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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宜春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是在宜春市实施的办法。

宜春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基本信息

宜春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简介

宜春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应急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全市安全态势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宜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锦源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单位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的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并报考核办备案。

第五条考核以年度工作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日常检查与指标衡量相结合、年中推进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考核办统筹安排。

第六条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建设、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七条考核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11月底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细则或综合考核细则。

第八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安全生产占40%、消防占20%、防灾减灾救灾占20%、森林防灭火占20%分值。

第九条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两年内发生瞒报事故的,列入该年度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综合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

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

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成绩得分高低分别评出应急管理先进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名1个,第二名2个,第三名3个;管委会年度综合考评总分90分以上,排名前二的管委会为应急管理先进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年度综合考评总分90分以上的为应急管理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在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组织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所加分值仅用于同档次优先排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辖区内发生1起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1起非生产经营性重大火灾亡人事故或2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2.辖区内发生1起重特大森林火灾或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重点敏感区域发生森林火灾的。

3.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4.袁州区、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万载县、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2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锦源新区发生1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地分类将根据当年监管任务量在考核细则中适时调整。

5.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5次/10万公顷、受害率突破0.5‰、控制率突破10公顷/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

6.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7.瞒报、漏报、谎报1起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或瞒报、漏报、谎报2起以上职责范围内的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8.未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安全生产方面:

1.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2.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3.袁州区、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万载县、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3起以上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锦源新区发生2起以上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地分类将根据当年监管任务量在考核细则中适时调整。

4.辖区内被查实一年内有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类舆情未第一时间发现、处置与发声,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的,或舆情发生后因处置不力、信息发布“时度效”不当引发全网炒作的。

(二)森林防灭火方面

1.有以下情形之一并被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

(1)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2)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3)一个月内发生5起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4)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15个以上的;

(5)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6)国家或省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2.本年度辖区内有3个以上乡(镇、场)被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确定为重点管理乡(镇、场)的。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经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考核办向各地、各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政法委、市统计局、市绩效办等单位。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锦源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考核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其它考核中,分别按照所赋予分值的100%、90%、80%、30%进行评分,被“一票否决”的直接评为0分。

各单项考核内容,在政策条件允许且不与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按照该项考核结果单独进行排名、通报和表彰。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结果运用。因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该年度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提拔重用。

因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该年度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县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优评先,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撤销所获荣誉,并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省政策调整和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31日印发的《宜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12月19日印发的《宜春市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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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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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文献

综合部考核办法 综合部考核办法

综合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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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黑河市电信分公司综合部 2009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确保黑河市电信分公司各 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和各项预算指标的顺利完成,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目的: 1、强化业绩导向: 强调公司收入目标与员工工作方向与考核 内容的一致性,个人回报与公司业绩表现息息相关,从而达到员 工与公司协调一致,共同收益; 2、合理控制成本: 使人工成本投入与员工业绩贡献协调一致, 即员工承担的责任和做出的业绩贡献,与个人薪资待遇、职业发 展保持同步,易岗易薪、动态调整。 3、鼓励创新:以业绩论英雄、以市场看成效,通过在市场的 检验中发现富于激情、勇于开拓、主动创新的业务骨干,推动分 公司快速发展。 4、保证分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明确市、 县经营指标和 责任的考核标准,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综合部全体员工。 三、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全面的原

村庄管理考核办法 村庄管理考核办法

村庄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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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镇环卫工作考核标准 为提高我镇村级卫生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村庄垃圾“户清、 村级、镇运”工作,巩固提高文明生态村创建成果,结合全镇实 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镇所有行政村。 二、考核方式 采取每月两次检查和季度评比相结合的办法。 将每次季度评 比村庄管理较差的村列入重点管理村名单,每月进行重点督导, 并列入下次季度评比必查村。 每次季度评比除重点管理的村外另 抽查 20%的村。每次季度评比以百分制计分, 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以村为单位建立台帐, 作为兑现镇财政奖补资金的依据。 得分在 90分以上的为达标,不足 90分的为不达标。 三、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1、村庄内无乱贴标语、张贴广告、乱设广告牌匾、悬挂有 碍村容村貌的物品的得 15 分,有乱贴、乱设、乱挂的视程度减 分。 2、街道及两侧公共用地无堆放物料的得 5 分,无搭建建筑 物、家庭厕所、畜舍或其它设施的侵街占道现象的得

萍乡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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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由市政府负责,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并报考核办备案。

第五条 考核以年度工作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日常检查与指标衡量相结合、年中推进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考核办统筹安排。

第六条 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建设、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七条 考核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9月底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细则或综合考核细则。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安全生产占50%、消防占17%、防灾减灾救灾占16%、森林防灭火占17%分值。

第九条 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三年内发生瞒报事故的,列入该年度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综合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综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排位前2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排位前5的市直有关部门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对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管理局)考核情况向考核办推荐优秀单位,推荐名额按所辖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管理局)数量的20%确定(四舍五入,最少可报1个)。

第十二条 在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组织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所加分值仅用于同排名优先排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辖区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起非生产经营性重大火灾亡人事故或2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2.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辖区内发生1起重特大森林火灾或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重点敏感区域发生森林火灾的。

3.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4.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2次/5万公顷、受害率突破0.5‰、控制率突破10公顷/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

5.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办)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6.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党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年度参加安全生产“警醒日”活动少于8次的。

7.因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救灾不力,按规定单项被约谈2次、累计被约谈4次以上的,或累计黄色预警4次、橙色预警3次、红色预警2次以上的。

8.未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 生产安全方面:

1.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辖区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2.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2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3.辖区内被查实一年内有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二) 森林防灭火方面:

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评估后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县(区)的:

1.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2.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3.一个月内发生5起或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4.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10个以上的;

5.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6.国家或省、市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经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考核办向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各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考核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其它考核中,按照所赋予分值的100%、80%、60%.30%进行评分,被“一票否决”的直接评为“0”分。

各单项考核内容,可在政策条件允许情况下,且不与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单独开展排名通报和表彰。

第十八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因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一年内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省政策调整和我市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的工业园区、景区等功能区和具有社会行政管理职责的单位应急管理综合考核按本办法执行。

省、市驻区机构的考核,由所驻县区负责实施,其考核结果纳入其上一级市(直)单位的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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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简介

印发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9日

海南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5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4月29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统筹规范应急管理考核事项,压实安全生产、消防和防灾减灾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法律法规关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同)、省直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含防震减灾、森林防火、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等3类,对此3类工作统一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牵头组织实施,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健全责任体系。严格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属地管理,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

(二)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监管和防灾减灾机构,统筹加强综合应急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健全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体制,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三)推进依法治理。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严格安全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严格事故调查处理。

(四)加强预防控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完善风险排查、评估、论证和治理机制,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健全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强化应急演练。

(五)强化保障能力。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加强应急资源管理,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六)防范遏制事故。严格责任事故考核,有效防范较大以上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发生。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

(一)对市县的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占40%、消防工作占30%、防灾减灾工作占30%。

(二)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具体比例根据考核对象职能定位分别确定(详见附件)。

(三)对重点企业的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占100%。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

(一)优秀。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任何一个单项不低于80分,且分值排名前30%的,评定为优秀。

(二)良好。总分在90分以下80分以上,以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评定为良好。

(三)合格。总分在80分以下60分以上的,评定为合格。

(四)不合格。总分在60分以下,以及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任何一个单项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细则,征求意见并报省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在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度集成创新、健全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工作不力,被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或者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不到位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每年通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本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等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按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运用。考核结果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同时通报省委巡视办、省审计厅,作为开展巡视和审计监督的参考内容。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市县和部门,在相关资金分配、政策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并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县和部门,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委省政府提交书面说明,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负相关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提拔使用,同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其他考核中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应分值直接评为“0”分。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经核实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并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对象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7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7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14年1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2017年5月18日海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海南省森林防火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以往我省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省直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比重一览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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