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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用地预审基本信息

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效力

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核准文件向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取得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地预审核准文件;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能在公开出让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其持有的原该宗地用地预审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未能确定中标人,则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的原用地预审文件在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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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预审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水绝用地

  • 系列:水绝用;品种:水性地坪漆;厚度:水泥本色;材料用量(kg/m):5cm;
  • m2
  • 迪美瑞
  • 13%
  • 深圳市迪美瑞地坪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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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绝用地

  • 系列:水绝用;品种:水性地坪漆;厚度:水泥本色;材料用量(kg/m):4cm;
  • m2
  • 迪美瑞
  • 13%
  • 深圳市迪美瑞地坪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水绝用地

  • 系列:水绝用;品种:水性地坪漆;厚度:水泥本色;材料用量(kg/m):3cm;
  • m2
  • 迪美瑞
  • 13%
  • 深圳市迪美瑞地坪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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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暖专用地板膜

  • 系列:地暖专用地板膜
  • 海辰
  • 13%
  • 常州海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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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埋线

  • 型号:NLYV;芯数:2;标称截面(mm2):10;规格型号:NLYV-2×10;
  • m
  • 金川
  • 13%
  • 银川市华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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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拌地面砂浆

  • M20 保水率≥88% 凝结时间≥4小时,适用地面普通找平
  • 珠海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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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拌地面砂浆

  • M15 保水率≥88% 凝结时间≥4小时,适用地面普通找平
  • 珠海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湿拌地面砂浆

  • M15 保水率≥88% 凝结时间≥4小时,适用地面普通找平
  • 珠海市2022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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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拌地面砂浆

  • M20 保水率≥88% 凝结时间≥4小时,适用地面普通找平
  • 珠海市2022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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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拌地面砂浆

  • M25 保水率≥88% 凝结时间≥4小时,适用地面普通找平
  • 珠海市2022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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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专用地

  • 羽毛球专用地垫8套;
  • 1项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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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专用地

  • 乒乓球专用地垫8套
  • 1项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1-25
查看价格

舞蹈专用地

  • 厚5.2mm、焊枪接缝、舞蹈专用地
  • 240m²
  • 2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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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绿化用地

  • 1.整理绿化用地 2.挖、填厚(深)≤300mm土方,找平、找坡、耙细,清除石子等杂物,刨出地面排水沟.
  • 1m²
  • 3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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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胶1.5mm厚

  • 用地胶1.5mm厚
  • 9000m²
  • 1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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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预审审核手续须知

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负责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省级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作为报批必备件;市、县级项目,一般在进行预审现场踏勘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

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蓝线或红线图)。

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核准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备案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列入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有关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相关材料和听证会纪要。

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受理、办理

1、收件与受理: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接受,转入受理程序,不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收理和接受(按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补充齐全的日期为准)。

2、办理与办结:符合受理条件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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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预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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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预审文献

建设用地审批用地预审事项 建设用地审批用地预审事项

建设用地审批用地预审事项

格式:pdf

大小:6KB

页数: 2页

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2001年 6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 10 月 29 日国土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 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

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 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

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

格式:pdf

大小:6KB

页数: 7页

(二)工作内容 若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本项目工作大概可 分为规划调整阶段和预审阶段。 规划调整阶段 分析项目产生的背景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熟悉项目各 项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设计、施工、项目投资等); 结合项目涉及相关区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规划数据 库,进行项目各项地类用地面积汇总, 统计项目所占各现 状地类及规划地类的权属、面积、分布; 提出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征地补偿及拆迁安置措施; 拟定调整补划方案、耕地补充方案; 评估项目对规划实施存在的社会经济影响, 对耕地保护、 建设用地布局、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编制规划调整文本; 协调区县政府报送规划调整文本,并由北京市国土资源 局召开专家评审会。 预审阶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一项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审查的重要管理 工作,属行政审批事项。 具体流程可大致分为:收件——受理——审查——审核—— 审定——告知与颁发—

咨询工程师: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的土地规划审查和许可,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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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二)子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1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四)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踏勘论证。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涉及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的,建设单位需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六)是否涉及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数据库表,PDF

数据库表统一申请表格式;PDF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3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原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4

项目建设依据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6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7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8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纸质、电子

数据库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报送提交材料;也可以通过“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在项目办理结束前将纸质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会同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用地预审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三)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办申请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

(二)延期申请

用地预审复函到期后,申请人需延期的,持申请材料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延期审查意见,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延期。拟用地情况如无变化的,省略会审司局研提意见阶段。

十三、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必要时延长10个工作日。

自补正、补充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收到补正、补充材料的,直接退件。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的方式将文件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三)电子邮件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

(二)邮箱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报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单位申请文本格式,详见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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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简介

文件全文

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

2017年5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土资源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含定州、辛集市)或扩权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直接报国土资源部。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和保密有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

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四)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组织踏勘论证的,提交踏勘论证申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进行节地评价的,提交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第九条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应组织踏勘论证。属于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其他项目由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跨县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

第十条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坐标材料;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十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和转报工作。

第十二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对按规定需进行节地评价的,是否已组织并通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四)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进行实地踏勘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组织并通过踏勘论证。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和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把关,严格审批和实施监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后,要及时通过网络在线备案系统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超出预审批复文件有效期未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的,以及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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