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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六日
各镇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对建立和实行全县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是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的一项治本措施。从2006年5月1日起,凡在我县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应建立和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前的在建工程由建设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清理规范管理。
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标准按工程造价的3%缴纳。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县工商银行专户存储。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时间可按年度缴纳。并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据证明手续,建设局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中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不良记录的,可按工程造价的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认定的诚信企业,可免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各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专户存入银行的同时,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提交可以用保障金垫付本企业拖欠工资等事项的书面承诺。
四、建设局在办结劳保统筹手续前,须查验建筑业企业所提交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手续。凡不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建设局不予办结该项目的劳保统筹手续。
五、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在缴纳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该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备案报告后60日止。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有效期满后,由建筑业企业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提交返还工资支付保障金帐户余额的申请,并提供该项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情况的有关资料(包括该项目务工人员名册、工作卡及有关支付工资的财务证明等)。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未发现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帐户余额返还手续。
六、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有拖欠或克扣工资现象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拖欠或克扣工资数量、时间、涉及人数等,并责令建筑业企业依法及时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对没有及时支付、继续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该企业缴纳的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中支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并将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处理情况送建设局、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七、凡在我县参与投标的建筑业企业,投标前必须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据无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证明,方能参与投标。
八、实行工程中标用工审批制度。建筑业企业招用5人以上的人员,在中标开工前,由中标建筑业企业拟订招用人员简章,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工人数、岗位工种、工作期限、招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录用办法等内容。建筑业企业未经审批就招用务工人员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查处。
九、进一步明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务工人员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十、建筑业企业应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方式。用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或方量、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及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要向务工人员提供明确的工资清单,相关资料按规定在工程竣工或交工后保存2年以上。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用工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用工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交)工前,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总的支付情况。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季度将所承接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情况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其中11月至次年2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月)5日前。
十一、其他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遵照本意见执行。凡不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十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以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建立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凡挪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或未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而办结劳保统筹手续(批准开工报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劳务工人的工资是施工单位支付的。有些企业会直接扣进度款,是因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办理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然后建设单位按施工单位提的进度款按一定比例打到农民工专用账户,这样就解决了农民工工资问题。
1.定额站把养老保险费放到规费中,清单综合单价也取规费是应该两个原因:a养老保险费也是要取税金的,工程总造价中还是要有养老保险费的。b定额计价里养老保险费一直就是和规费放到一起。 2.招投标时,...
如果楼上的电话号码找不到,你打这个电话7833038(城东办事处综治办的电话),他们会告诉你的。各个社区(网上都有联系电话)都有他们的电话。
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办理申请表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证金缴纳申请表 年第 号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企业注册地 主项资 质等级 其他施工 企业类型 保障金缴存形式(勾选) 现金( ) 保函( ) 保险( ) 应缴纳工资 支付保证金 数额 (大小写) 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 ( ¥ )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对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内建建(2017)281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决定对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1.从2017年6月20日起,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2.申请建筑业资质的各企业,除网上申报外,同时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关附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申请建筑业资质的企业通过“内蒙古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将信息、数据和相关申报材料扫描件录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打印申请表,经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呼和浩特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审及审批(“内蒙古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具体登录流程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增加申请表一份。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增加一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报送。
四、有关要求
1.申请资质的企业对本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类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
2.对在申请资质网上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将在全区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内蒙古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资质业务登录流程.doc
2017年6月16日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陈敏尔省长近日签署省人民政府第151号政府令,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这一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资保障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社会组织协助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代扣代存工资保障金。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开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项目开工名单。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通报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工程造价的3%-5%存储工资保障金。
(一)无故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办法》规定,连续3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天出具到指定银行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使用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一)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分包方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
施工单位存储的工资保障金被依法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划支后30日内补足;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存储工资保障金。
《办法》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在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0日后,施工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返还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及法定利息。因工资争议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待有关机构作出裁决生效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申请返还手续。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竣工1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80%;工程竣工2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余额及法定利息。
《办法》还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而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清欠工作;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通过省级媒体公布1次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确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2014年10月11日
习水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促进全县农村卫生工作全面、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升村卫生室综合服务能力,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满足农村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国家卫计委、发改委等五部委2014年颁布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和《习水县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同时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农村群众普遍反映的村级医疗卫生存在的问题和我县农村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按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础,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的能力,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通过规范整顿努力实现以下六个目标: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布局更趋合理,农村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功能更加完备;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更加规范;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计生优质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技能更加全面;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农民基本健康需求得到进一步提高,保障措施更加完善。
二、基本情况
全县24个乡镇(区)共有村卫生室538所。2008年至2013年已按村卫生室标准新建或改造317所,对210个行政村卫生室进行了全面新建和改造,村级卫生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全县核定乡村医师数为708人,实际在岗乡村医生556人,其中男乡村医生467人,女乡村医生89人;大专及以上学历3名,中专学历340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助理医师15名,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证520名,卫生员30名。全县村卫生室管理存在部分卫生室布局设置不规范,五室未分离(即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药房、资料室未分区);医疗医技水平普遍较低,从业人员中有资质的较少;村医从业行为不规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健康需求和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规范村级卫生机构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基本原则,对全县538所村级卫生室进行清理整顿。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网点,以方便群众就近诊疗;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对不符合条件、未经批准,未按照《习水县十二五医疗卫生规划》擅自设置的医疗点进行清理取缔,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村卫生室内部设置必须按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做到五室(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公共卫生室)分设;有条件的村可单独设立预防保健室、中医诊室和计生服务室、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村必须设置规范的预防接种室;统一规范村卫生室机构名称,村卫生室名称统一称为××乡(镇、区)××村卫生计生室(行政村)或××乡(镇、区)××村××卫生计生室(网点),标牌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作。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二)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做到服务规范,记录完整;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用药行为,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认真落实公共卫生工作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统一持证、佩证上岗,统一服装,统一规范用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禁对病人“生、冷、硬、横、推”,严禁“小病大治”“大处方”,严禁“一人持证、一家人上岗”的违法行为。
(三)规范村医契约服务。推进村医与当地群众签订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协议,签约率达100%。全面落实基本医疗村医首诊责任制,使农民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四)规范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原则上按照2000人以下配备1人,2000-3000人配备2人,3000人以上配备3人的标准配备村医。有条件的应配备女性和中医人员。村医聘用按照“村聘村用乡管理”的原则进行聘用,实行村和乡镇卫生院共同领导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聘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进行清理规范整顿,对不符合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予以取缔,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确保2020年前所有乡村医生都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新进入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落实村医养老保险制度,乡(镇、区)卫生院要按照乡村医生个人自缴制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由村医自筹统一由乡(镇、区)卫生院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统一办理,解决村医养老后顾之忧。
(五)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实行药物零差率销售。各乡(镇、区)卫生院要强化中心药库建设,村卫生室的药品、器械统一由所在乡(镇、区)卫生院采购、调拨、配送,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率、使用率和零差率达100%,坚决杜绝村卫生室擅自网外采购,确保群众就医负担切实得以减轻。
(六)规范乡村一体化管理。全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严格按照“两独三制四有五统一”(财务核算、法律责任独立;乡村医生聘用制、补助浮动制和养老保险制;看病、转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机构建设、行政、业务、财务、药械统一管理)基本准则,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明晰规范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和职责,使乡村一体化管理率、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七)规范村卫生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乡(镇、区)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建立方便、快捷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捷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镇、区)卫生院要及时将经费划拨到村卫生室,确保村卫生室首诊服务和群众基本医疗报销及时快捷。同时严肃查处和打击乱开处方、不合理用药、不按要求使用基药等行为,从重从严打击虚拟患者信息虚开处方骗取、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规范医疗废弃物和废水处置。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和废水处置标准,建立规范的医疗废弃物专门堆放地点和登记档案,由各乡(镇、区)卫生院定期收集处置,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分装,医疗废水处置必须经过严格的处置后再排放。严禁废水直排,严禁医疗废弃物、废水安全事故发生。
(九)规范村卫生室值班和环境卫生管理。村卫生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确保群众随时能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张贴和摆放与医疗无关的物品和画册,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各乡(镇、区)卫生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村卫生室环境卫生和值班情况的监管。
(十) 规范乡村医师工作量化和绩效补助。乡村医生报酬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质量等考核内容确定乡村医生补助。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统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多种渠道给予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1)政府定额补助。县财政对每个行政村每月定额补助1人,标准200元/村,另外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2000人以下1个、2001-3000人2个、3001人以上3个村医标准每月定额补助100元。(2)政府年终考核奖励。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服务人口5元/人补助。(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工作量化指标为工作总量的40%左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0%左右。3.一般诊疗费补偿。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并及时结算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一般诊疗费70%用于村级。
(十一)规范长效管理体制机制。一是要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制度,统一标准定期开展考核检查工作,各乡(镇、区)卫生院对村的考核要建立月考核制度,考核率达100%,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季度考核制度,抽查考核率达到25%,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乡(镇、区)卫生院的考核,考核结果每半年一次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考核奖惩机制,将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县(乡)月(季)考核纳入村卫生室日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村医生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对于被核减而结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奖优罚劣的原则,奖励给考核排乡(镇、区)前三位的村卫生室。二是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年度校验机制,对校验合格的及时颁发等级合格证,对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完善,对不能按时整改完成的吊销村医生资格。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4年10月1日-10月15日)
县级制定下发《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明确规范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各乡(镇、区)要按要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认真研究部署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措施细化可行。
(二)组织实施(2014年10月15日-11月30日)
各乡镇(区)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按照时限要求切实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2月1日-12月30日前)
县规范整顿领导小组组织专门考核验收工作组,对各乡(镇)开展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逐村检查验收,对通过规范整顿符合条件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等级合格证,对规定时间内仍不合格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达标,并实行责任追究。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是提高村卫生室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村级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赵振东副县长任组长,何建辉、袁涛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生药监局,由袁涛任办公室主任,张嵘任办公室副主任,在卫生药监局抽调相关人员负责具体办公,负责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组织,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村卫生室规范整顿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扎实工作,力求实效。各乡(镇、区)和相关部门要以高度责任感认真扎实开展规范整顿工作。通过规范整顿进一步提高村卫生的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调动和发挥村级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满足农村群众的健康需求。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规范整顿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加强村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行政管理主体责任;县疾控中心要切实履行对村级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规范村卫生室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各乡(镇、区)卫生院要严格按照乡村一体化建设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卫生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