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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定共有部分相反,约定共有部分是在结构、功能上并无作为整个建筑物利用之必要,而是基于全体所有权人的约定,将构造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设施确定为共有部分。一般而言,可以为所有权人约定而成为共有部分的大多是建筑物附属物或附属设施,例如底层供物业管理人员使用的房间、独立于建筑物的停车库等。对于这一部分,可以由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专有使用权给特定人使用,以充分发挥共用部分的经济效用。如可把建筑物的屋顶平台设定专有使用权,由楼顶的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
相对法定共有而言:
1、具有约定性。它是由双方主体在合同中加以确定,因而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法定共有权不是由双方约定的,而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所以具有很强的不可改变性。
2、约定共有权的客体(约定共用部分)在构造上或利用价值上是相对独立的,它可以划分为若干部分.因此,约定共有权是可以独立存在,即在某些情况下共有权人可以单独转让或出租自己的约定共用的份额;而法定共有权的客体(法定共用部分)在构造上和使用上不能独立,是连为一体,因此,法定共有权一般情况下不能单独进行转让。
3.约定共有权的行使可以是全体业主共同行使,也可以是某些业主单独行使;而法定共有权的行使必须是全体业主根据规约来共同行使。
约定共有的产生是由于业主作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而取得的,由于开发商利用自身经济、地位、信息等优势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极容易做出损害购房人(未来的业主)的利益,而购房人凭借自身力量却难以避免或阻止开发商的不法行为,所以双方利益失衡决定了约定共有权的产生必然具有先天的不足。
约定共有先天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相比于购房人,商品房开发商无论是资金、技术、信息或是社会影响力各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
2、作为购房者个人,尽管倾其所有也难以与开发商在经济上抗衡,其与权力的联系也无法与开发商相比,专业技术知识、信息资源都无法与开发商相提并论。
你好,定义异形柱。
我画图自然地面相对标高-1.05m,车库地标高-1.53,顶0.66,车库与室内地面(±0.000)连成一体,请问我该如何定义楼层,如何画 楼层正常定义即可,车库可以设置为-1层,底标高为-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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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共有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由于该权利的实现涉及到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平衡,所以约定共有权的救济显得格外重要,救济主要有四个方面:
1.立法救济。立法救济主要是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合同进行规范以达到保护业主利益目的的救济方法.
2.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合同内容加以确定,对合同条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从而克服格式合同滥用之行为。行政救济有两方面表现: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
3.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或原则给共有权人利益予以保护的一种方法。
4.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主要是业主自身、行业协会(团体)通过自律行为或自身社会影响力以及
社会舆论等非官方力量对业主共有权进行保护的一种方法。司法救济是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或原则给共有权人利益予以保护的一种方法。
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约定专用权简析
介绍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约定专用权 ,阐述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内容及特点 ,论述了约定专用权的定义 ,指出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约定专用权 ,有利于协调开发商与业主的关系。
深基坑定义
深基坑 基坑工程简介: 基坑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是一项综合 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岩土工程和结构工程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基坑 支护体系是临时结构,在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就不再需要。 基坑工程具有以下特点: 1)基坑支护体系是临时结构,安全储备较小,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基 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并应有应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 险情,需要及时抢救。 2)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如软粘土地基、黄土地基等工程地质 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同的地基中基坑工程差异性很大。同一城市不同区域也 有差异。基坑工程的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都要因地制宜,根据 本地情况进行,外地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简单搬用。 3)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个性。基坑工程的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 开挖不仅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有关,还与基坑相邻建(构)筑物和地 下管线的位置、抵御变形的能力、重要性,以
专利权又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共有专利权有着与有形的共有财产不同的特点:
1.专利技术的实施
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相互之间可以约定利益分配的办法。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权的权利,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方所有。
2.专利技术的许可实施
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技术,即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也应由共有专利权各方等额分享。也就是说,作为共有专利权人在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如果不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实施许可合同为无效。
3.所持专利权份额的转让
共有人之一要转让自己所持专利权份额,必须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不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能将自己所持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民法通则》第78条也规定: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所持专利权份额的放弃
一般说来,如果专利权人共有人之一放弃自己所持的专利权份额,则其他共有人所持的专利权份额自行扩大。也就是说共有人之一放弃的份额应归为其他共有人所有,公众仍不得无偿使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共有人,就整个专利权的放弃,则必须是共有人全体放弃才能有效。
5.排除侵害
在共有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共有人之一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但是,法院应当正式通知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其中有的共有人不愿参加诉讼,应作为放弃诉讼权利处理,但是不视为放弃应当得到的侵权损害赔偿。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必须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只有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劳动者才能依照约定解除。
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