水利局审查同意。

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在公路两侧的,需距离公路用地外缘一定距离以上,其中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农村村民沿河道两侧建房的,必须按规定退让到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上。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三级(包含三级)以上的保护林地,对选址建设中涉及的古、大、珍稀树要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进行,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乡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可适当调整建筑面积:

(一)列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精品点的区域建房的;

(二)在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建房,为与周围建筑协调一致的;

(三)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原登记面积上占原宅基地改建、翻建房屋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规模在3层以上(含3层)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并按规划图纸建设。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按照镇乡规划、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五)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或已列入规划改造并实施的;

(二)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其农用地转用手续尚未依法批准的;

(三)原在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

(五)原有住宅被征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户口迁入本集体,但原籍仍有住房,或者原籍住房未依法转让并将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七)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八)申请宅基地属于河道、滩涂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等的;

(九)申请宅基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主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用地限额;

(四)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5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在校大中专等院校户口迁出仍在读的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户口迁出的现役义务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用地限额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参加集体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应当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可以整理或者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及时整理或者复垦。

第四章宅基地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属规划区范围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不在规划区范围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是林地的,必须首先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沿公路两侧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局或习水公路管理段审查同意;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沿河道两侧的,必须经县水利局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该户申报的本户人口、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等情况予以公布。

(二)向所在地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派人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建房涉及占用林地的,所在地林业站派员参与;涉及占用滩涂和在河道两侧及相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建房的,所在地水工站派员参与),由所在地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出具《农房建设选址用地红线图》。

(三)建房不在规划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在规划区内的,按第四至第八项规定办理。

(四)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位于县城或镇规划区内的建房,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持《农房建设选址用地红线图》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土地审核手续。

(六)县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向村(居)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县城和镇规划区内的建房,在取得县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的建房,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并与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建筑安全责任书》、《建房承诺书》后方可开工建房。

占用林地、滩涂建房和在公路、河道两侧及相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建房的,须按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相关部门同意;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农村村民提交的有关建房申请和宅基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审批或许可的决定。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所需报批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实行“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对上级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指标、核定村民建房户数、申请建设户名单、建房审批结果实行“四公开”。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应当派工作人员,会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批前现场踏勘、批后放线打桩、砌基丈量、竣工验收“四到场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和规划审批自批准手续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因特殊情况无法近期建房的,经建房户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级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可再延期6个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在县城、镇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未按审批手续超面积修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建房手续,强行修建的按违法建设予以处理。未审批和未按要求修建的建(构)筑物在折迁中依法不予赔付。

第二十五条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材产品用于农村村民建房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通讯服务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建房合法手续的农村居民提供供水、供电、通讯服务,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并通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涉及农村村民建房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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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开展重点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习水县开展重点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习水县开展重点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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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简介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习机构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5日

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消除我县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老楼危楼违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各方联动、综合施策、疏堵结合、追踪问效”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县危险房屋、违法建筑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治理工作。2015年7月12日前,完成全县危险房屋、违法建筑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工作,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险建筑,对所居住群众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2015年7月20日前,建立健全习水县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安全隐患和居住人员信息台账档案;2015年10月30日前,初步完成全县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可治理部分相应整治工作;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或拆除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为直接责任人,对所属、所辖区域建(构)筑物展开全覆盖、拉网式的检查,及时建立相关工作台帐,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确保不发生房屋垮塌事故,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

(二)坚持规划优先原则。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应结合县城总体规划、乡镇(区)总规和控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且符合改善条件要求的,鼓励土地使用权单位和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改善。

(三)坚持集约用地原则。因安全隐患需拆除的具有合法手续的相应房屋,对所居住群众可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对符合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危险房屋,可结合棚户区改造政策进行原地就近安置,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四)坚持上下联动原则。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区)、村(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到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全县危险房屋、违法建筑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治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按照“全覆盖”的要求排查安全隐患。由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对城镇、乡村、景区、矿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拉网式、无死角、无盲区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不漏一栋、不漏一户。

1、排查范围。一是既有居民住宅。重点是商品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宅。二是既有村镇居民住宅。重点是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村民自建、加层房屋,包括违法违章的已建成房屋。三是公共建筑。重点是人员密集的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楼、危楼等各类房屋。四是永久性建筑边坡。重点是对相邻建筑有安全影响的永久性建筑边坡。五是在建房屋建筑。重点是住宅工程、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六是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重点是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涉及人员密集的居住小区、学校,群众及村民居住点等建筑。

2、排查内容。一是对建筑物的外观及变形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筑物外墙、大角、阳台、承重墙体、梁柱板等部位有无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基础是否有沉降,主体结构是否有倾斜,永久建筑边坡及维护的山体是否有裂缝,或者变形有无加速的情况。二是对建筑物的周边环境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建筑物周边场地有无沉降、开裂等现象,特别要检查房屋及周边永久性建筑边坡排水系统是否正常。三是对建筑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地下室是否有渗漏水现象,底层房屋供排水管线是否正常,房屋装修是否改动结构,永久建筑边坡坡顶、坡脚是否有危及其安全的行为等。四是对在建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3、排查方式。实行各产权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乡镇(区)全面检查、县级重点抽查三种形式开展。

4、建立台账。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排查出的房屋安全隐患和违法建筑及时建立台账,确保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和居住人员信息台账档案全面、真实、准确,做到“问题心中有数、治理有据可依”。

(二)按照“零容忍”的要求处置安全隐患。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一是制定处置方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分等级、分类别逐栋认真制定治理方案,确保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五到位”。二是分类推进实施。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的隐患,第一时间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要果断采取避险措施,将相应人员进行撤离,设置强制警戒线,确保周边群众安全,并及时实施治理或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缺乏使用维护的老旧房屋,一律建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村民)、物业(包保人员)“三方一体”的保养和管护措施。对于新建房屋,一律强化装修监管,坚决杜绝野蛮施工。对违法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处置。三是用足用活政策。对县城、集镇、城乡结合部、村居排查出需进行拆除或改扩建的危险房屋,凡符合国家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搬迁等政策的,要优先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搬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更大支持。对涉及违法建筑拆除等因素造成有相对固定职业、相对固定场所的进城务工群体居住困难的,可结合实际,利用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群众住有所居问题。对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开发条件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成片房屋,通过招商引资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开发,推进房屋安全隐患的有效治理。

(三)按照“严执法”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强化督促检查问责。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周汇总、月督查、季考核、年度总结”,由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督查局具体负责,组建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月督查情况每月三号前报县政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实人员力量,保障相应工作经费,扎实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治理。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或未按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治理不到位,发生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二是落实日常安全责任。在日常工作中,房屋建筑涉及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建设环节要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标准和管理程序,做好严控。抓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体系的落实。

(四)按照“重实效”的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有关工作部门必须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完善制度措施。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在排查治理过程中同步梳理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监督机制等,在项目审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等方面制定具体、严格、可行的措施,逐步形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村居(社区)、街道、房地产主管部门等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运作。二是落实基本保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探索建立房屋保养队伍,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管理范畴,鼓励物业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盘活房屋维修基金,采取多方筹集的方式,落实房屋安全维护经费,以利于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村(居)委会认真做好辖区内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做好危险房屋等级初步认定、人员信息建档造册、日常巡查管理等工作,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并承担所辖区域内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的统筹调度及整治相关工作,依法打击本辖区内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应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指导、督促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协助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安全隐患认定和拆除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县直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安全认定和拆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施工安全质量、建设施工队伍、建设市场等进行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监管,并对县城区在建施工队伍资格进行普查,对无资质的建筑队伍依法予以处理,对无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房屋依法不予备案;对拆违过程中涉及的困难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依法对非法房开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督促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范房屋交易、租赁行为,对“黑房开”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禁止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对经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步认定安全隐患较大的房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加强县城区规划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区)城乡规划的实施,规范规划许可;指导、督促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开展打击违法建设工作和开展大型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具体牵头组织考核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有关工作部门整治违法建设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治理工作相应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会同地勘专家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梳理和汇总,指导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用地许可行为;加强土地使用权发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对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发证,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区)对各类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经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步认定受地质灾害威胁安全隐患较大的房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国家公职人员在相关排查治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建房、参与非法房开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建房、参与非法房开等行为进行组织处理。

(六)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细化宣传方案,广泛报道全县排查治理危险房屋和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既要宣传好的典型,又要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强大的舆论声势,努力形成全社会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共识和合力。引导新闻媒体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关心、理解、支持排查治理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违法建筑建不得、买不得、住不得,为排查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县法院。负责打击违法建筑中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审理因违法建筑的修建和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强制拆除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八)县检察院。负责打击违法建筑中的犯罪行为,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审查,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以及参与、支持违法建房和非法房开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件,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十)县维稳办。负责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中涉稳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的信访接待和有关群众工作。

(十二)县督查局。负责对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有关工作部门开展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十三)县公安局。负责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拆除行动的治安保障工作,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各乡镇(区)所居住人口的信息化管理。

(十四)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拨付县级涉及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应经费。

(十五)县环保局。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修建违法建筑进行排查,并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快速依法处置。

(十六)县城管局。依法对不符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进行查处;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须进行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

(十七)县交通运输局、公路段、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中心。指导、督促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负责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

(十八)县水务局。依照防洪和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负责查处并组织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泄洪的建(构)筑物及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各类临河、跨河、拦河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加强河道管理,加大涉河、临河建(构)筑物的巡查、执法力度,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十九)县林业局。按照《遵义市林业系统实施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方案》,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修建违法建筑的查处。

(二十)县市场监督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一)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咨询,组织、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项。

(二十二)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或没有预留消防通道,达不到相关消防规范要求的建(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三)县供电、供水、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部门:对无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涉及临时用水、用电、通信、闭路电视网络等申请,不予受理。在受理供电、供水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房屋产权手续的,依法不予受理,对一户多头开设账户的坚决取缔。对特殊情况相关部门难以把握的,申请人须持村委会(居委会)以上组织的证明,方可予以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比照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亲自调度指挥,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具体落实,对各个环节要抓在手、明在心,全面掌控工作推进,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紧紧围绕目标任务,认真制订工作计划,拟定时间表、路线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重点、攻难点,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相关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检查、监察、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监察、督查力度,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乡镇(区)、各有关工作部门不履责、不落实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相关单位和群众准确理解政策和操作程序。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动员工作,为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有序推进、按期保质完成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强化应急处置。当前正值汛期,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的应急值守、信访接待、舆情应对等工作,落实好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应急值守。坚持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联络畅通。同时,完善各项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配备物资设备,发生灾害险情后要快速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撤离和开展抢险救灾,全力做好灾情处置及受灾群众的善后安抚安置等后续工作,确保全县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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