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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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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抗震支吊架单双向支撑(T)

  • DN65
  • 同亿
  • 13%
  • 广东同亿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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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吊架单双向支撑(T)

  • DN250
  • 同亿
  • 13%
  • 广东同亿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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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吊架单侧向支撑(T)

  • DN200
  • 同亿
  • 13%
  • 广东同亿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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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吊架单双向支撑(T)

  • DN80
  • 同亿
  • 13%
  • 广东同亿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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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吊架单双向支撑(T)

  • DN100
  • 同亿
  • 13%
  • 广东同亿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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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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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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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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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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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

  • 根据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1、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信息安全方针、信息安全组织管理办法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信息安全检查与审计管理办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 3
  • 1项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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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 1.名称: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2.品牌:徽粤大海/DHWL 3.型号:DHWL-DTZX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提供规范化的点位建设管理流程及信息维护、统计等
  • 1套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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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工程

  • 1.名称:配套建设工程 2.品牌:蓝盾 3.型号:定制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天花、墙面、地板、辅材等
  • 24项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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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

  • 费率
  • 111111%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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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管理

  • 详见建设方案
  • 1套
  • 1
  • 定制开发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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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及市本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中心城区除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三)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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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动参数0.05g以上的重点监视防御区,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市中心城区及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城区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参数0.0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进行抗震设防。

(一)学校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

(二)县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500张以下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三)县市区政府机关办公楼;

(四)汽车站、火车站;

(五)1200座以下大型影剧院、6000座以下体育馆、小型体育场、2.5万平方米以下会展中心和商场、商贸中心、大型写字楼、旅游集散中心、市县级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会展中心(展览馆)、艺术中心、敬老院、福利院、老年活动中心、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

(六)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开发区;

(七)高度超过50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酒店、宾馆、公寓)。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论地震动参数大小,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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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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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的必备内容。必须进行抗震设防而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及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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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150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100兆瓦或者总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枢纽变电所和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500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200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3、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4、1200座以上大型影剧院、6000座以上体育馆、大型体育场、2.5万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1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

5、省级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

6、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500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8、规划人口50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9、城市日供水10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20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10、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3、3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5万立方米以上、液态1000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4、10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Ⅰ级挡水坝;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矿坝。

(七)其他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0.05g以上区划分界线5公里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及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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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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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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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阶段,向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后,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行为: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同时告知发改委、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一般建设工程,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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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列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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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管理,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的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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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所产生的技术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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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有权会同建设等专业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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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对工程投资总额不足200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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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对工程投资总额不足200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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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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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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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文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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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KB

页数: 1页

抗震设计审查(新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 或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可研批复(复印件 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份); (3)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份);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份); (5)如为省外、市外勘察设计单位, 按规定办理 的市备案登记表(原件 1份); (6)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2份); (7)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套); (8)结构专业设计说明书( 1份); (9)建筑和结构专业的设计图纸( 1份); (10)结构设计计算书( 1份); 受理(窗口 1个工作 日)→审查决定(市建设局 2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发证送达 (窗口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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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KB

页数: 7页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审 核 意 见 书 荣 震 审 〔2018〕第 007 号 重庆市荣昌区地震局 制 2 项目 名称 康宁广场 C 区、E 区 业主 单位 单位名称 重庆玉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中段 770 号附 1 号 法人代表 刘宁 联系电话 02346793868 联系人 谢依航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13983688708 工程 场址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中段 770 号附 1 号 中心坐标: 东经: 北纬: 项目 基本 总投资额 36000 万元 3 情况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385545.21 ㎡ 楼层数: 30-33 层 层高:住宅 3.0 米/层 非住宅 4.2 米 /层 总层高: 93m(30 层) -102m(33 层) 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 使用用途:商业及住宅 占地面积: 1020

抗震设防要求简介

抗震设防要求是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数。

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数。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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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要求要求管理

《桂林市出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分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两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必须由市地震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功能及项目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地震活动性、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工程项目见附表),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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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具体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各级主管机构和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下列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含0.15g)的大中城市;

(三)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四)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第十一条 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结果变动显著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小区划结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审定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审定后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四条 相关机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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