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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县级项目验收办法

《襄垣县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县级项目验收办法》是襄垣县施行的办法。

襄垣县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县级项目验收办法基本信息

襄垣县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县级项目验收办法简介

襄垣县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已全部结束,根据长治市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县级项目验收办法和省、市亮化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条件

1、所有项目村全部通过村级质量验收。

2、各乡镇向县亮化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验收方法内容与步骤

1、听取汇报。由项目乡镇亮化工程领导组组长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地点、质量、进度、试运行情况、组织推进措施、长效管护机制建立和存在问题等情况。

2、审阅资料。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实施方案、验收报告、验收申请、路灯安装完成数量表、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出台的亮化工程管理办法、百分制评价表、村级质量验收表2—表5、村级与管护人之间的管护协议书、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与项目村之间的管护合同、路灯平面分布图、管护工作方案、管护制度。

3、实地查验。

①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不低于项目乡镇路灯安装村数的10%进行实地查验,主要检查路灯安装数量、路灯整体外观质量、太阳能路灯主要部件质量、路灯基础质量和路灯亮化效果及管护制度落实等内容。

②实地到各行政村进行检查,主要查验管护制度、负责人及管护职责落实情况。

③实地到中标企业设立的亮化工程服务网点进行检查,主要查验服务网点地址、负责人职称、联系方式、维护人员数量等内容。

4、形成结论。验收组成员根据验收情况进行讨论,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发表个人意见。验收组在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广泛综合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存在问题及建议做出客观评价,形成验收结论,项目验收单经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后项目验收通过。

三、县级项目验收组织及参加人员

县级项目验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验收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华兴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德宏 县农委主任

成 员:桑汉君 县政府接待中心副主任

史志锋 县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秦建亭 县发改局纪检组长

马旭峰 县农委副主任

李会颖 县审计局副局长

冯永宏 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窦晓宇 县住建局路灯科科员、县级亮化专家

四、县级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1、各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需提供的资料:村级亮化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报告、项目村名单及安装任务情况表、乡镇亮化工程管理办法、乡镇实施方案、百分制评价表、村级质量验收表2—表5、村级与管护人之间的管护协议书、乡镇与项目村之间的管护合同、路灯平面分布图、管护制度。

2、中标企业亮化工程施工情况报告,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制度,路灯5大主件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品牌、质量自检报告、生产采购合同、发货清单及发票、到货验收记录,混凝土质量检测报告,合同工期延误的要原因分析情况说明,更换太阳能主件的要有批准许可文件,售后服务网点建立情况。

3、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情况报告,亮化工程监理大纲,质量、进度、安全监理记录。

五、县级项目验收的要求

1、各项目乡镇(富阳工业区、社区服务中心)、各中标企业和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心安排,全面搞好各项准备工作。

2、项目验收必须到位、有效、按程序规范进行,对路灯数量、质量和管护制度都要认真查验。

3、项目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八项纪律规定,用好的作风保证项目验收取得好的效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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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县级项目验收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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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县级项目验收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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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行政村街道亮化工程县级项目验收办法文献

路灯,街道亮化工程施工技术指导文件(工程部) 路灯,街道亮化工程施工技术指导文件(工程部)

路灯,街道亮化工程施工技术指导文件(工程部)

格式:pdf

大小:450KB

页数: 61页

第一章 编制依据 一、编制依据 本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项目组织机构设置、施工部署、现场布置和管理、 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劳动力及机械设备配置、主要施工组织方案、方 法、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自开工至竣工的全过程组织管理措施。 本工程甲方的有关要求及招标文件 有关建筑施工全过程管理、 工程管理、质量控制过程中、 市政管理及环境管 理等规定。 :版《质量控制过程中体系标准》 《国家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国家安全卫生管理系列标准》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我公司质量保证手册及质量控制过程中体系程序文件、职业安康与环境管 理手册与程序文件、我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企业标准、 评优标准及作业指导书等。 我单位多年承建同类工程的经验。 现场实地考察的情况。 公司多年来同类工程的成功施工经验。 二、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我公司针对本工程特点,充分发扬我公司精心组织施工的传统,特别设计 如下施

路灯-街道亮化工程施工专业技术方案 路灯-街道亮化工程施工专业技术方案

路灯-街道亮化工程施工专业技术方案

格式:pdf

大小:450KB

页数: 65页

第一章 编制依据 一、编制依据 本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工程组织机构设置、施工部署、现场布置和管 理、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劳动力及机械设备配置、主要施工方案、 方法、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自开工至竣工的全过程组织管理措施。 1 本工程甲方的有关要求及招标文件 2 有关建筑工程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市政管理及环境管理等规 定。 3 ISO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ISO14000《国家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OHSMS18000《国家安全卫生管理系列标准》。 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 我公司质量保证手册及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职业安康与环境管理手 册与程序文件、我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企业标准、评优标准及作业指导书等。 5我单位多年承建同类工程的经验。 6 现场实地考察的情况。 7 公司多年来同类工程的成功施工经验。 二、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

在项目的结束过程中,依据项目的原始章程和合法变更行为,对项目成果和全部之前的活动过程进行审验和接收的行为,叫做项目的验收。

项目验收时,要关注如下三个方面:

要明确项目的起点和终点;

要明确项目的最后成果;

要明确各子项目成果的标志。

项目验收的步骤

项目的验收包括四项步骤:

1、标的接收

2、项目九验

3、合格确认

4、系统通告

项目九验

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验收组织对于项目整体的九项主要的验收活动,简称项目九验。项目九验包括:

1、项目目标验收

2、项目性质验收

3、项目空间验收

4、项目质量验收

5、项目技术验收

6、项目损耗验收

7、项目时间验收

8、项目安全验收

9、项目信息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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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程序

项目验收的工作程序如下图1所示:

项目的验收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作,而建设工程的验收则更加复杂,需要多方的协同合作。因此还要参考更多的相关资料,并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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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长治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垣县境内所有电力设施(包括在建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协调电力、土地、林业、住建、园林等部门及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本地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并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八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杆植物。

第九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可通知树木所有者限期截枝或砍伐,逾期不截枝或砍伐的,电力管理部门有权截枝或砍伐。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临近处砍伐树木,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的选址和设置应符合国土综合规划、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城建、林业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审批宅基地、规划建筑物或植树时应避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必须涉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应征得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5米;

35—11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10米;

154—33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15米;

50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20米。

第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对树木所有者进行一次性补偿、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35—110千伏 3.5米 4.0米154—220千伏 4.0米 4.5米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简称“三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擅自进行交叉跨越和搭挂。规划部门应当加强“三线”路径统一规划和审批管理,确因路径资源需交叉跨越和搭挂的,各方应当签订相应协议,提出确保安全的要求。已擅自交叉跨越和搭挂的,后建方、搭挂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除。因擅自交叉跨越和搭挂造成事故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先建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公用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维护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已规划建成的建筑物、工厂、构筑物、种植的高大树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予以拆除、砍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规划、审批建筑物、工厂、构筑物、种植的高大树木的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供电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企业可对用户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威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

(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多次制止无效或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在停止供电前五日内书面通知前两款规定的用户。对用户停供的要视用户等级报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设施工现场的,电力管理部门对该施工现场不予送电。

第二十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已危及电力设施保护的施工现场或单位,电力管理部门对该施工现场或单位不予送电。

第二十一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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