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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
绿地率也是如此。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容积率和绿地率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
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
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
18层高层住宅为1.8~2.5,
19层以上住宅为2.4~4.5,
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并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有所差别。
(一)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二)容积率(R)、建筑密度(C)与层数(H)之间有一定关系。建筑密度是指在具体“宗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当宗地内各房屋的层数相同,且对单个房屋来说各层建筑面积相等时,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R=C·H,此种情况下,建筑层数与容积率成正比例关系。
(三)容积率可以更加准确地衡量地价水平。人们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房屋。
房屋的单方开发成本=房屋单方造价 楼面地价 税 费
楼面地价=宗地总价/宗地内允许总建筑面积=土地单价/容积率
因此,楼面地价比单位地价更能准确地反映地价的高低。
(四)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在一般情况下,提高容积率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但建筑容量的增大,会带来建筑环境的劣化,降低使用的舒适度。为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2100433B
据我了解,住宅用地的容积率越低,就代表同一片土地建筑物就越少,并且舒适度就比较高,如果是高层住宅容积率不应超过5,多层住宅不应超过3!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你好,以下是是容积率计算方法: 容积率计算准则 1、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 (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据我了解,住宅用地的容积率越低,就代表同一片土地建筑物就越少,并且舒适度就比较高,如果是高层住宅容积率不应超过5,多层住宅不应超过3!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建筑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 :建筑总面积 /规划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建筑占地面积 /规划用地面积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都是有规定的,不是越小越好,也不是越大越好 况且,容积率怎么可能是越小越好??那你什么都不建岂不是更好? 从甲方的盈利性质上来讲,甲方肯定是希望容积率越大越好,因为容积率大了建筑总面积就多了,但是从 规划上来讲,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容积率过大,土地承载力超负荷。 第二点,建筑密度也不越大越好!如果这是一个小区,客户一定喜欢建筑密度相对小的小区,因为建筑密 度小了,建筑之间的间距就大了,同时会提升绿地率,对建筑采光也有好处。 1、 容积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总用 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 8 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 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所谓 ―容积率 ‖,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2-2-27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 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 (委 ):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 促进反腐倡廉工作, 根据《城 乡规划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 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 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