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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第八章 附则

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2017 年11 月 18日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襄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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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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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襄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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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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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第八章 附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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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并于通过后30日内报市民政局。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日向市民政局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报告,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事前报市民政局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部门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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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一人。监事从会员中产生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的职责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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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

(一)会员。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从事招投标活动的个人;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九)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 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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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行使以下工作任务: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和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2、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行业发展战略和改革方案重大决策提供参考;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标准规范和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等,并组织实施;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招投标相关机构备案及资格审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服务工作,做好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技能等业务的培训,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市评标专家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评标的技能和水平,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等;

5、加强招投标理论研究;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发行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6、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7、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知识更新、管理知识的培训服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8、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9、加强与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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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襄阳市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自主办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服务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诚信体系建设,做好行业自律,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市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襄阳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会址设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16号1楼。邮政编码:44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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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招标投标协会第八章 附则文献

第八章铸铁 第八章铸铁

第八章铸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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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铸铁

第八章-案例 第八章-案例

第八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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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案例 案例一:江都造船厂诉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案 1 ——信用证案件的管辖权 【案情介绍】 原告江都造船厂 (以下简称造船厂) 因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 (以下 简称扬州工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香港分行)产生信用证纠纷,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香港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香港分行认为:本案中诉讼标的物不在中国内地境内, 香港分行在境内没有代表 机构,在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信用证开证申请人、 开证银行及信用证项下 汇票承兑和支付的地点都在香港,即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均不在中国内地境内, 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经审查认定: 1997年 5月 23日,香港分行开立了以造船厂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 该信用证约定适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 根据 UCP500号第 2条给信用证所做的定

招标投标协会协会章程

招标投标协会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Tendering&Bidd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招标投标协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招标投标协会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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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协会协会名称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英文名称:ChinaTendering&Bidding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T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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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协会章程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二章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参加协会;

(三) 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四章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五章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9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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