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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运城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制定的规定。

运城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基本信息

运城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介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为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根据省下达的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编制各县(市、区)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调整计划,提出实施控制目标的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列入省级价格管理目录中属于各县(市、区)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参与煤炭专项基金的政策研究、制定与调整;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对粮食、棉花和石油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的使用提出建议;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标准;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年审工作;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组织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土地价格,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制定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组织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的租金标准;组织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五)负责对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进行规范和引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重要商品的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以及差率和利润率;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和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主要商品行业价格协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负责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制止低价倾销;负责集市贸易的价格管理。

(六)组织、指导全市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参与对煤炭专项基金及“价差”、“量差”的稽查;参与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的监督检查;受理不服县级价格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负责推行全市明码标价工作;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

(七)建立全市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价格信息网络,分析市场价格形势,预测价格走势,研究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八)承担全市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接受委托调解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纠纷,协调有关价格事宜;开展价格政策咨询服务和价格认证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聘请,担任常年价格顾问。

(九)组织全市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收费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汇总、分析;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制定餐饮业、修理业的等级差价率。

(十)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理论、价格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市物价系统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物价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5个职能科室和党委办公室、监察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编制4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2名,职数2名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印鉴、信息、保密、信访、接待、后勤、保卫、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老干部管理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与报告起草工作,编写物价简报,反映物价工作动态;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拟定全市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价系统目标责任制工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物价宣传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承担地方性价格管理办法(草案)和综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工作和有关清理、汇编、备案工作;负责价格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工作;承办物价系统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价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政府定价听证、价格行政处罚听证;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二)收费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政策和措施;对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制定全市性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标准和政策;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的标准;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年审工作。

(三)房地产价格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土地价格,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制定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市直上述房产价格,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组织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的租金标准;组织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制定从基本建设中取费和与土地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组织实施城镇房地产交易中国家收取的部分土地收益金。

(四)价格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工农业品价格管理的政策,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价格改革计划和价格政策,制定地方价格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作价办法和价格;规范和引导放开商品的价格,对重要商品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合理利润等;平衡、衔接接壤地区主要工、农产品价格水平,协调、仲裁行业之间、县(市、区)之间有关工、农产品价格争议;配合省局搞好煤炭经营中间环节费用的管理;参与各类专项基金的政策研究、制定和调整;对石油、粮食、棉花等风险基金和储备品的使用提出建议;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五)市场价格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市场价格管理和调控工作;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党委办公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核定科级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8名。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2名。

五、其它事项

从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调整使用行政编制1名。调整后,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行政编制为13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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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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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献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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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 的批复》(沪委〔 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 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依据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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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介

运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 23号),设立运城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水务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节水职责划转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增加对市区防汛安全和救灾抢险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市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开展全市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对河、湖、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河、湖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运城城区防汛安全和抢险救灾工作,编制城区防汛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相关规定,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河湖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全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农村引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能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资源科学研究和研究成果的鉴定及水利技术推广工作,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农业节水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渔业、渔政、渔船检验工作。指导全市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指导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二)配合市公安局,参与全市大型水利枢纽、重点水利设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8个职能科室和党委办公室、监察室。

(一)办公室 编制4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名,职数1名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宣传、信访、政务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行政后勤工作;协调水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编制4名,职数2名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划计划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内流域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审核全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有关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编制全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和全市水利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四)财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承担全市水利资金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水利规费征收;承担机关财务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五)基本建设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大型水利工程及跨县(市、区)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水利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编制全市水库工程改造规划;指导编制全市河流治理、开发及保护规划;负责全市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和建设管理;指导全市河流行洪安全和治理、开发;负责市管河流治理、开发及保护利用;审定入河排污口设置。

(七)农村水利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提出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负责大中型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小型灌溉及小水电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供水排水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编制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乡(镇)供水、排水和农村饮水政策;负责大型农村饮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批工作。

党委办公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监察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11名。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3名。

五、其它事项

(一)防汛抗旱职责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管理,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对发布的水环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全市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市水资源办公室(水资源征费稽查队)受水务局委托,除承担水资源办公室原有职责外,增加水资源费征收、稽查职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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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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