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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一)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预审服务机制,变坐门等客为主动上门服务,提前研判项目的可行性,逐一列出工程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清单,盯着问题跟踪指导,使问题在一线解决、进度在一线体现、成效在一线显现,保证申报材料一次性申请成功、要件齐全完备。
(二)精简整合再造流程。坚决取消各种没有法定依据的搭车事项、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必须进行许可审查的事项,能并则并,能合则合,同一审批事项不在其他环节重复审查,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理程序。
(三)大胆创新审批方式。各级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创新行政审批模式,大胆推行书面承诺、函证办理并行等方式,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依据有关函证办理相关事项,承诺所有项目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达到项目卷宗资料完整、审批案卷材料齐全。
(四)加强协同联动。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审查任务(各阶段牵头部门分工见办事流程)。
(一)整合优化审批流程。
1.清理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事项。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认证报告审查,纳入取水许可。取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自行设立的没有法定依据的保证金、押金、保险、市容规费收缴、资金到位证明等施工许可前置事项,探索采取无欠费或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缴纳各种规费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优化细化联合审批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按照政府投资的审批类、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分别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实行一口进件、一口出件。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力量整合,配精配强业务骨干,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集中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附电子版),牵头负责,并联审批”的运行模式,统一接件、统一出件。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附电子版),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并联审批制度,由各县市区结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旅文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 尽量减少审批前置条件。
1.精简整合审批、核准前置条件。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市环保局、市地震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探索“区域评估”审批模式。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以功能区或园区为单位,依据控制性规划,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考古调查勘探审核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价结果、规划目标统一,缩短项目落地时间。(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旅文委、市地震局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3.大胆创新试行承诺办理方式。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或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公布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企业向相关审批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后,启动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没有履行承诺的,依法予以处理,由企业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依托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得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招标前进行。财评叫做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是政府投资项目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环节,编制的对象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不仅仅是工程费用(建安加设备)的预算,而是建设项目总预算的评审,即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或称运营阶段,或称运行阶段)。从项目建设意图的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和报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亦称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
云浮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云浮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市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 市住建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 [2018]33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8〕26号)、《湖 北省工业建设项目 50 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改革工 作方案》(鄂政办发 [2018]71 号)、《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 (湖 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 (咸 政办函 [2019]18 号)等文件精神, 为切实做好住建局职责范 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 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 加大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
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踏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踏勘内容
(一)建设项目审批审核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审查、文物保护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价、环保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现场踏勘,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参与部门为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旅文委、市地震局等(涉及时参与)。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现场踏勘,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局,参与部门为市发改委、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等(涉及时参与)。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局。
二、操作程序
(一)提交踏勘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办事项目申请。牵头单位认为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联合踏勘的,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联合踏勘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联合踏勘程序。
(二)确定踏勘时间。市政务服务中心或牵头部门负责将《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工作单》转各联合踏勘单位,各联合踏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参加联合踏勘人员,并提出项目单位需补充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牵头单位提交的现场踏勘申请单后,按照受理的先后顺序及时做出安排。
(三)反馈踏勘结果。联合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登记表》上签署踏勘意见。符合现场踏勘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牵头部门根据联合踏勘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做出批复或答复。未组织现场踏勘的项目,按原定并联审批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牵头部门承担联合踏勘的主要职责,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监督等工作。参加踏勘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有关事项,在接到联合踏勘通知后,委派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准时参加踏勘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无故不参加或虽有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二)严格踏勘程序。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确定实行联合踏勘的各类事项,已接收《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工作单》的单位,未经牵头单位同意,不得再单独自行组织踏勘。在联合踏勘结束后,如有部门认定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暂停办理的,由项目申请人按踏勘意见进行整改,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入下一轮审批程序。在原投资项目(项目业主、位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除确需整改的许可项目外,其他许可项目一般不再组织第二次现场踏勘,第一次联合踏勘其他部门出具的踏勘意见继续有效,视为项目批复或许可的同等依据。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定期对相关部门执行联合踏勘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该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相关成员单位窗口工作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内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可依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进度,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标准》要求,特制定《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思路
针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为目标,通过开展并联审批(即: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统一受理接件、按照职能分工由牵头部门与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在承诺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并由联合审批窗口统一送达的审批方式),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全力为加快项目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二、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分步推进。以突破影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工作的体制和机制障碍为出发点,按照合法合理,提升效能、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再造审批流程,探索建立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
(二)转变职能,流程再造。建立项目审批“分阶段牵头办理”的并联审批管理模式,实行整合职能、牵头受理、集中审查、联合办理,强化行政审批部门职责,明确办理时限,全力打造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模式。
(三)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创新审批、服务和监管机制,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强化对审批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加强审批服务,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四、运行机制及规则
(一)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行“一窗受理、并联评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集中回复”的运行机制。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向联合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联合审批窗口负责登记。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和接收材料清单(见附件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和内容(见附件2、3)。
2、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接到联合审批窗口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同步开展审批工作。
3、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核、核查工作;经审核予以批准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将审批决定或者证件统一送达联合审批窗口,由联合审批窗口将审批决定或者证件送达申请人(见附件4);经审核不予批准的事项,应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见附件5)。
4、申请人在领取审批决定或者证件时,一并对审批部门的办理时间进行认定并对审批满意度进行评价。
(二)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
各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要按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进行整合重组,集中到项目立项用地许可、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根据职能职责,分别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审批权限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确保事项、办理人员、权限统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集中,保证再造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到位,彻底解决多头审批、体外循环等问题。具体职责如下:
市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全程组织、协调及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并联审批遇到的问题,与相关部门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负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并分阶段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负责设置并联审批各审批事项的相关《办事指南》等材料,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事项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许可部门具体联系电话以及监督机构联系电话等。
牵头单位职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的落实,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和审批通报沟通、前期服务、投资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牵头环节行政审批范围的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中介事项、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主持召开牵头阶段联合会审会议;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协调解决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并联审批单位职责:按照精简、便民的原则,并联审批部门负责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参与制定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和流程;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或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会审会议;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并联审批工作联系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以及与牵头单位和相关单位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牵头单位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牵头单位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并联审批顺利推进。
五、审批流程
根据项目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和政府投资的审批类。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项目核准备案及用地审批、项目规划许可、项目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四个阶段;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与可性行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四个阶段。各阶段许可事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建设项目进入行政审批流程前必须进行咨询并完成前期工作。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牵头负责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节能审查、备案审查等前期咨询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前期土地储备整理、开展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开展规划选址、规划条件、建设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
(一)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前期土地储备整理阶段(本阶段未涉及建设单位,不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计时。)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并联审批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旅文委、市安监局、市城建局、市地震局。
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统一采用“标准地 承诺制”的供给模式,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办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的用地相关手续。土地整理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审核、工程项目绿化、地震安全性评价、人防设计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及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等有关审批(查)服务事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受让方取得土地时,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预审等前期手续应全部完成,其中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
第一阶段:项目核准(备案)及用地审批阶段
(累计用时1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涉及中介服务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并联审批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旅文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
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许可(核准、备案)、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安全条件审查。
审批流程:项目申请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市发改委窗口报送项目确立阶段所有经过审查合格的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市发改委统一接件后,当日向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旅文委、市安监局窗口分发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文物保护审核、安全条件审查等申请材料。市发改委在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项目节能审查申报材料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同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市民政局同步5个工作日办结地名命名变更审核;各并联审批单位及时将相关审批文件抄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在第10个工作日前完成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批复,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领取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
第二阶段:项目规划许可阶段
(累计用时60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7个工作日,涉及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工程招投标及中介服务办理并行推进。)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并联审批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文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水利局。
审批事项:规划条件核验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审批流程: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涉及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文件,同步编制施工图设计、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节能设计及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齐备后到住建局窗口统一收件,市住建局7个工作日办理规划条件核验确认,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备案,5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同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施工图联审,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第三阶段 项目开工许可阶段( 即时办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并联审批单位:市级相关部门配合
审批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审批流程:按照咨询服务阶段要求,项目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不动产登记)、招投标手续、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完成后(涉及相关部门的,要有相关部门手续),项目单位按规定向窗口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市住建局接到资料后即时审核,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或补正资料目录;符合核发要求的,当即办理,由窗口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阶段 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累计用时1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0个工作日,涉及中介服务并行推进。)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并联审批单位: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综合验收、规划核实、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环保验收、防雷设施验收、节能验收等。
审批流程: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同步完成竣工图纸、各类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监测报告、各种设施的检测合格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填写相关专业竣工验收申报表、相关文字材料说明后,建设单位到窗口统一报件,提出竣工验收联合验收申请。由住建局通知相关并联部门对涉及的人防、防雷、消防、档案、建筑节能、工程建设规划等进行专项联合验收、限时办结,建设单位同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涉及前期土地储备整理,参照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前期土地储备整理执行。
第一阶段: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累计用时3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5个工作日,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并联审批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文委、市城建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相关部门涉及时参与)。
审批事项: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物保护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价。
审批流程:办理土地手续前,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核定用地图、现势地形图,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同步办理相关审批(查)的事项,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市发改委5个工作日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市国土资源局2个工作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住建局同步10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发改委10个工作日完成项目可性研究报告评审等手续。市人防办2个工作日完成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条件、市城建局及市旅文委6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绿化、文物保护等必须进行的审查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后,即可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市国土资源局7个工作日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涉及时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二阶段: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本阶段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合并为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累计用时6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涉及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及工程招投标并行推进。)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并联审批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旅文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地震局。
审批事项:规划条件核验确认、初步设计审查、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涉及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核等。
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审批的同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同步开展勘察、设计与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涉及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核及权籍测量等文件(30个工作日),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收件,市住建局7个工作日办理规划条件核验、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5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发改委同步10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市民政局同步5个工作日完成地名命名变更;市国土资源局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单位同步委托编制施工图设计、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消防设计、建设项目节能设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及规划放线测量(累计用时20个工作日);同步完成相关技术审、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多图联审,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受理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10个工作日);受理招标文件、最高限价备案,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25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项目开工许可阶段
该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涉及事项即时办结。操作流程与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相同。
第四阶段: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累计用时20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0个工作日。)
本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涉及办理事项(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与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相同。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强服务意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机制,主动与申请人沟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照各项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任务。建设项目涉及的已改变行政审批为行政服务和行政监管的事项不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相关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事项提供同步服务。
(二)建立项目预审会议和申报材料集中审查会议制度。由各阶段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召集并联审批各成员单位、项目负责人员参加。预审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告知并联审批各成员单位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集中讨论建设项目所需办理审批事项、告知项目审批中注意事项,解决审批中可能出现问题。材料集中审查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对各阶段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对提交材料中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各阶段牵头单位在收全该阶段所需申请材料后,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项目预审会议或申报材料集中审查会议。
(三)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召集,并联审批事项涉及实施单位的窗口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并联审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并联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配合,保证并联审批工作运转顺畅,高效透明。
(四)建立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机制。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绿化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人防、消防和防雷等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可提前进行,尽早发现问题,在报批前将问题进行消化。
(五)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机制。对项目前期策划到位、规划选址明确、主体相对确定而要素条件尚不具备(如控规调整、项目用地指标或者政策处理、资金安排暂时不到位)的项目可以进行模拟审批,由特定主体或者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窗口按现行审批要求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者核查,先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并在条件具备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同一并联审批阶段,一项审批需要同阶段其他审批结果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其他审批的承诺办结时限长于或者同于该项审批的承诺办结时限的,参照前款规定实行模拟审批。
(六)建立征询意见机制。根据需要,在并联审批过程中,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可以就审批事项征询或者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但不应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不应交由申请人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七)建立联合现场踏勘机制。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审批过程中需现场踏勘的,应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联合勘察建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经现场踏勘,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均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认为项目不宜批准或暂时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将意见回复到牵头单位。
(八)加强督查考核和责任落实。将并联审批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牵头单位和有关审批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督办,对并联审批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无故缺席联合会审会议或者参加联合会审会议不发表意见、违规操作、推诿扯皮或者不按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流程、方法、时限、要求实施审批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sup--normal" data-sup="1" data-ctrmap=":1,"> [1]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意见》提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意见》提出,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一是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合理划分审批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方进一步细化审批流程。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推行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制。二是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相关系统对接。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国家和本地区各城市相关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三是统一审批管理体系。整合各类规划,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健全审批配套制度,“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四是统一监管方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承担改革主体责任,制定改革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